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教育局,市属有关学校(单位):
为深化我市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粤人社规〔2016〕5号)、《关于我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有关评聘工作的通知》(粤人社规〔2016〕7号)、汕尾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汕尾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汕尾市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具体实施方案>的通知》(汕人社发〔2016〕71号)和汕尾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16年度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汕人社发〔2016〕65号)的有关规定,现就做好2016年度我市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受理范围
我市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教育教学研究机构、电化教育机构和其他校外教育机构中实行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制度、从事基础教育教学及教研工作的在职在岗且聘用在相应职称层级教师(未参照事业单位岗位管理的民办中小学教师为取得相应的中小学教师职称)的人员。
二、申报评审条件
申报评审条件按照《广东省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标准(试行)》(粤人社规[2016]5号附件2)的规定执行。对以下有关申报条件进行调整或补充说明:
(一)学历资历条件。凡申报职称的人员必须具备国家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承认的和《教师法》规定的学历和教师资格,凡未达到学历要求的一律不予评审。高中毕业加中师一年制的学员取得中师毕业证书的按中师学历申报评审。专业技术工作资历,从获得中师(中专师范类专业)以上的学历后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技术的时间累加计算。
(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按照《中共中央印发<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发〔2016〕9号)精神,我市在开展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时对计算机能力应用条件不作统一要求。
(三)继续教育条件。按照《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广东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和汕尾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2016年汕尾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汕人社发〔2016〕57号文)的要求,今年申报职称评审的需提供2013年、2014年、2015年的继续教育合格证明。
(四)申报人需已取得与申报学段教师职称相符的《教师资格证书》。
(五)为杜绝专业技术人员通过弄虚作假手段、违反职称政策规定参加申报评审的问题,要求所有申报人员在提交申报材料时,一并提交在现工作单位缴交连续半年以上的社保凭证原件,并由社保部门加具业务专用章,复印件一律无效,缴交社保单位和申报单位不一致的不得申报。
(六)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适当向农村学校倾斜。关于农村学校人员申报课题要求:申报高级教师职称的,课题要求降一级,用校本教研取代课题,用“任现职以来主持或参与(排名前3)并完成一项本学科的校本教研项目,并善于把成果转化为教育教学实践”,代替原“任现职以来主持或参与(排名前6)本学科的县级以上课题”;申报一级教师职称的,将“任现职以来主持或参与(排名前3)并完成一项本学科的校本教研项目,并善于把成果转化为教育教学实践”中的排名前3调整为排名前6。农村学校或薄弱学校教师申报高级及以下职称的对论文不作刚性要求。
三、评委会和学科设置
市教育局设立汕尾市中小学高级教师职称评审委员会和汕尾市市属中小学一级、初级教师职称评审委员会,分别受理全市中小学高级教师职称和市属(含红海湾、华侨)中小学一级、初级教师职称的申报评审。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设在市教育局人事科。
四、评聘考核推荐方案和薄弱学校名单报备
(一)学校评聘考核推荐方案报备
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工作,应在学校有岗位空缺的前提下进行。学校要根据《关于汕尾市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评聘考核推荐工作的指导意见》(附件6)制订《学校2016年教师职称(职务)评聘考核推荐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方案》内容,应包括学校岗位设置、人员聘用、可评聘岗位、用于考核推荐岗位数量和拟推荐人数、考核推荐办法、限制参加考核推荐的情形等。
1.《方案》要经学校教职工(或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2.公办中小学报送《方案》时应一并报送经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核准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评聘岗位使用情况表》(附件1)。申报职称材料时需将(附件1)复印件和申报人名单一起上报。
3.符合申报评审条件的援藏援疆援川教师无需参加岗位竞聘,可直接推荐。其中,援助工作时间满一年以上的,按人事管理权限核准后,个人可申请推荐到援助所在地相应的评委会评审。
(二)薄弱学校名单报备
薄弱学校由各县(市、区)教育局认定,总数不超过县城所在镇学校总数的20%。薄弱学校名单由各县(市、区)教育局于2016年11月15日前报同级政府人社部门、市教育局人事科和市人社局专技科备案。
男性年满55岁、女性年满50岁且工龄满30年的教师“在薄弱学校或农村学校任教”不作要求。
五、评审工作的基本程序
(一)个人申报
根据学校制订的考核推荐方案,符合条件的申报人员,按规定程序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参加相应岗位竞聘,按规定提交申报材料。
(二)学校考核推荐
学校要根据《关于汕尾市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评聘考核推荐工作的指导意见》成立推荐委员会,听取申请人向本校全体教职工的公开述职报告后,通过多种形式对申请人的德、能、勤、绩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提出推荐意见。学校根据推荐委员会的推荐意见,结合申请人任现职以来各年度的考核情况,集体研究确定推荐人选,推荐人数不能超过核定使用的空缺岗位数。正常晋升教师职称申请人的申报材料应经学校严格审核并在本校内公示不少于7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审核。
(三)组织说课讲课评课考核
1.申报评审高级教师职称的考核工作,由县(市、区)教育局统一组织。请各县(市、区)教育局成立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参照《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说课讲课(评课)”考核操作指引》(附件5)组织具体实施工作。
2.申报评审一级教师职称的考核工作,采取“说课讲课”考核或“说课评课”考核方式,由各县(市、区)自行确定。其中,采取“说课讲课”考核方式的,各县(市、区)教育局可委托学校按统一要求和标准组织实施,受委托学校名单由教育局统一发函确认;采取“说课评课”方式考核的,“说课”考核可委托学校组织,“评课”考核应由县(市、区)教育局统一组织。
未纳入委托范围的学校,由县(市、区)教育局统一组织。
市直属学校的考核工作按“说课讲课”方式由各学校组织。
“说课讲课评课”考核结果要按规定记入《广东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申报表》,并将《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说课讲课评课考核汇总表》(附件5附表4)放进申报人材料档案。
3.申请评审二级教师职称的考核工作,均由学校组织实施。
(四)申报材料审核
申报材料按职称管理权限逐级审核、汇总报送。
1.各县(市、区)教育部门和人社部门对申报评审材料严格审核把关,将符合岗位空缺、申报条件、考核推荐程序等要求的,由县(市、区)教育局并连同各学校《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评聘岗位使用情况表》(复印件)集中送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市直属学校教师申报材料经学校审核后直接送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凡不符合资格条件要求或材料不齐全的,不得报送。
2.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要根据有关要求受理申报材料,组织专人逐一审核,符合规定要求才可以提交评审委员会评审;不符合规定要求按原渠道退回材料并作出说明。
(五)评委会评审
评委会按照《广东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办法》和《广东省中小学教师职称水平评价标准(试行)》对推荐申报职称评审人员进行专业技术水平评价。对申报高级、一级教师职称评审的,在专业(学科)组评审时按照《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会议面试答辩工作操作指引》开展面试答辩工作。面试答辩具体安排由评委会另文通知,答辩结果作为评审的重要参考依据。
(六)评后公示
评委会评审通过人员在市教育局、申报人所在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所在学校(单位)同步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
(七)评审结果审核确认
按规定公示无异议的评审通过人员,公示期满结束后,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应及时将评审结果按职称管理权限报人社部门审核确认。经审核确认获得教师职称的人员,由人社部门行文予以公布,公布的结果可作为学校聘用依据并及时开展岗位聘用工作。
六、对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
(一)学历、资历、业绩等计算截止时间为2016年8月31日。其中,现职称层级任职时间自首次聘用时间起累计计算;取得现职称但未聘用在相对应岗位等级期间取得的教研科研、论文论著等业绩可视为有效申报业绩。
(二)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两个系列职称或转系列评审,按粤人发〔2007〕197号文有关规定执行。其中属转系列评审晋升的,还应按规定先取得现岗位同级别职称;晋升时,资历时间可前后累加计算,工作能力、业绩成果和论文著作等条件从取得现岗位职称后起算。
专业技术人员转换岗位后在现岗位满1年以上的,可申报现岗位职称,不受所属系列、专业限制。申报评审时应在申报材料中作出说明,同时把原岗位职称《申报表》(复印件)作为申报材料附件一并提交评审,业绩成果和论文著作等条件自从事现岗位工作后起算,不得用原岗位业绩成果和论文著作申报现岗位职称。
(三)省外来粤人员申报评审高一级别专业技术资格,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省外来粤人员高级确认的暂行办法>的通知》(汕人社发〔2011〕72号)执行。
(四)公办学校教师代课期间和民办学校教师的资历计算,应提交单位当年3月、9月份工资发放表和《劳动合同书》原件,经当地教育主管部门和人社部门确认。
七、申报材料和工作要求
(一)申报人要根据自己申报岗位要求,如实填报并一次性提交全部申报材料。申报材料清单详见《汕尾市2016年度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材料报送要求》(附件7)。
评审表格在汕尾教育信息网(WWW.GDSWEDU.COM)教育资讯栏目的文件通知下载。
(二)申报人登录广东省专业技术人才网上申报系统(网址:WWW.GDHRSS.GOV.CN/ZYJSRC/INDEX.JSP),按系统指引进行网上申报。学校、教育主管部门、人社部门按申报系统要求和管理权限进行网上审核。
(三)各县(市、区)、市属有关学校要强化工作责任,明确工作任务,并结合本地教师队伍实际情况严格审核把关,认真做好教师职称申报、材料审查等工作,确保申报材料客观、真实、规范、有效,并按下述要求做好中小学教师职称申报材料的报送工作。
1.《申报表》和《推荐表》须按省人社厅和省教育厅规定的规格印制。《申报表》统一使用A4纸印制,双面打印装订,原件上报,复印无效;《推荐表》统一使用A3纸单面印制,原件留在送评材料档案袋中。以上两份表册均可打印或由申报者本人用钢笔、签字笔以正楷字体填写。《推荐表》填写的有关内容必须与《申报表》中的相一致。《申报表》和《推荐表》中的申报人个人承诺栏务必由申报人亲笔签名。
2.个人述职报告一般要求达到申报初(中)级不少于1000字、高级不少于1500字、正高级不少于2000字,主要陈述申报人任现职以来的师德表现、履行教育教学工作职责、参加继续教育、取得业绩及荣誉、开展教研活动等情况。申报者是学校领导的,其述职报告除反映学校管理和办学业绩外,还须着重反映其参与学科教学、教学业绩及荣誉、开展学科教研等情况。从外校(外单位)调入的教师须着重反映调入本校(本单位)后的师德表现、履行教育教学工作职责、参加继续教育、取得业绩及荣誉、开展教研活动等情况。
3.教育教学论文除按《广东省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标准(试行)》的要求执行外,还应符合以下要求:所送论文必须是申报者获现专业技术资格后自己独立撰写的;已发表的论文须送原件,未公开发表的论文应注明写作时间,并由科组长或教研室主任签名、学校(单位)盖章确认为申报者本人所写;在县级以上教育部门组织的学科教研会举办的学术会议上宣读的论文,须提交由举办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及会议通知、会议日程安排或论文汇编集等作为佐证材料;所送论文要求达到1500字以上,教案、教学参考资料、教辅资料不能作论文报送;从省外调入的教师至少须有1篇论文是调入后所写;按照省教育厅《关于注意防范非法期刊欺骗教师发表论文的通知》(粤教人〔2005〕15号)要求,不得提交发表在非法期(报)刊上的论文。未发表的论文正文以仿宋三号行距25磅格式打印。
4.报送学历证书、奖励证书、现任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和教师资格证复印件各1份。证书复印件必须复印全貌且清晰,凡残缺不全或模糊不清的要有学校(单位)证明并说明原因。凡复印件需经单位审核人认真审查原件,核实后在复印件上签写“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签署审核人姓名和加盖公章。对于遗失毕业证书的申报者,必须由原就读学校补发毕业证明或由档案管理部门查阅其本人档案,实事求是地出具证明,将足以证明其学历的材料复印并加盖验证公章后附上。
5.申报者是校(园)领导(正副校长、正副园长、正副书记)的,须如实填写行政职务,上级主管部门要对其在管理能力、水平、工作业绩(政绩)等方面提交考核评价意见1份。
6.申报人在提交的各有关证书或证明材料中,曾使用二个以上曾用名的,需提交其本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证明。
7.申报人所在学校(单位)应在《申报表》、《推荐表》上对申报人的教育教学、教(科)研、工作能力和水平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填写评价意见。学校(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应加具审核意见。
8.各县(市、区)教育局报送高级教师材料和市属学校(单位)报送高级、一级、初级教师材料到市教育局之前,要认真做好以下工作:
(1)分中学组和小学组按学科顺序用WORD文档格式打印表决表(附件3)一式20份,连同电子文档报送。中学组顺序为:思想政治、语文、英语、历史、地理、音乐、美术、心理学、数学、物理、化学、生物、体育、电教、信息技术、通用技术、综合实践活动。小学组顺序为:思想品德、语文、英语、音乐、美术、数学、科学、体育、幼儿教育。
(2)各县(市、区)申报材料要统一在档案袋左上角鲜明标示“县(市、区)”,右上角标示“××学科”,并按表决票的顺序在档案袋上编号,档案袋的编号必须与表决表的编号相一致。各县(市、区)材料编号按规范编号,每位申报人对应唯一的5位码编号。市直各学校(单位)按学科顺序上交,由市教育局统一编号。
(3)各县(市、区)教育局按表决表的顺序,分中学组和小学组按学科顺序装订《推荐表》(复印件)一式20份,另10份按学科分别装订成册,每学科一册。以县(市、区)为单位在《推荐表》右下角编号,《推荐表》的编号必须与档案袋、表决表的编号相一致。市属学校(单位)将《推荐表》用夹子夹好(不装订)按学科顺序上交,由市教育局统一装订及编号。
(4)用A4纸打印《2016年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申报名册表》(附件2,一式2份),同时报送电子文档。名册表的顺序必须与表决表的顺序一致,不得随意调整表格的格式,并严格按照表格相关要求进行填报。
(5)为便于清点评审材料,各县(市、区)、市属学校(单位)将评审材料以学科为单位打捆(数量较多的学科,10个档案打成1捆);每捆用一张白纸做封面,封面上写明单位、学科名称、顺序号码和数量。
(6)填报《2016年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申报情况统计表》(附件3,一式2份)。
(7)《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信息录入表》以县(市、区)为单位按表决表顺序编号装订成册。市属学校(单位)按学科顺序用夹子夹好,由市教育局统一编号。
(8)收集各学校《2016年度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评聘岗位使用情况表》(附件1,复印件)和该校相应的申报人员名单一起上报。
(四)做好申报人公开述职工作。申报人当年申报前需在本单位进行公开述职,述职内容包括:工作量、班主任工作、年度考核、教学效果情况和论文情况等。中等规模以下(一般指少于12个教学班或600名学生)的学校,申报者要在全体教师会上进行述职;规模大的学校,申报者要在有本学科全体教师、其他学科组长、各年级组长、学校领导以及中层干部参加的会上公开述职。电教、教研室人员须在本单位全体人员参加的会议上公开述职。述职的有关情况(述职时间、述职地点、述职范围、教职员工及领导对述职者意见等)须在《申报表》“公开述职情况栏”中由申报人所在学校(单位)逐一明确填写。凡没有公开述职的,视为申报程序不符合要求。
(五)各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对照《送审材料目录表》和本通知“送审材料要求”,根据申报者档案核实其申报材料是否真实、齐全。材料审核落实责任制,实行“谁审核、谁签名、谁负责”的办法,申报者的每一份材料都要有核实材料的责任人签名并加盖验证公章,其中《申报表》和《推荐表》由校长签名(盖章)确认有关内容,论文由学科组长或教研室主任签名核实为申报者本人所作(科组长本人申报则由副组长签名),其他材料由审核材料的责任人或校长签名,最后加盖公章确认其真实性。材料有涂改的,须由审核材料的责任人署名核实并加盖学校公章。
(六)继续按规定做好“双公示”工作。申报人的申报材料要在本单位内公示7天以上。《推荐表》和投诉受理部门及电话在单位校务公开栏张榜和单位网站首页进行公示,其他申报材料放置在会议室等场所对外开放,以备查验。监督公示和受理信访必须由单位纪检、监察部门负责,未设纪检、监察部门的民办学校及其他单位均由其业务归口主管纪检监察部门负责,按《信访条例》要求认真受理群众的投诉。凡经受理查实存在弄虚作假和其它违规行为的申报材料一律不予报送;对举报问题一时难以核实的,应如实注明,先行报送,但核查不得停止。公示结束后,由受理的纪检、监察部门在《广东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评前公示情况表》上如实加具意见并加盖公章,连同申报人的申报材料逐级上报。
认真做好评审结果公示工作。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及时将评审通过人员名单、通过的资格名称反馈至申报人所在单位进行公示,公示的时间和方式均按申报前公示要求进行。公示结束后,由受理的纪检、监察部门在《评委会评审通过人员公示情况表》上如实加具意见并加盖公章,报送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
(七)无单位核实盖章确认真实性的佐证材料,以及无相应佐证材料的资格、经历(资历)、业绩、论文和评价意见等均视为无效材料。凡发现弄虚作假行为一经查实,将对申报者按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对材料审核把关不严或者参与弄虚作假行为的单位、领导和直接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
(八)各县(市、区)教育部门应鼓励民办中小学和幼儿园符合条件的在岗教师申报专业技术资格。在执行相关标准条件时,对民办学校教师和公办学校教师应一视同仁。
(九)申报材料经单位上送后,凡不符合申报要求的不再通知补送材料,申报人已交的评审费用因已进入财政专户不再退回。
(十)各县(市、区)教育局人事部门负责收集近5年当地教师节先进表彰决定、相关教师论文宣读(获奖)文件的复印件等资料,连同送审材料一并上送。
八、收费标准
评审收费标准按省人事厅《关于转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标准的复函>的通知》(粤人发〔2007〕35号)执行。即申报评审中小学高级职称每人580元,申报评审中小学一级教师职称每人450元,申报评审(认定)初级职称每人280元;对申报中小学高级职称和一级职称需要答辩的人员每人加收140元。
各县(市、区)和市直各学校(单位)报送评审材料时,凭工作人员开具的职称评审有关凭证到我局计财科领取缴费通知单,以现金或转帐方式通过银行交付评审费。及时付清有关费用,于2016年12月10日前将银行回单传真至市教育局人事科。
九、报送材料时间
申报材料由县(市、区)教育局或市直学校集中统一报送我局人事科,县(市、区)报送材料截止时间为11月30日;市属学校(含红海湾、华侨)报送材料截止时间为11月20日。由个人送交的材料或逾期报送的,一律不予受理,由此导致的一切责任及后果由滞办部门负责。
联系人:庄鸿,联系电话:3390663,传真:3396158。
汕尾市教育局
2016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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