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武汉市经济(中级)/翻译(水平)笔译专业资格考试准考证下载提醒
来源:武汉市人事考试中心 阅读:754 次 日期:2016-11-04 10:46: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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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6年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中级)将于11月5日举行,请已提交报名申请并缴费成功的考生于10月28日9:00—11月5日14:00登录中国人事考试网(http://www.cpta.com.cn)点击“准考证打印”,选择“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选择“武汉市”后输入相关信息后下载打印准考证。请携带准考证及有效期内的第二代身份证原件按时到准考证上指定地点参加考试,二证缺一均不得进入考场。

2、2016年度下半年翻译专业资格(水平)笔译考试将于11月6举行,请已提交报名申请并缴费成功的考生于10月28日9:00—11月6日14:00登录中国人事考试网(http://www.cpta.com.cn)点击“准考证打印”,选择“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 ”,选择“武汉市”后输入相关信息后下载打印准考证。请携带准考证及有效期内的第二代身份证原件按时到准考证上指定地点参加考试,二证缺一均不得进入考场。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的《关于加强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安全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64号)要求,由人社部人事考试中心组织实施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开考5分钟后一律禁止入场。考试过程中全场封闭,考试开始后两个小时内,考生不得交卷退场。

考试结束后,人事考试机构将进行雷同试卷的认定和处理。被认定为雷同作答信息的试卷,将根据《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给予当次科目成绩无效的处理。

特别提醒:

1、严守考试纪律,自觉诚信参考!

2、由于我市多处市政设施施工以及相应考点均不提供停车服务,请考生选择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提前到达考试地点。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12号令)摘录

第二章 应试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

第六条 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未按规定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经提醒仍不按规定填写(填涂)本人信息的;

(三)在试卷规定以外位置书写本人信息,或者以其他方式标注信息的;

(四)未在规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场的;

(五)未用规定的纸、笔作答,或者试卷前后作答笔迹不一致的;

(六)以旁窥、交头接耳、打手势等方式传接信息的;

(七)违反规定翻阅参考资料的;

(八)在考试信号发出前答卷,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卷的;

(九)其他一般违纪违规行为。

第七条 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其中有第(三)项至第(八)项行为之一的,2年内不得参加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

(一)抄袭、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二)互相传递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草稿纸等的;

(三)故意损坏试卷、答题纸、答题卡,或者将试卷、答题纸、答题卡带出考场的;

(四)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考试资格的;

(五)让他人冒名顶替参加考试的;

(六)本人离开考场后,在考试结束前,传播考试试题及答案的;

(七)与考试工作人员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八)利用通讯工具、电子用品或者其他技术手段接收、发送与考试相关信息的;

(九)其他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第八条 应试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离开考场;影响考试正常进行的,视情节轻重,按照本规定第六条或者第七条处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他人;

(四)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九条 对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相应证书的,由证书签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收回证书,并依照本规定第七条处理。对其中涉及职业准入资格的人员,3年内不得参加该项资格考试。

第十条 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2年内不得参加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

特此提示,并请各位考生相互转告。

了解权威考试信息,请扫描二维码关注武汉人事考试中心微信平台(公众账号:武汉人事考试,微信号:whrskszx)。

2016年武汉市经济(中级)/翻译(水平)笔译专业资格考试准考证下载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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