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物权:留置权
来源: 阅读:770 次 日期:2016-10-21 16:5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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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权

1、留置权的概念

债权人因合同关系占有债务人的财产,在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留置该财产,并就该财产的价值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2、留置经的特征

(1)留置权依法律规定而发生,抵押权、质押权依当事人约定而产生;

(2)留置权的客体一般为动产,且为债权的标的;

(3)留置权的成立和存续以占有留置物为要件;

(4)留置权的实现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

(5)留置权可以因为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而消灭;

(6)留置权没有追及效力,一旦失去留置物的占有,就不能行使留置权;

(7)作为担保关系,一般仅适用于因保管、运输、加工、承揽等合同关系而成立的债权。

例如:服装加工

3、留置权的成立条件

① 债权人须基于合同占有留置物;

② 债务人所负债务须与该留置物有牵连关系;

③ 须债务已届履行期而债务人不履行债务。

4、留置权的效力

① 限制所有权的效力;

② 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③ 优先受偿效力;

④ 从属于债权的效力。

5、留置权关系的内容

① 留置权人的权利

标的物占有权;

标的物孳息收取权;

保管费用请求权。

② 留置权人的义务

妥善保管留置物的义务;

催告义务;

在留置权消灭后返还留置物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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