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论标准范文:人民日报人民时评2012年3月合集
来源:人民日报 阅读:11617 次 日期:2012-04-08 17:1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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厘清权责方能遏制临时工乱象

李强

对“临时工”权责方面的模糊处理,既可能损害行政执法部门的形象,某种程度上说,也是对临时工的一种伤害

“临时工乱象”有望得到治理。日前,黑龙江省出台的行政执法规范条例征求意见稿中,拟规定临时工以及被开除公职和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不得成为行政执法人员。

这些年,“临时工”成了网络热词,特别是一些来自行政执法部门的临时聘用人员,其暴力执法、不作为、乱作为形象时常见诸报端,成为一些负面新闻的“主角”:打人的是“临时工”、公车私用的是“临时工”,雷人雷语的还是“临时工”……这就涉及临时工的权责界限问题。

执法权力的授予和使用本应是谨慎而严肃的,临时聘用人员有没有行政执法资格,本不是问题。然而,事实上,当前的法律对这一问题并无明确详尽的规定,一句“协助执法人员开展工作”,无法厘清临时工权力和责任的边界。这让很多用人单位打起了“擦边球”,临时工干了不临时的活,甚至拥有了本不应有的执法权力,而在少数地方,临时工们还成了基层行政执法的“主力军”。在难以约束的情况下,私用滥用公权的现象,在临时工们身上发生的概率较高。

尽管“临时工现象”给社会管理带来不小风险,但对一些部门和机构来说,“好处”也很明显:经济成本较低,用人单位支付的临时工福利相当有限,劳资关系非常简单;管理成本和违规成本较低,用得不顺,出了问题,单位一“开”了事。

问题在于,随着“临时工乱象”的日益受关注,无论是行政权力机关还是公众,对此都相当不满。对“临时工”权责方面的模糊处理,既可能损害行政执法部门的形象,某种程度上说,也是对临时工的一种伤害。黑龙江等地从权责边界上加以厘清,并特别针对临时工的执法资格给予明确说法,这就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执法队伍的综合素质,更确保了执法的合法性。

需要注意的是,无论采取怎样的管理方式,最终目的都是为了将执法管理工作做好。“临时工乱象”的背后,既有执法力量不足、经费短缺的原因,也有执法主体不统一、法律规定模糊等问题。将临时工排除在执法队伍之外,仅仅是第一步。要实现文明有序的行政执法管理,还需要相关部门以更大的决心和魄力,推进整个行政执法体系的改革创新。

“生态补偿”亟须法律护航

王社坤

上游的山青了、水秀了,但当地居民却因“无工不富”依然贫穷,这种“保了生态、饿了肚子”、“下游受益、上游牺牲”的环保困境,近年来在一些地方出现,反映出生态保护者和生态受益者之间公平利益分配机制的缺乏。近日,浙江、安徽两省经过多年酝酿、反复磋商形成的新安江流域生态补偿机制进入实际操作阶段,这也是我国跨省域生态补偿中的首个“吃螃蟹者”,无疑为走出困境提供了新思路、新方法。

生态利益具有正外部性,如果没有强制性的利益再分配机制,受益者无偿或低成本占有生态利益、生态保护者付出却得不到相应回报的矛盾将会出现。解决问题的有效途径当然是建立生态补偿制度,综合考虑生态系统服务价值、生态保护成本、发展机会成本,运用行政和市场手段,调整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活动中相关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实现优化开发、重点开发区与限制开发、禁止开发区之间的“利益共享与责任共担”。

自上世纪末期以来,我国已经在森林、草原、流域、湿地、区域、海洋、矿区等七大领域开展了生态补偿试点,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制度全面建立,草原生态保护补助金机制迈出实质性步伐,部分省市初步建立了省内流域生态补偿机制。然而,困难和问题也逐渐凸显,补偿领域和主体、客体不明确,造成生态受益者与生态保护者之间的利益关系脱节;补偿方式单一,标准偏低,资金来源渠道较少,市场机制的作用没有充分发挥,影响了生态保护者的积极性;而补偿资金使用不规范,缺乏有效监督考核体系,也制约了可持续效果。

生态补偿制度是对既有利益格局的再分配,如果没有强制性的法律规范提供保障,则会陷入“只说不做”的困境。目前,我国的环境保护立法中仅有《森林法》、《水污染防治法》和《水土保持法》对生态补偿有原则性规定,并不能满足全面建立生态补偿机制的需求,因此亟需针对生态补偿制定专门的立法,这也是“十二五”规划对环境保护工作提出的任务和目标。对生态补偿的定义和原则、领域与补偿对象,以及标准、生态服务价值评估等内容,都还需进一步规定,建立起完整的生态补偿法律制度框架。

生态补偿“知易行难”,以新安江为代表的生态补偿试点已经迈出了重要一步。相信随着生态补偿条例的制定和实施,将进一步改变“我花钱植树种草、他免费乘凉享受”的不合理现象,使生态补偿从“道义要求”变为“强制制度”,从而有效解决不同区域间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矛盾,实现生态与经济的良性循环。

迎难而上,更需凝聚共识

张  铁

要把工作做好、措施落实,更需凝聚最广泛的共识

深化财税金融体制改革、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推进事业单位改革、政府改革……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部署了一系列重要改革举措。这些领域,既有长期积累的老矛盾,也有转型时期的新问题,需要以极大决心、极高智慧去推动解决。

刚刚结束的全国两会,会内会外,各种政策信号强劲释放。财政部以“设立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等方式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教育部将在10个月内出台异地高考相关措施。从会前国务院下发通知放开中小城市户籍限制,到会中国家工商总局出台“32条”支持广东转型升级,“迎难而上”的积极探索,正在更大范围内、更深层次上进行。

改革的渐进式路径选择,本身就决定了改革越向前,困难就越多。面对新的闯关,迎难而上探索前行的勇气至关重要。从中央部门“晒三公”,到四川珠嘉乡的15元公务餐;从全国范围铺开的新农合,到红十字会公开招标审计,正是在一次次探索中,改革发展才能不断向好,国家社会才能不断向前。

对这些探索之举,公众乐见其成。然而,也有一些举措,会被争议甚至被质疑。一方面,一项新举措难免会触碰不同利益,产生不同意见。比如,医疗改革,医生、患者、药商之间,平衡利益殊非易事。另一方面,随着权利意识增强,公众要求更高、期待更大,也会给各项政策措施以“完美压力”。比如,个税法修改,仅网上征集的意见就近24万条,众口难调。这些,难免给人“物议汹汹”之感,让一些改革者束手束脚、不敢前行。

批评、建言,可以帮助、监督、改进工作。不过,要把工作做好、措施落实,更需凝聚最广泛的共识。在复杂的利益格局之下,只有以绝大多数人的利益为旨归,才能赢得最广泛认同。而社会和公众也需要充分估计改革的困难和阻力,以理性、建设性的态度对待各种探索举措。“一有动静就围观、一有举措就怀疑”的舆论环境,不利于改革稳健前行。

迎难而上,对改革提出了更高要求。在改革深水区,各项举措需要更合理科学、更具规划性与前瞻性。两会上,教育部部长袁贵仁谈及异地高考时,就不仅谈到了山东等地的探索,同样谈到了这一举措可能面临的诸如城市承载力、考生资格认定等现实问题。勇气可贵,但周密计划、详尽预案,充分调研、广开言路,同样重要。“大胆探索,合理迈步”,这也是凝聚起更多改革共识的关键。

正是基于这样的认识,在各项改革全面推进、不断深化之时,中央更重视对改革的研判与设计。“提高改革决策的科学性,增强改革措施的协调性,找准深化改革开放的突破口,明确深化改革开放的重点”,胡锦涛同志这样的要求,既是改革的基本遵循,也是改革的更高要求。

今年的发展会遇到不小困难,特别是进入转型升级的时期,风险和挑战是难免的。但我们相信,只要迎难而上、群策群力,中国的经济社会发展,就会有机遇有希望。

消费维权,农村岂能成死角

张彦春

保障好农村消费者权益,才能让农村市场成为拉动内需的重要一环

“康师傅”变“康帅博”、“雪碧”变“雷露”……城市中很少能见到的这类“山寨商品”,大多被销往农村地区。(见本报连线基层版2011年10月28日报道)

在一些农村中小学校门口,总有商贩出售“五毛食品”。这些小零食包装印刷模糊、厂商信息混乱,还往往有“三无”食品、过期食品充斥其间。

“3·15”到来之时,消费维权再成热点。从达芬奇家具到西门子冰箱,从东南亚血燕到奥的斯电梯,消费维权的热点事件往往发生在城市,而占到我国总人口近一半的农民、占到我国总面积大部分的农村地区,在消费维权上还存在一定盲区。

应该看到,我国消费维权方面进展不小。以全国12315受理投诉举报为例,去年的消费申诉虽然有所增加,但80多万件申诉中办结率达九成以上,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9.88亿元。不过,如果把目光投向农村,情况就不容乐观了:很多地方的工商部门数据显示,农村消费投诉比例已超过五成,而最终维权的成功率却较低。

而且,生产资料的消费占去了农村消费的很大比重。如果这方面的消费权益未能得到保护,农村消费者会比城市消费者“更受伤”:用了伪劣农药,秧苗几天之后就死了;喂了“山寨饲料”,养猪户损失惨重;甚至还屡屡出现不出芽、难长大的假种子。

如果说消费者在维权中处于弱势地位,那么农村消费者可谓弱中之弱。究其原因,一方面是由于目前农村较多留守老人和儿童,他们文化程度不高,相关知识缺乏,消费维权意识淡薄;另一方面,考虑到消费维权的时间和经济成本,多数农村消费者最终选择自认倒霉,默不作声;而且,农村地区广阔,监管机构迫于成本压力,监管未能充分覆盖农村地区,广大农民更容易掉入“消费陷阱”。

去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实际增长11.4%,连续两年超过了城镇居民。正是在这样的情况下,农村市场日趋活跃。无论是家电下乡还是汽车下乡,都充分证明,只有保障好农村消费者权益,才能增加农民消费信心、释放农村消费需求,进而真正打开农村消费市场,让农村市场成为拉动内需的重要一环。

实际上,农村消费维权,更应该放入消费维权的整体形势中去把握。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消费维权的范围更广、层次更深,已成必然。比如电子商务领域、跨国消费领域等,都提出了维权的全新课题。更重要的是,随着各领域改革不断深入,一些公共服务和公共事业都会更多地走向市场,比如水电、医疗、非义务教育等等。这些,与农村的消费维权一样,呼唤着对具体程序、法律原则等做出新的实践解读和考量。

深刻转型的中国社会,公众正经历权利觉醒,农民同样会对自身的利益更加敏感。农村消费者的权益不能被忽视,农村不应成为消费维权的死角,而更应成为相关部门监管和公众关注的重要地带。说到底,保护好农村消费者权益,也是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必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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