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性岗位困难人员认定材料说明
1、 身份证原件、复印件(正反面),户口本原件、复印件
2、 就业创业证原件、复印件(复印照片面即可)
3、 户籍证明原件,一寸照片3张
4、 《日照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表》(工商注册版),一份即可。
5、 相关困难证明原件、复印件
1、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提供家庭户口本及社区村居开具的无经营性收入的证明原件;2、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成员,需经当地扶贫部门确认的农村低收入家庭成员,提供家庭户口本及社区村居开具的无经营性收入的证明原件;3、抚养未成年子女单亲家庭成员提供:①家庭户口本原件;②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4、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提供县级民政部门开具的低保证明;5、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的人员提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土资源、公安、农业、财政等五部门签署的《日照市被征地农民认定表》;6、特困家庭高校毕业生提供《特困家庭高校毕业生就业援助卡》原件;7、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人员提供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和三次求职登记的《求职登记表》复印件;8、残疾人提供《残疾证》原件。
6、 《日照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登记表》(一式两份)
备注:申请人员持以上材料到户籍地人社所初审合格盖章后,到岚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中心服务大厅12号窗口进行社会失业登记,再到2号窗口进行困难人员系统认定。(已参保的失业人员到参保地就业主管部门认定)
就业困难人员
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已登记失业且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并难以实现就业的本市城乡劳动者。具体包括:1、城镇女性年满四十周岁、男性年满五十周岁以上的人员;2、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是指2人及以上的城镇居民家庭中,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人员均处于失业状态,且无经营性、投资性收入家庭中的人员;3、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成员,指有劳动能力和转移就业愿望的家庭成员,未从事二三产业,也未从事高效农业,2人及以上、经当地扶贫部门按规定确认的农业低收入家庭中的人员;4、抚养未成年子女单亲家庭成员,是指单独作为未成年子女法定监护人的父亲或母亲;5、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是指享受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家庭中的人员;6、持有《残疾人证》人员;7、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人员,是指失业期内,本人填写《求职登记表》3次以上,经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提供职业介绍服务后、非因本人原因仍未能就业的城镇失业人员。8、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的人员;9、特困家庭未就业高校毕业生。
经营性、投资性收入是指家庭拥有的动产、不动产所获得的收入,主要包括房屋、车辆、土地租赁流转等。已进行工商登记注册及民办非企业登记注册的劳动者不得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其家庭成员不得认定为城乡“双零”就业家庭就业困难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