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考察
根据遴选职位名额,按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考试总成绩相同的,以面试折合成绩高低确定名次)依次等额确定考察人选。
考察工作由遴选单位和主管部门负责实施,全面了解考察对象的政治素质、业务水平、工作实绩、群众基础、廉洁自律及是否需要回避等情况。
二、体检
遴选单位和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考察合格人员进行体检。体检项目和标准按照修订后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和《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执行。考生对《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项目体检结论有疑问的,可在接到体检结果通知之日起2日内向遴选单位提出复检要求。复检只进行一次,体检结论以复检结果为准。公安机关遴选人民警察的体检按照《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82号)执行,《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中所有体检项目均不进行复检。
遴选各环节出现缺额的职位不予递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