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证明材料主要包括:学历学位证书(须在2016年11月14日之前取得)、本人有效二代身份证、报到证、户口簿(包括户主页、索引页、个人单页,须在2016年11月14日之前落户)及报考岗位要求的相应资格证书;在职人员应聘的,提交有用人权限部门或单位出具的同意应聘介绍信(经招聘单位同意,也可在考察前提供);留学回国人员报考的,除需提供规定的材料外,还要出具国家教育部门的学历认证、我国驻外使领馆的有关证明材料。学历认证材料和使领馆开具的有关证明材料必须在2016年11月14日之前取得。
参加面试的人员须按要求向招聘单位业务主管部门提交有关材料进行资格初审,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有关审查材料的则视为弃权。招聘单位主管部门还应审查应聘人员的应聘回避情况。经审查不具备应聘条件的,取消其面试资格。因弃权或取消资格造成的空缺,经招聘单位业务主管部门同意,报县公开招聘主管部门批准后,按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