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检、考察和聘用
(一)体检和考察。考试后,根据各职位招聘计划数从高分到低分按1:1比例,确定体检、考察对象(若不足1:1比例的,则按实有人数参加体检和考察)。
1.体检参照人力社保部、卫生部、国家公务员局《关于进一步做好 录用体检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5号)执行。
体检标准参照《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卫生厅转发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通知》(浙人公〔2005〕68号)及人力社保部、卫生部《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等政策执行。
报考人员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体检的,视作放弃体检。体检不合格者不予列为考察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