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总论:部分无效的民事行为
来源: 阅读:755 次 日期:2016-10-31 16:3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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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民事行为

无效民事行为,是指已经成立、但是缺少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致使行为人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意思表示不能产生法律上的效力的民事行为。

1、无效民事行为的法律后果

(1)自始无效。

(2)当然无效。无需有人提出无效的主张,也不需经过司法撤销程序,无效民事行为本身就是无效的。

(3)确定无效。无效民事行为不但从开始没有效力,而且以后的任何事实也无法再使其产生法律上的效力。

(4)绝对无效。对无效民事行为有争议时,任何人都可以提出确认无效的主张。

(5)民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其他的部分仍然有效。

案例25:

某饮料厂向某牛奶场订购10吨鲜牛奶,在收货时发现有9吨为鲜牛奶,另外1吨则为已变质的牛奶,因此拒付这1吨劣质牛奶的货款。牛奶场不同意而诉至法院。法院支持饮料厂的做法,确认这1吨劣质牛奶的买卖无效,而9吨鲜牛奶的买卖仍然有效。

2、无效民事行为的分类

(1)行为人不合格的民事行为

①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

②限制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自实施的民事行为;

③行为人没有处分权的民事行为事后没有得到追认;

④无权代理的民事行为,没有得到追认的;

⑤法人超越强制性或禁止性法律规范限定的经营范围的民事行为。

(2)内容违法的民事行为

①违反国家法律、法令的民事行为;

②违反公共利益与社会道德的民事行为;

③恶意通谋,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的民事行为;

(3)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民事行为

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民事行为包括故意的意思表示不一致和无意的意思表示不一致的民事行为。《民法通则》将欺诈、胁迫和乘人之危均规定为无效民事行为。

但依传统民法理论,意思表示不健全的民事行为,应是可变更或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只要当事人同意,法律没有干预的必要。我国新的《合同法》也修改了过去的做法,只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才是无效民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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