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街、园区)教育办(局)、市直属学校:
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粤人社〔2016〕5号)、《东莞市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具体实施方案》(东教人〔2016〕2号)精神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队伍建设的实际情况,现就2016年度我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称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受理范围
我局设立的东莞市中小学高级教师职称评审委员会受理我市普通中小学(含幼儿园)、特殊学校、工读学校及市、镇(街、园区)教研室、电化教育机构和校外教育机构从事中小学教育教学工作的在职在岗并取得相应教师资格证等级资格的教师和教研员申报中小学高级教师职称;我局设立的东莞市直中小学一级教师职称评审委员会和东莞市直属中小学初级教师职称评审委员会分别受理市直属中小学、幼儿园、教研室等符合条件的教师或教研员申报评审中小学中、初级教师职称。
在各镇街(园区)设立的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称评审委员会按相应的评审权受理本镇(街、园区)的教师中、初级教师职称的申报评审工作。
二、申报评审条件和政策依据
中小学高、中、初级教师职称条件执行《关于印发<广东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粤人社〔2016〕5号)的相关评审办法以及水平评价标准。
学校和各镇(街、园区)的申报评审工作,要按照我市改革具体实施方案的意见精神,严格执行申报条件、推荐程序和评审标准,提高申报和评审质量。
三、对职称申报若干问题的说明
1、根据粤人发〔2005〕177号文件规定,申报材料有关学历、资历计算及论文、业绩成果的截止日期为2016年8月31日。
2、申报人要按照“在职在岗”和“评聘合一”要求,申报相应的系列和专业。专业技术人员岗位转换后要申报现岗位职称的,应在现岗位工作满1年以上,并提交反映现岗位的工作业绩,同时把原岗位职称的评审表作为申报现岗位专业技术资格的附件一并提交,不得用原岗位的业绩申报现岗位的专业技术资格。已退休人员不再申报评审教师职称,目前不是在教师岗位、没有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不得申报教师职称。
3、教师“继续教育条件”是申报评审教师职称的必备条件。根据《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和《广东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的要求,教师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应当每年累计不少于12天或者72学时。教师应如实提供近5年接受继续教育的情况,并提供在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系统打印的《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暂未在系统注册登记的,可先由施教机构出具相关继续教育证明。)
4、凡申报评审教师职称的人员均需在本单位进行公开述职。述职内容包括:工作量、班主任工作、年度考核、教学效果(含合格率、优秀率)情况和论文情况等。中等规模以下(一般指少于12个教学班或600名学生)的学校,申报者要在全体教师会上进行述职;规模大的学校,申报者要在有本学科全体教师、其他学科组长、各年级组长、学校领导以及中层干部参加的会上公开述职。电教、教研室人员须在本单位全体人员会议上公开述职。述职的有关情况(会议范围、参加人数、教职员工及领导对述职者意见等)须在申报表“公开述职栏”中由学校(单位)逐一填写清楚。凡没有公开述职的,视为申报推荐程序不符合要求。
5、规范材料申报要求。申报人应根据自己的专业技术岗位和省的职称政策,对照相应水平评价条件和申报评审办法的规定,真实、客观、完整填报相关表格,并提供由有关部门对填报资格、经历、业绩、论文以及评价等方面情况出具的有效佐证材料。申报中小学高级教师需提交学校近5学年教学计划表(课程表、工作安排表等)作为教学工作量的佐证材料,申报中小学一级教师需提交近3学年的相关佐证材料。无单位核实盖章确认真实性的佐证材料,以及无相应佐证材料的资格、经历(资历)、业绩、论文和评价意见等均视为无效材料。对在职称申报、推荐、评审等环节出现违规、违纪问题的人员,按管理权限逐级追究相关责任者的责任。对弄虚作假的申报者,直接定为师德不合格,当年年度考核不得评为称职及以上,3年内(不含申报当年)不得申报;情节严重的,还应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申报人需对同类材料按规定顺序装订成册,制作封面并提供相应目录。申报人应将所有职称评审申报材料装入档案袋,并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提交所有申报材料供所在单位审查。申报材料提交并完成公开述职、公示后,申报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修改、补充其他材料。
6、规范论文报送要求。申报人提交评审的本专业学术论文或教育教学研究论文必须是申报人任现职以来独立撰写,已公开发表的论文必须送原件,未公开发表的论文应注明写作时间,并由科组长或教研室主任签名、学校(单位)盖章予以确认。
7、实行申报人承诺制度。申报人在提交申报材料前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作出书面承诺并承担因材料失实、缺失等所造成的一切后果和责任。
四、落实基层单位审查制度,严把材料审核关
1、规范单位审查内容。申报人所在单位应指定专人对申报人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严肃、客观的审查。一是审查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要认真核对申报材料是否与申报人的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论文、业绩、年度考核等客观事实相符。凡复印件需经单位审核人认真审查原件,核实后在复印件上签写“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签署审核人姓名和加盖单位公章。单位的推荐意见要客观准确反映申报人的工作表现、工作能力和工作业绩。二是审查申报材料的合法性。要仔细审查申报材料是否符合省相应专业水平评价条件的要求。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材料,申报人所在单位应注明原因退回,并及时告知申报人。三是审查申报材料的完整性。要全面清点申报的基础材料、业绩成果、论文著作等是否完整提交,各类表格中的必填栏目(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业绩成果、论文和时效等)是否出现空白,是否存在隐瞒或虚报行政职务、未填报负面情况等现象。四是审查申报材料的时效性。申报人提交的所有申报材料的时效均截止于当年8月31日,其后取得的业绩成果、论文、计算机模块考试合格证、学历(学位)证等均不得作为当年评审的有效材料。
2、各学校要指定专人负责对照送审材料要求,根据申报者档案核实其申报材料是否真实、齐全。落实责任制,实行“谁审核、谁签名、谁负责”的办法。申报者的每一份材料都要有核实材料的责任人签名并加盖验证公章,其中《广东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东莞市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推荐表》(以下简称《推荐表》)按表中要求签名确认有关内容,论文由学科组长或教研室主任签名核实为申报者本人所作。其他材料由审核材料的责任人或校长签名,最后加盖公章确认其真实性。凡没有责任人签名及加盖公章确认的材料均视为无效。材料涂改的,须由审核材料的责任人核实并加盖学校公章。
3、严把单位推荐关。各基层单位应结合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的新要求,按照《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评聘考核推荐工作指引意见》的要求严格把好推荐关,不符合条件的申报人不得推荐。申报人单位要实事求是地对每一位申报人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并就申报人思想政治表现、教学教研工作等方面情况实事求是地填写评价及推荐意见。
4、落实申报材料公示制度。申报人所在单位对申报人提交的申报材料要及时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的内容应当包括申报人的学历、资历和工作经历情况;任现职以来的主要业绩情况(教书育人情况,获奖项目名称及颁发单位,论文发表等)。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一般不安排在寒暑假和长假期),申报人的推荐表和投诉受理部门及电话应在单位显著位置张榜和单位网站首页进行公示;不便于张榜和网上公示的其他申报材料应统一、有序放置在指定场所对外开放,以备查验。公示期间受理信访主要由市教育局和镇(街、园区)教育办(局)人事(职称)部门负责,接受单位纪检、监察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查实无问题的申报材料方可推荐上报。凡经受理查实存在弄虚作假和其它违规行为的申报材料一律不予报送,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五、申报材料目录和要求
(一)申报中小学高级教师材料要求
1、《广东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申报表》一式一份。统一使用A4纸按规定的规格印制,双面打印装订,原件上报,复印无效。
2、《东莞市中小学高级教师职称评审推荐表》原件一式一份,复印件(用A3纸单面印制)20份。表中填写的内容必须与《申报表》中的内容一致,申报人填写完毕,经学校审核无误并加具审核意见,交表时要按推荐名单的顺序分成20份。
以上两份表格均可下载打印填写或申报者本人用钢笔、签字笔以正楷字体填写。《推荐表》填写的有关内容必须与《申报表》中的相一致。《申报表》和《推荐表》中的申报人个人承诺栏,要求申报人承诺填报内容及提交评审材料真实、准确,对违反承诺所造成的后果,本人自愿按规定承担相应责任。本栏务必由申报人亲笔签名。未签名的材料各校不予上送。凡发现弄虚作假行为一经查实,将对申报者按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对材料审核把关不严或者参与弄虚作假行为的单位、领导和直接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
3、做好申报人公开述职工作。述职的有关情况(会议范围、参加人数、教职员工及领导对述职者意见等)须在申报表“公开述职栏”中由申报人所在学校(单位)逐一明确填写。个人述职报告一式一份,要求在2000—3000字以内。主要陈述申报人任现职以来的师德表现、履行教育教学工作职责、参加继续教育、取得业绩及荣誉、开展教研活动等情况。申报者是学校领导的,其述职报告除反映学校管理和办学业绩外,还须着重反映其参与学科教学、教学业绩及荣誉、开展学科教研等情况。从外校(外单位)调入的教师须着重反映调入本校(本单位)后的师德表现、履行教育教学工作职责、参加继续教育、取得业绩及荣誉、开展教研活动等情况。
4、教育教学论文除按粤人社规〔2016〕5号文件的要求执行外,还应符合以下要求:(1)至少有1篇是所申报学科的教学论文;(2)所送论文必须是申报者获现专业技术资格后自己独立撰写的;(3)已发表的论文须送原件;未公开发表的论文应注明写作时间,并由科组长或教研室主任签名、学校(单位)盖章予以确认。(4)所送论文要求达到1500字以上,教案、教学参考资料、教辅资料不能作论文报送;(5)从省外调入的教师至少有一篇论文是调入后所写;(6)按照《关于注意防范非法期刊欺骗教师发表论文的通知》(粤教人〔2005〕15号)要求,不得提交发表在非法期(报)刊上的论文。
5、学历证书、奖励证书、现任专业技术职称证书、教师资格证复印件各一份。证书复印件必须复印全貌且清晰,凡残缺不全或模糊不清的,要有学校证明并说明原因。各种证书必须验核原件,由经办人核对原件后签名,并由学校加盖公章。对于遗失了毕业证书的申报者,必须由原就读学校补发毕业证明。如原就读学校已不存在的,要由档案管理部门查阅其本人档案,实事求是地出具证明,并将足以证明其学历的材料复印并加盖公章后附上。
6、《广东省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信息录入表(普通)》一式一份。要求填写准确,字体端正。
7、《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复印件一式一份。
8、申报人在现工作单位缴交连续半年以上的《参保人险种缴费明细表》原件一式一份。
9、担任学校领导(正副校长、书记)的申报者,不得隐瞒担任行政职务的情况而以普通教师身份申报评审,且要由镇(街、园区)教育办(局)人事部门出具对其在管理能力、水平、业绩(政绩)方面的考核评价意见1份。
10、近期免冠大一寸彩色证件照一张(贴在信息录入表右上角)。
11、《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职称评前公示情况表》一式一份。
12、《评委会评审通过人员公示情况表》(待评审通过公示后报送)一式一份。
13、班主任工作证明或减免班主任工作学校证明一式一份。
14、申报名单一式一份,要求用Excel文档格式制作,并报送电子档,分科目填写。另:上报的人员材料也要按以上顺序排列。
15、报送推荐名单的电子档。上报时按以下顺序填写名单:思想政治、道德与法治、语文、数学、外语、物理、化学、生物、历史与社会、历史、地理、体育与健康、体育、艺术、音乐、美术、技术、综合实践、心理、科学、其他。
(二)申报中小学一级教师(含幼儿园)职称材料要求
1、《广东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申报表》一式一份。填写要求与高级相同。
2、《东莞市中小学一级教师职称评审推荐表》原件一式一份,复印件(用A3纸)20份。交表时要按推荐名单的顺序分成20份。
3、教育、教学论文二篇。必须是任现职以来撰写的本学科专业方面论文;所送论文要求1500字以上;要注明写作时间,并由科组长签名,学校加具意见并加盖公章。
4、个人述职报告一篇。总结任现职以来的教育教学实践等情况,充分反映其业务水平、能力及工作业绩。
5、学历证书、资格证书、继续教育证书、获奖证书、教师资格证(复印件)各一份。
6、《广东省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信息录入表(普通)》一式一份。填写要求与高级相同。
7、近期免冠大一寸彩色证件照一张(贴在信息录入表右上角)。
8、身份证复印件一式一份。
9、《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前公示情况表》一式一份。
10、《评委会评审通过人员公示情况表》(待评审通过公示后报送)一式一份。
11、班主任工作证明或减免班主任工作学校证明一式一份。
12、申报名单一式一份,要求用Excel文档格式制作,并报送电子档,分科目填写。另:上报的人员材料也要按以上顺序排列。
13、报送推荐名单的电子档。上报时按以下顺序填写名单:思想政治、道德与法治、语文、数学、外语、物理、化学、生物、历史与社会、历史、地理、体育与健康、体育、艺术、音乐、美术、技术、综合实践、心理、科学、其他。
(三)申报中小学二、三级教师(含幼儿园)材料要求
1、《广东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申报表》一式一份。
2、从事专业技术工作述职报告一份。
3、学历证书、资格证书、继续教育证书、荣誉证书、教师资格证(复印件)各一份。
4、《广东省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信息录入表(普通)》一式一份。
5、近期免冠大一寸彩色证件照一张(贴在信息录入表右上角)。
6、身份证复印件一式一份。
7、申报名单一式一份,要求用Excel文档格式制作,并报送电子档,分科目填写。
8、报送推荐名单的电子档。
六、关于东莞市聘用合同制教师和民办学校(含幼儿园)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问题
各镇(街、园区)教育部门应鼓励民办中小学和幼儿园符合条件的在职在岗教师申报专业技术职称。在执行相关标准条件时,对民办学校和公办学校教师应一视同仁。
(一)受理范围:
1、东莞市聘用合同制教师。
2、有在我市教育局人事科备案,并在《东莞市教职工名册(民办学校)》中登记在册的民办学校教师。
3、在现任教学校任教满一年以上。
(二)申报要求
申报人员除按上述要求办理申报材料外,还需提交以下材料:
1、《毕业证书鉴定证明》(复印件)一份。
2、东莞市聘用合同制教师提供合同复印件一份,民办学校教师需提供与现任教学校签订一年以上合同(复印件)一份。
3、专业技术职称不是在广东省评审获得的,还需要提供现任专业技术资格证对应的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或申报表(复印件)一份,专业技术职称在广东省评审获得的,不用提供。
4、单位聘用评价意见。
5、民办学校(含幼儿园)教师的申报材料统一由所在地镇(街、园区)宣教办(局)审核上报。
七、各镇(街、园区)和学校要坚持评审条件,严格把关,按要求和时间上报评审材料。其中:申报中、初级教师职称需要委托市或其他镇街评审的,需在上交材料时间截至前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委托理由,经市教育局研究同意后将材料交受委托评审的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逾期不予受理。凡不符合申报材料要求或材料不全的,不再通知补办。
八、评审收费标准按省人事厅《关于转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标准的复函>的通知》(粤人发[2007]35号)执行。申报高级每人评审费580元,答辩费140元。申报中级每人评审费450元,答辩费140元。申报初级评审费每人280元。以上收费先统一交到市财政账户,再按各镇街评审人员数返拨到镇街提供的账户上作为评委会评审开支。
九、时间安排
申报中小学高级教师职称的材料、市直属学校以及镇(街、园区)委托评审申报中级、初级职称的材料要在11月11日前送达东莞市教师进修学校教学楼203室。开展自主评审中、初级教师职称的镇(街、园区),交表和评审时间由相关镇街确定,完成评审工作时间为11月底,评委会评审工作方案需在评委会评审前报市教育局人事科备案。
本通知附件不随文下发,可在东莞教育网(网址:http://www.dgjy.net)上下载。
联系人:张志洪,李春晖
电话:23126007
电子邮箱:384346222@qq.com
东莞市教育局
2016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