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考者应提供材料原件供审查人员验证,并提供复印件供资格审查单位留存,递交材料时请按照顺序装订。
1.报名表(收原件,贴本人照片,考生本人须在报名表右下方签字);
2.身份证(验原件,收复印件);
3.毕业生推荐表(验原件,收复印件;加盖“毕业生分
配办公室”或“学生就业指导中心”或“学生处”公章,研究生的推荐表加盖“研究生院<处>”的公章亦可);
4.学历学位证(验原件,收复印件;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报考的必须须提供本科阶段学历学位证);
5.成绩单(验原件,收复印件);
6.教师资格证
如报名时暂无法提供,须就本人教师资质提供承诺书,承诺笔试后一年内取得相应层次的教师资格证,并在办理聘用备案手续时提供教师资格证,否则取消聘用资格。
7.①留学归国人员资格审查时需提供国家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尚未取得《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的,可以凭深圳市外国专家局出具的《出国留学人员资格临时证明》接受资格审查;未毕业的,资格审查时必须提供就读院校开具的在读及毕业时间的证明和我国驻外使领馆确认书;所有留学归国人员通过考试、考察和体检后,必须凭《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办理聘用备案手续;
②国内院校与国外院校联合办学的,按国内院校毕业生报考,资格审查时须提供国内院校出具相应的证明。属国内院校与国外院校联合办学取得国外学位的,办理聘用手续时需提供国家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联合办学学历学位评估意见书》;
③军队院校地方班毕业生报考的,需提供就读院校出具的地方生证明。
8.岗位条件要求的其他详细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