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察体检
1.招聘单位成立考察体检工作小组,具体负责考察体检工作。
2.按照招聘岗位,根据应聘人员成绩,由高分到低分按招聘人数1:1.5的比例,确定进入考察范围人选,组织考察。考察采取查阅档案、个别谈话等方式进行,侧重考察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以及业务能力和工作实绩等方面情况,并对应聘人员是否符合规定的岗位资格条件,提供相关信息、材料是否真实准确等进行复审。
3.对考察合格人员,按招聘人数1:1的比例确定进入体检范围人选。体检一般应在省级综合性医院进行,体检标准和项目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和《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应聘人员未按规定时间、地点参加体检的,视为自动放弃。对按规定需要复检的,不得在原体检医院进行,复检只能进行1次,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
4.对放弃考察、体检资格或考察、体检不合格造成的空缺,可从进入同一岗位考察范围的人员中依次等额递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