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名称: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办事指南
二、事项类别:公共服务事项
三、办事机构:各区就业中心
四、服务对象:个人
五、法定依据
(一)《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就业困难人员享受就业再就业政策的通知》(厦劳社〔2009〕16号),
(二)《〈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本市居民就业和企业用工服务工作的若干意见〉执行口径的通知》(厦人社〔2015〕148号)。
六、申请条件
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具有我市户籍,在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并在我市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的以下人员:
(一)男性年满50周岁以上、女性年满40周岁以上的城镇居民;
(二)持《残疾人证》的居民;
(三)享受本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
(四)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有办理失业登记手续超过一年以上的城镇居民;
(五)已参加失业保险并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农村进城务工劳动者;
(六)退养渔民和被征地人员;
(七)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独生子女户、二女户中,男性年满40周岁以上、女性年满30周岁以上人员;
(八)经人社部门认定的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
七、办理方式:社区劳动保障站窗口办理。
八、申报材料
(一)享受本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应提交享受低保证明;
(二)已参加失业保险并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农村进城务工劳动者应提供缴交失业保险的单据或证明(《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厦门市居民就业失业登记证》上有记录的除外);
(三)退养渔民和被征地人员应提供户口所在镇政府出具的证明;
(四)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独生子女户和二女户应提供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证明;
(五)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应提供经劳动保障部门盖章确认的《厦门市城镇零就业家庭申报认定表》。
九、办理程序
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公示两天、三个工作日内送镇(街)审核确认;镇(街)劳动保障事务所录入系统、签字盖章,三个工作日内送区中心审批;区就业管理中心两个工作日完成。
十、承诺期限: 材料齐全,10个工作日完成。
十一、收费标准:无
十二、联系信息
(一)受理地址
各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所在地
(二)联系电话
各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
(三)受理时间
上午8:00至12:00 下午2:30至5:30
十三、投诉监督电话
(一)监督电话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0592-5323210
(二)在线投诉
市效能投诉中心网址: http://www.xn..xm.gov.cn
十四、流程图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