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宁德市教育局秋季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对象和权限
来源: 阅读:1089 次 日期:2016-10-09 15:3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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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认定对象

户籍或人事关系在本市,申请认定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普通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人员。

(二)认定权限

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由各县(市、区)教育局进行材料确认,宁德市教育局审批认定;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或工作(学习)单位所在地的县(市、区)教育局审批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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