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知识产权:著作权的内容
来源: 阅读:769 次 日期:2016-11-16 16: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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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的内容

著作权的内容,是指著作权人与著作权人以外的任何其他人之间,就作品的创作、传播、使用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著作权的内容包括著作权人的人身权和财产权。

著作权人包括:著作权人包括:

(一)作者;

(二)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

1、著作权人的人身权

(1)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2)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3)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4)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2、著作权人的财产权

(1)使用权,即以复制、表演、播放、展览、发行、摄制电影、电视、录像或者改编、翻译、注释、编辑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权利;

(2)获得报酬权,即许可他人以上述方式使用作品,并由此获得报酬的权利。

(3)处分权

著作权人享有对其作品的处置权。许可他人使用其作品,是处分权的基本标志。

3、著作权的取得

(1)著作权的原始取得

作者因创作作品而取得著作权的,为著作权的原始取得。

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著作权法享有著作权。

外国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发表的,依照著作权法享有著作权。

外国人在中国境外发表的作品,根据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著作权法保护。

(2)著作权的继受取得

著作权人依据合同、法律规定等原因取得著作权的,称为著作权的继受取得。继受取得的原因主要有:

① 依据法律行为而取得著作权。例如:著作权中的使用权因授权行为而取得;获得美术作品原件所有权的人,同时取得该作品的展示权。

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出卖具有知识产权的计算机软件等标的物的,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该标的物的知识产权不属于买受人”。

② 依继承而取得著作权。作为著作权人的自然人死亡时,其继承人可以依法继承著作权人的财产权利;

③ 依法律规定而取得著作权。

著作权属于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变更、终止后,其作品的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在著作权法规定的保护期内,由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享有;没有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由国家享有。

4、著作权的保护期限

(1)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2)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的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3)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著作权法不再保护。

(4)电影、电视、录像和摄影作品的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著作权法不再保护。

(5)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对其使用权和获得报酬的权利保护期限为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作者身份一旦确定,适用于前面规定。

(6)外国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发表的,其著作权的保护期限自发表之日起计算;

(7)外国人的作品首先在境外出版后,30天内在中国境内出版,视为在中国境内首先发表。外国人未发表的作品经授权改编、翻译后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视为该作品在中国境内发表。

(8)对作者死后首次与公众见面遗作,其保护期限与作者其他作品保护期限相同,即作者终生加50年。超过这个期限,不论作品是否发表,均进入公有领域。

所有作品超过保护期限的,不再享有著作权中的财产权,为社会公共财富。

5、著作权的限制

(1)著作权的合理使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著作权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视节目或者新闻纪录影片中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已经发表的社论、评论员文章;

(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

(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十一)将已经发表的汉族文字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文字在国内出版发行;

(十二)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以上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2)法定许可使用

依据法律的直接规定,以特定方式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向著作权人支付使用费,并不得侵害著作权人的人身权利及其他财产权利。

(3)强制许可使用

在特定条件下,由著作权主管机关根据情况,将对已经发表的作品进行特殊使用的权利授予申请人,申请人享有该作品的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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