(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宪法、法律、法规,组织纪律性强,自愿从事书记员、辅助司法警察、打字员工作。
(二)本人未受过刑事、治安处罚和党纪、政纪处分。
(三)身体健康,五官端正。辅助司法警察要求身高170厘米以上,双眼裸眼视力4.8以上,具有正常履行法院安保岗位职责的身体条件。
(四)年龄:书记员、辅助司法警察28周岁以下(1988年9月21日以后出生),打字员35周岁以下(1981年9月21日以后出生)。
(五)特长:书记员要求熟悉计算机操作,电脑打字在每分钟70字以上,手写速度达到书记员应用标准;打字员要求精通电脑基础知识,熟练操作办公软件word/excel/ppt等,每分钟打字在100字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