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江县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关于公开招聘县公安协警员(文职人员)的公告
来源:绥江县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 阅读:2653 次 日期:2012-04-20 09:55: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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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充分利用社会优质人力资源加强公安工作,增加公安社会管理人员,经县人民政府同意,面向全市公开招聘一批公安协警员(文职人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岗位及要求

本次公开招聘的公安协警员(文职人员)共10名,具体岗位是:

指挥中心2名(男)。其中:1名学科为文史哲学,门类为中国语言文学;1名学科为理工学,门类为计算机及通信信息。

指挥中心接处警平台4名(1女3男)。学科为文史哲学,门类为中国语言文学;或学科为理工学,门类为计算机及通信信息。

政工室1名(男)。学科为文史哲学,门类为中国语言文学。

治安大队2名(男)。其中:1名学科为文史哲学,门类为中国语言文学;1名学科为理工学,门类为计算机及通信信息。

板栗派出所1名(女)。学科为文史哲学,门类为中国语言文学。

全日制公安院校大专及以上毕业生、国民教育法学类专业大专及以上毕业生或获得国家司法考试C级及以上证书者不受学科、门类限制。

二、报名条件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品行端正;

2、具有昭通市范围内户口;

3、年龄为18-35周岁(以公告发布时间为准);

4、男性身高在1.65米以上,女性身高在1.58米上,左右单眼裸视力均在4.6以上;

5、中专及其以上文化程度;

6、具有履行职责的身体和工作能力;

7、政治素质考核合格。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招聘为协警员(文职人员):

(一)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有关部门调查处理的;

(二)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三)曾被开除公职的;

(四)其他不宜招聘为协警员(文职人员)的。

三、薪酬福利

(一)薪酬标准。月工资1600元。

(二)薪酬调整。协警员(文职人员)薪酬根据我县最低工资保证数调整幅度以及在公安机关服务年限,结合专项经费情况进行调整。

(三)福利待遇。协警员(文职人员)根据国家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和有关假期,按国家政策规定缴纳社会保险金。

四、报名时间、地点

1、报名时间:2012年4月2日----4月20日(节假日不休)

2、报名地点:绥江县公安局政工室

3、报名所需材料。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1寸免冠近期彩色证件照2张。

五、资格审查

所有报名者需经办公室进行资格审查,经审查符合报名条件的统一公示,并发给《准考证》参加考试。

六、统一考试

1、笔试开考比例不限;

2、笔试时间:4月24日

3、笔试地点:绥江县公安局大会议室

4、笔试形式及内容:笔试为闭卷考试,内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

5、全日制公安院校大专及以上毕业生、国民教育法学类专业大专及以上毕业生或获得国家司法考试C级及以上证书者,免予笔试。

6、成绩公示。笔试结束后将所有参考者笔试成绩对外公示3天。

七、体能测评

体能测评项目、标准及实施规则参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48号)执行。

1、体能测评的对象。在免予笔试和笔试成绩最低控制分数线以上的考生中,按笔试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与各岗位拟招聘数等额确定进入体能测评对象。

2、体能测评的项目及有关要求。

免予笔试人员测评二个项目:10米×4往返跑,男1000米跑、女800米跑;

其他人员测评三个项目:男:10米×4往返跑、1000米跑、纵跳摸高;女:10米×4往返跑、800米跑、纵跳摸高。

每个测评项目均达标者方视为合格。若出现体能测评不合格或自愿放弃体能测评产生的空缺名额,根据该岗位笔试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依次顺延人员参加体能测评。

八、体检

体检对象为体能测评合格者。体检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和《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执行。体检由县公安局负责组织,在县级医院进行。

九、政治素质考核

政治素质考核参照录用人民警察政审的相关规定执行,由县公安局组织。

十、确定试用人员

试用人员名单由招考领导组确定,在政治素质考核合格人员中产生。

十一、岗前培训和试用

岗前培训时间为15天,由县公安局组织。试用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确定,试用期结束前,由用人单位负责考核,考核合格者正式聘用。

十二、签订劳动合同

聘用的协警员(文职人员)上岗前必须与县公安局签订保密责任书,与县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为2年一定,对不合格者适时解聘。

十三、管理部门

协警员(文职人员)管理机构为县公安局政工部门;各用人部门负责本部门协警员(文职人员)日常管理工作。

县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作为协警员(文职人员)的派遣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关责任和义务,为协警员(文职人员)办理劳动和社会保障手续,提供相应服务,按照公安机关的要求,协助做好管理工作。


二〇一二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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