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考察
将体检合格的人员确定为考察对象。考察工作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实施。考察采取审查档案或实地考察等方法,主要对被考核人选的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学业成绩),以及遵纪守法等现实表现情况进行考察,并对其报考资格条件进行复查。因考察不合格出现缺额的,按照笔试成绩(成绩相同的按主观题成绩高低排序)从高分到低分一次性递补。
(二)公示
体检、考察均合格的拟招用人员名单,在利辛县人民政府网站、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上公示一周,接受社会监督。对反映有问题并查有实据的,经县公开招用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取消其招用资格,所空名额按成绩(成绩相同的以主观题成绩高低排序)从高分到低分确定人选,经体检、考核符合条件,并经公示无异议后予以递补(递补只进行一次)。
对公示无异议人员,经县公开招用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用工单位批准,确定为拟招用人员。拟招用人员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报到,未按时报到,又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上班者,视为自动放弃。
(三)招用与管理
1、新招用人员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三个月,试用期满经招用单位考核合格的,予以正式招用,签订正式劳动合同,试用期包括在招用合同期限内,报有关部门备案。第一次合同期限为两年。
2、招用人员试用期间的工资标准为1400元/月。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与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签订劳务合同,工资标准为1700元/月,用人单位为招用人员办理五项社会保险参保手续(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个人缴纳部分由个人承担),所需资金由县财政支付并统发。
3、招用期间,招用单位按招用人员管理办法对招用人员进行严格的管理、考核(被招用到乡镇社区食品批发、农贸市场食品安全快速检测室快检人员,接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市场开办者的双重管理),对违反招用人员管理办法,或者不能胜任岗位工作的人员,予以解除劳务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