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体检
(一)依据选调职位及选调人数,按照考生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等额确定进入体检人员名单。如总成绩(折合分数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相同,按面试成绩排序,如总成绩和面试成绩相同,按笔试科目《职业能力倾向测验》成绩排序。面试人员形不成竞争的职位,进入体检人员的面试成绩不得低于我县其他职位进入体检人员的面试最低成绩。
(二)体检在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定录用体检医疗机构进行。体检项目和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关于进一步做好 录用体检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5号)等规定执行。体检费用由考生自行承担。
(三)因体检不合格、自动放弃等原因出现的缺额,按照该职位已参加面试人员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等额递补进入体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