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应聘人员正式聘用后为事业编制,享受国家规定的事业人员待遇。
2、应聘人员高考统招时须第一批次录取。
3、2016年9月1日至2017年8月31日期间毕业的国境外留学回国境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及以上人员可等同于“2017年全日制普通高校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及以上应届毕业生”报考。
4、应聘人员未能按时取得相应学历学位(或认证)的,将解除聘用合同,其中2017年全日制普通高校博士研究生须于2017年12月31日前取得学历学位证书;研究生期间取得国境外学历学位的,须于2017年12月31日前取得国家教育部学历学位认证书。
5、应聘人员应对提交的本人信息和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凡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将取消考试或聘用资格。
6、拟聘用人员凡属农业家庭户的,必须在试用期(见习期)或执行初期工资期间,办理农转非迁户手续,没有办理的,在试用期(见习期)或执行初期工资期满时,解除聘用合同。
7、聘用人员须在新区服务期限满5周年后,方可办理流动手续。
8、招聘单位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针对本次考试的辅导培训班,社会上出现的任何辅导班、辅导网站或发行的出版物等,均与招聘单位无关。
9、本次招聘工作由宁波杭州湾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