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的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及责任能力
一、法人民事权利能力
和自然人一样,法人也具有民事权利能力,能够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法人作为民事主体参加民事活动家的前提,没有这种民事权利能力,它就不能参加民事活动,和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样,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不是自然能力,而是法律所赋予的一种资格。民法通则第36条明确了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社会组织。
但法人毕竟不同于自然人,这表现在其民事权利能力也有所不同,法人和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主要有以下区别:
1、民事权利能力开始与消灭的情形不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而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从自然人的出生开始,到自然人死亡时消灭。
2、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不同,专属自然人的某些民事权利能力的内容,如继承权利、接受扶养的权利等,法人不可能享有;而专属某些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内容,如银行法人开展信贷业务的权利,自然人则不能享有。
3、民事权利能力之间的差异程度不同,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普遍、一致和平等的,相互之间一般没有多大差别;而不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都有局限性,并且相互差异很大。这是由于法人各自经营业务范围的不同,分别受到法律和自己章程的限制,其民事权利能力的具体内容当然各有区别。如机关法人和企业法人的权利能力就不相同,而各企业法人的权利能力也不相同,它们只能在其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
二、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法人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法人以自己的意思独立进行民事活动,取得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或资格。法人作为民事主体之一,除了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之外,还必须有民事行为能力。国家赋予法人以民事行为能力,就是为了保证法人实现其民事权利能力。民法通则第36条肯定了法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和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相比,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主要具有以下特点:(1)法人的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在发生和消灭的时 间上具有一致性。是否具有行为能力,直接取决于主体是否具有意思能力。法人的意思由法人的机关作出,它不受年龄和智力因素的影响,因此,法人在成立时,即法人享有民事权利能力时即具有民事行为能力。这与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不同。自然人虽然一出生就有一般的民事权利能力,但其民事行为能力受到年龄和智力的影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自然人不一定具有民事行为能力。(2)法人民事行为能力的范围不一致。民事主体只能在其民事权利能力范围内活动,即民事行为能力范围受民事权利能力范围的限制。由于不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范围各不相同,因此,各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范围也不一致,而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范围具有一致性。因此,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范围也基本一致。(3)法人民事行为能力由它的机关或工作人员来实现。法人作为组织体,其自身并不能直接从事民事活动,法人只能通过法人的机关或工作人员,如法定代表人来从事民事活动,同时,法人机关和工作人员代表法人所从事的活动就应认为是法人的行为,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担。
三、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
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是法人行为能力中的一种特殊形式,它是指法人在自己权利能力的范围内,对于自己所为的违法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或资格。民法通则第37条规定法人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这就从立法上肯定了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
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和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一样,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同时产生、同时消灭,共存于法人的存续期间。并且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一致,法人只对其机关和工作人员在权利能力范围内的活动承担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