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聘范围和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品行和适应岗位的身体条件。
(二)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三)年龄应在50周岁以下(1965年12月5日以后出生)。
(四)招聘岗位所需的其他资格条件,详见附件1。
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在读全日制普通高校非应届毕业生,现役军人,服务年限不满(含试用期)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及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不得聘用的其他情形的人员,不得应聘。应聘人员不能应聘与本人有应回避亲属关系的岗位。在读全日制普通高校非应届毕业生不得以已取得的学历学位作为条件参加应聘。在职人员(含已签订就业协议的人员)应聘的须经有用人权限的部门单位同意。
招聘岗位对工作经历有明确要求的,应聘人员须提供相应的工作经历证明(在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工作的人员,工作经历起始时间自报到之日算起;在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工作的人员,工作经历时间以劳动合同或社会保险缴纳的起始时间算起)。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毕业之前的社会实践、实习、兼职等均不作为工作经历。工作经历年限按足年足月累计,以2016年12月5日为截止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