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事交往九类物品不能送
来源: 阅读:1398 次 日期:2016-11-15 16: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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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于“十里不同风,百里不同俗”,同一种礼品在不同国家、地区、民族往往会被赋予一些不同的寓意。有鉴于此,在外事交往中为对方挑选礼品时,无论如何都不应冒犯对方的禁忌。根据经验,共有如下九类物品在外事活动中不宜充当礼品,统称为“对外交往九不送”。

    第一类,一定数额的现金、有价证券。不接受现金、有价证券或实际价值超过一定金额的物品,不仅是一项常规的职业禁忌,而且被视为反腐倡廉的应有之举。

    第二类,天然珠宝、贵金属饰物及其它制成品。原因与第一类相同。

    第三类,药品、补品、保健品。在国外,个人的健康状况属于“绝对隐私”,将与健康状况直接挂钩的药品、补品、保健品送给外方人士,往往不会受欢迎。

    第四类,广告性、宣传性物品。若将带有明显广告性、宣传性或本单位标志的物品送与对方,会被误解为有意利用对方,或借机进行政治性、商业性宣传。

    第五类,冒犯受赠对象的物品。若礼品本身的品种、形状、色彩、图案、数目或其寓意,冒犯了受赠者的个人、职业、民族或宗教禁忌,会使馈赠行为功亏一篑。

    第六类,易于引起异性误会的物品。向异性赠礼时,务必要三思而后行,切勿弄巧成拙,误向对方赠送示爱之物或含有色情的礼品。

    第七类,以珍稀动物或宠物为原材料制作的物品。出于维护生态环境、保护珍稀动物的考虑,在国际社会中不要赠送此类物品。

    第八类,有悖现行社会规范的礼品。现行社会规范不仅指我国现行的社会规范,还包括交往对象所在国家现行的社会规范,以免跨越法律、道德的界限。

    第九类,涉及国家机密、行业秘密的物品。在外事活动中,我方人员要有高度的国家安全意识与保密意识。对于外方人士,既要讲究待人以诚,又要注意防范。不可将内部文件、统计数据、情况汇总、技术图纸、生产专利等有关国家、行业的核心秘密随意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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