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2016年开展中小学教师初次专业技术资格考核认定工作通知
来源:中山教育网 阅读:1081 次 日期:2016-10-29 10:08: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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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区文体教育局(教育事务指导中心),市直属学校(幼儿园),有关局属事业单位:

根据《广东省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初次专业技术资格考核认定暂行办法》(粤人职〔1998〕15号)等文件规定,现就2016年我市中小学(含幼儿园)教师初次专业技术资格考核认定工作通知如下:

一、初次认定对象

在国家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注册备案的全日制大中专院校统一考试入学,完成规定学业,或经省组织的自学考试取得国家承认学历的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本科、大专和中专学历的毕业生,在我市各中小学校、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专业技术岗位上,从事与所学专业对口或相近的教育教学专业技术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任教师(包括人事档案关系虽未调入现工作单位,但已与我市中小学签订了1学年以上聘用合同或协议,并已在我市中小学从事教育教学专业技术工作满1学年以上的专任教师)。

二、初次认定条件

(一)教师资格条件。

申请初次专业技术资格考核认定的教师,必须取得相应种类教师资格证书。

(二)学历和资历条件。

根据国家规定,申请初次考核认定相应档次的专业技术资格,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中专毕业后,在专业技术岗位上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年以上,可申请认定员级专业技术资格(其中: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的,可相应申请认定小学或幼儿园二级教师;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年以上的,可相应申请认定小学或幼儿园三级教师)。

2.大专毕业后,在专业技术岗位上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取得业绩,可申请认定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

3.研究生班毕业、双学士毕业及大学本科毕业后,在专业技术岗位上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年以上,取得业绩,可申请认定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

4.获得硕士学位后,在专业技术岗位上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并符合相应专业中级资格条件(担任班主任工作1年以上,在市级以上刊物发表论文1篇或独立撰写论文2篇),可申请认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

5.获得博士学位后,在专业技术岗位上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可申请认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

符合以上初次认定条件的,由个人提出申请,经单位考核小组对其德、能、勤、绩进行全面考核合格,其中在编在职教师完成新任教师培训120学分,并已办理新教师试用期满转正定级;人事档案关系未调入教师需提交相应学历的学历鉴定证明或《毕业生登记表》,报市职称部门审批后,可认定相应级别的专业技术资格。

三、受理材料要求

(一)专业技术工作年限要计算到认定当年的7月31日止。凡实际入职时间或实际从事本专业教育教学时间不符合所认定资格年限要求的,当年不予受理认定申请。申请人要如实填写表格内容,例如“参加工作时间”和“主要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起始时间”填写:公办教师或人事档案关系已调入教师要严格按照《干部介绍信》入职时间填写;人事档案关系未调入教师要如实按照实际从事本专业教育教学时间填写。

(二)认定中级资格的需有1年班主任工作经历(由工作单位出具班主任工作证明),并按中级资格条件提交本专业教育教学论文、成果业绩及有关证明材料。

(三)申请人通过打印或用钢笔(签字笔)认真填写《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考核认定申报表》(附件1)和《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考核认定申报信息录入表》(附件2)。申报表上“签名”需由本人用签字笔亲笔签名。

(四)申请认定人员的资历条件等情况(公示内容详见附件3),要在校内公示7个工作日以上。公示无异议的,可上报认定材料。申请人要正确填写公示表,并仔细校对。因填写错误导致一切后果,由申请人负责。

(五)各种证书必须由申请人所在学校审核原件,由审核材料的负责人核对原件后签名,并由学校加盖公章。学历证书必须提交对口专业且符合认定资格规定年限的毕业证书。对于遗失毕业证书的申报者,由原就读学校补发毕业证明或由档案管理部门查阅其本人档案,提供足以证明其学历的学籍档案材料(复印并加盖公章)方可受理认定申请。

(六)申请人将《广东省教师专业技术资格送审材料目录表》(附件4)贴在档案袋封面上,并按目录要求和顺序提供材料。凡不按要求报送的材料视为无效,不予受理。

四、初次认定材料报送时间

各单位务必在10月30日前将认定材料、《初次认定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统计表》(附件5)和《初次认定教师专业技术资格审批名册表》(附件6)一起报送至市教育和体育局人事科1011室(东区博爱六路12号),逾期不予受理。统计表、名册表电子版通过移动办公发到人事科郑玉珍老师邮箱,名册先中学后小学的顺序排列打印。

暂不用在专业技术申报系统录入申报信息。

五、收费标准

按照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标准的复函》(粤价函〔2006〕629号)、《关于转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标准的复函〉的通知》(粤人发〔2007〕35号),初次认定专业技术资格每人280元。以镇区文体教育局(教育事务指导中心)、市直属中小学校(幼儿园)为单位收取认定费,有关缴费事项另行通知。

六、工作要求

(一)学校要严格按照规定组织实施考核认定工作。2016学年新调入或聘用的人员,由原工作学校提供该教师工作表现鉴定,作为考核认定依据。

(二)镇区文体教育局(教育事务指导中心)和学校要严格把好认定材料质量关,指定专人负责审核材料、录入数据和校对工作。凡不符合资格条件要求或材料不齐全的,不得上送。各单位务必确保材料真实、齐全,发现弄虚作假的材料一律不得上送,材料一经上送不得补充。如在认定过程中发现或经群众举报有弄虚作假嫌疑的,一经查实,将对申请人进行通报批评,按规定限期3年内不得申报,并追究材料审核人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民办学校教师按属地管理,由所属镇区文体教育局(教育事务指导中心)统一报送认定材料。

七、其他事项

(一)根据《关于明确我市专业技术资格晋升若干问题的通知》(中人社发〔2012〕58号),原执行的非脱产“五大”毕业生和党校学历毕业生或从事与所学专业不对口或不相近的人员,不能参加初次认定,只可申报评审。

(二)2016年符合条件教师可以选择以下其中一种方式申报专业技术资格:

1.按照职称改革前的资格条件、程序和名称申报初次考核认定教师专业技术资格,并纳入中小学教师职称过渡范围办理过渡手续。其中,公办中小学在编教师初次考核认定专业技术资格后,不纳入2016年晋升职称评审推荐人员聘用范畴。

2.按照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文件精神,申报职称评审,通过学校考核推荐和评委会专家评审的,可以直接聘用到相应岗位。

(三)2017年中小学教师初次专业技术资格考核认定工作将按照省新制定的相关文件执行。

(四)市镇教育主管部门业务咨询和投诉电话(详见附件8)

中山市教育和体育局

2016年10月18日

相关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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