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总论:监护
来源: 阅读:852 次 日期:2016-11-02 16:08: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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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

(一)监护的概念

为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其他合法权利而设立的法律制度,由特定人对被监护人实施监督、管理和保护。

(二)监护人的设定

①法定监护(团体监护);

②指定监护;

③遗嘱监护;

④经主管组织同意的自愿监护;

(三)监护资格

1、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2、精神病人的监护人

(四)监护人的职责和责任

(1)监护人的主要职责:

1、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防止其生命健康权被不法侵害;

2、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保证被监护人在生活方面的基本需求;

3、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保证其财产不受不法侵害。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可以处分其财产;

4、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

5、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保证被监护人的身心发育和成长;

6、代理被监护人进行诉讼。

(2)监护人的主要责任:

1、对未尽监护职责时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2、对不履行监护职责而侵害被监护人利益的,承担民事责任。

(五)监护的终止

监护关系的终止包括监护的解除和撤销。

1、监护关系的解除:被监护人取得了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监护关系的撤销: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侵害被监护人利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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