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做好珠海市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工作通知
来源:珠海市人民政府网 阅读:1790 次 日期:2016-10-20 14:3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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横琴新区社会事务局、各区教育局(社会事业局、社会工作局),市属各学校,市教育研究中心:

为深化我市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粤人社规〔2016〕5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关于我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有关评聘工作的通知》(粤人社规〔2016〕7号)、《关于做好2016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发〔2016〕86号)和《珠海市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珠人社规〔2016〕233号)的有关规定,现就做好我市2016年度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报评审范围及条件

申报评审范围:在我市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少年宫、教科研机构及校外教育机构从事中小学教育教学与研究工作并已取得相应教师资格的在职在岗人员(以下统称中小学教师)。非公办学校教师符合申报条件的,同样可以参加申报评审。

申报评审条件:按照《关于印发<广东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粤人社规〔2016〕5号)、《广东省特殊类型学校(机构)教师水平评价标准补充说明》(征求意见稿)的规定执行。凡已取得相应职级待遇的视为已聘用相应等级职称。现专业技术资格任职时间自首次起聘时间累计计算。申报人学历、资历、业绩等计算截止至2016年8月31日。

二、做好中小学教师职称人员的过渡工作

请各学校(单位)按《关于做好我市中小学教师职称过渡登记工作的通知》(珠人社〔2016〕155号)要求,做好中小学教师职称过渡登记工作。

三、报送竞争推荐方案

(一)调整岗位设置方案。各区、学校(单位)要根据《珠海市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和粤人社规〔2016〕7号等有关规定,重新调整岗位设置方案,对专业技术岗位比例、岗位数量予以调整完善,为岗位竞争推荐和职称申报奠定良好基础。

(二)学校教师竞争推荐方案报备。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评(含认定)聘工作,应在学校有岗位空余的前提下进行,并制订《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竞争推荐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方案》内容应包括:学校岗位设置情况、人员聘用情况(含高职低聘)、岗位空余情况、拟用于竞争推荐的岗位及其数量、拟推荐人数、竞争推荐的岗位数在取得相应职称的低聘人员与拟申报该岗位职称的人员之间的分配比例(需包含附件1、2、3)。《方案》获全体教职工大会(或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学校公示无异议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政府人社部门备案后实施。市直属学校、市教育局直属事业单位的《方案》报送市教育局和同级政府人社部门备案后实施。报备工作务必于2016年10月31日前完成。

(三)关于“申报高级教师,须具有在乡村学校或薄弱学校任教1年以上的工作经历”的要求,具体规定如下:

1.不符合该项条件,但符合其它所有申报条件的,本人需与学校签订跨校(区)交流轮岗、支教协议,承诺3年内参加至少一年的交流轮岗或支教,据此可以视为达到在薄弱学校或农村学校任教经历要求。协议同时向有关聘用部门备案。如教师个人在签订协议3年内拒不履行承诺进行交流轮岗、支教的(不包括学校无法安排的),则停止聘用;

2.市外支教、跨区支教、联盟学校间帮扶的可视为在薄弱学校工作经历;

3.由组织安排到非人事关系所在学校任教的,可视为在薄弱学校或农村学校任教经历。

四、评聘工作的基本程序

(一)个人申报。根据学校制订的竞争推荐方案,符合条件的申报人员,按规定程序向学校提出申请,并参加相应岗位竞争。取得相应岗位职称的低聘人员与拟申报该岗位职称的人员共同参加竞争,拟申报职称的人员竞争成功后再参加评审;取得相应职称的低聘人员竞聘成功后直接聘用到相应岗位。

(二)学校考核推荐及公示。学校成立以同行专家和一线教师为主组成的学校推荐委员会(一般不少于7人)。其中,一线专任教师(没有兼任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少于3人。通过多种方式对参加竞争推荐人员的德、能、勤、绩等方面进行全面评价。其中,推荐申报一级教师(含临聘教师)人选需由推荐学校的推荐委员会组织说课评课讲课和同步开展面试答辩(不具备条件的学校,可由各区考核工作办公室统筹安排。操作指引见附件4),推荐委员会对申报人提出推荐综合意见,以上材料均作为评审重要参考材料。推荐委员会推荐人数应与《1.2016年度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岗位使用情况表》(附件1,以下简称《情况表》)所确认的用于竞争推荐的岗位数等额。学校根据推荐委员会的推荐意见,结合参加竞争推荐人员任现职以来各学年度的考核情况,集体研究确定最终推荐人员,最终推荐人数不得超过《情况表》所确认的用于竞争推荐的岗位数。同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参加当年竞岗推荐的教师不能成为推荐委员会组成人员。

推荐人选的申报材料经校内公示(公示期一般不少于7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送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或主管部门)。

(三)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组织考核及审核。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对所属学校(含市直有关单位下属学校、各区辖区内民办学校)申报高级教师的推荐人选组织说课评课讲课考核,并将考核结果填入《广东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申报表》相应栏目。其中,申报材料按现行职称管理权限逐级报送。各级人社、教育部门对申报评审材料严格审核,将符合规定的报送相应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根据有关要求受理申报材料,组织专人逐一审查核实,符合规定要求的,提交评审委员会评审。

(四)专家评审。评委会按照《实施方案》、《广东省特殊类型学校(机构)教师水平评价标准补充说明》(征求意见稿)对推荐申报人员进行专业技术水平评价。对申报中小学高级教师的人员,在专业(学科)组评审时必须组织面试答辩,答辩具体要求另文通知。答辩结果作为评审的重要参考依据。

(五)学校聘用。学校根据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资格的核准结果,按照我省事业单位聘用制度的有关要求,将学校确定的最终推荐人员中取得相应职称的低聘人员和评审通过人员聘用到相应的专业技术岗位。

五、评委会和学科组设置

全市范围内中小学教师申报评审高级教师任职资格的报市中小学教师专业技师资格评审高级评委会;区所属的中小学(含属地民办学校)教师申报评审一级教师任职资格的报相应的各区中小学教师专业技师资格评审中级评委会;市教育局和市直有关单位所属的中小学教师申报评审一级教师任职资格的报市中小学教师专业技师资格评审中级评委会。

中小学(含属地民办学校)教师申报评审二、三级教师任职资格的报对应区初级评委会;市教育局和市直有关单位所属教师申报评审中小学二、三级教师任职资格的报香洲区初级评委会。

六、申报材料要求

(一)评审材料受理时间

珠海市中小学教师高、中级任职资格评委会受理申报评审电子和纸质材料截止时间为2016年11月11日17:00时,逾期不予受理。

(二)有关材料要求:

1.申报材料清单(见附件7)。

2.社保材料:提交在现工作单位或与个人工作经历相同的最近连续缴交半年以上的社保凭证原件,且提交的社保凭证须打印至材料受理时间的前一个月或当月。

3.学历(学位)材料:申报人需通过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实名注册,查询本人学历(学位)信息,并打印查询信息;学历、学位证书原件由学校审核并提交复印件;如国内取得的学历(学位)暂无法通过学生信息网查询的,需提供学籍证明或毕业生登记表等相关佐证材料。国(境)外取得的学历(学位),须经国家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进行认证。

4.计算机模块:提供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书原件。按照《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科目更新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发〔2010〕176号)和《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调整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科目(模块)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函〔2014〕2325号)规定执行。

5.继续教育:按《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和《广东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等相关政策规定,需提供2011年(或取得现资格)至今每年度的继续教育合格证明证书原件。2016年度不做硬性要求。

6.转系列申报:根据《关于做好广东省2016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发〔2016〕86号)精神: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两个系列职称或转系列评审,按粤人发〔2007〕197号文有关规定执行。

7.课题:市教育研究中心的课题视为有效课题;子课题和学会、协会课题按降一级课题处理;课题的资格审查以评委会最后审定为准。

8.论文:公开发表在具有CN刊号、ISSN刊号的专业期刊上的论文,申报人须在清华同方中国知网、万方数据知识服务平台、中国期刊网、龙源期刊网等主流数据库检索本人论文信息,提交打印的检索页面截图,供各级申报评审材料审核部门查验。论文发表的刊物,需通过国家新闻出版总署网站进行合法性查询。根据《关于注意防范非法期刊欺骗教师发表论文的通知》(粤教人〔2005〕15号)的有关规定,按现行专业技术资格条件之中论文著作条件要求执行,不得提交非法期(报)刊上发表的论文。宣读的论文须提交证明原件。

9.申报美术中小学高级、一级教师的应按以下要求另送交纸质作品:(1)素描和色彩写生原作各一幅;(2)创作或设计一幅(原作或照片);(3)人物速写原作一幅。以上所有作品全部要求在4开纸以内,勿卷折。

10.为提高职称评审信息化水平,今年须提交相关申报材料电子文档,包括:1.《广东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申报表》,文件名格式:申报表-(减号)姓名(前4位).pdf;2.《广东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推荐表》,文件名格式:推荐表-(减号)姓名(前4位).pdf;3.《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信息录入表》,文件名格式:信息录入表-(减号)姓名(前4位).doc。内容应与报送的纸质材料完全一致;(以学校或学科为单位制作光盘报送,盘面用油性笔注明申报人姓名、申报专业和工作单位等基本信息,勿加贴标签)。

(三)材料报送地点和咨询电话:

1.申报高级教师和市直有关单位所属学校申报中小学一级教师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材料报送地址:珠海市教育局1号楼511室(香洲区人民东路112号,联系人:曾文兴,电话:2121315)。

2.区属学校教师申报中小学一级、二级和三级教师任职资格的,与各区中小学教师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日常工作部门及联系。

本通知附件1—9不随文下发,其他附件可在市教育信息网(http://www.zhjy.net/)下载。

七、评审收费标准

评审收费标准按原省人事厅《关于转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标准的复函〉的通知》(粤人发〔2007〕35号)执行。申报评审中小学高级教师任职资格每人评审费580元,答辩费140元;申报评审中小学一级教师任职资格评审费每人450元;申报评审中小学二、三级教师任职资格评审费每人280元。

八、纪律要求

申报人员须客观、如实填报并提交申报材料,凡有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侵占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查实,不受理评审,并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评委会委员、评审组成员、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评审纪律,坚持客观、公正、准确的评审原则,认真履行职责,不得泄露评委会委员、评审组成员和评审过程中的讨论、表决情况;不得有徇私、放宽标准条件及其他有碍公正评审的行为。对违反相关纪律及规定者,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珠海市教育局

2016年10月12日

附件:相关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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