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区人社分局、流管办,有关镇区文体教育局(教育事务指导中心),市直属普通高中、中职学校: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我省参加升学考试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2〕137号)、省教育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广东省参加高校招生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粤教考〔2013〕7号)以及《关于做好2017年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广东省参加高考有关工作的通知》(粤教考〔2016〕12号)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现就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我市参加2017年高考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做好随迁子女升学考试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做好随迁子女在我市参加高校招生考试,是坚持以人为本、促进教育公平的客观要求,对于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的意义。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关于印发<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广东省参加高校招生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粤教考〔2013〕7号)的有关规定和责任分工,从讲政治的高度出发,统一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完善保障措施,抓好工作落实,严格执行随迁子女升学考试政策,扎实做好随迁子女报名资格审核工作。各学校要指定专人负责跟进随迁子女报名资格审核工作,及时向考生、家长传达省、市有关政策规定,做好服务引导,确保审核工作顺利进行。
二、明确随迁子女高考报名资格审核工作要求
(一)报名条件
1.随迁子女在我市就读普通高中,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在我市报名参加高考:
(1)父亲或母亲在我省具有合法稳定职业;
(2)父亲或母亲在我省具有合法稳定住所;
(3)父亲或母亲持有我省居住证,有效期截止至当年高考报名规定时间,已连续3年以上(含3年);
(4)父亲或母亲在我省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实际缴费累计年限3年以上;
(5)随迁子女在我省参加中考;
(6)随迁子女在父亲或母亲就业所在城市具有高中阶段学校3年完整学籍;
2.随迁子女在我市就读中等职业学校(简称中职学校,含技工学校,下同),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在我市报名参加高等职业学院招收中职学校毕业生招生考试(即:“3+专业技能课程证书”考试和高职院校对口自主招生考试):
(1)父亲或母亲在我省具有合法稳定职业;
(2)父亲或母亲在我省具有合法稳定住所;
(3)父亲或母亲持有我省居住证,有效期截止至当年高考报名规定时间,已连续3年以上(含3年);
(4)父亲或母亲在我省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费累计3年以上(含3年);
(5)随迁子女具有我市中职学校3年完整学籍。
符合条件拟在我市报考的随迁子女请填写《广东省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高考报名资格审核表》(附件5),并携带相关材料(附件2)到各部门办理审核手续。
(二)职责分工
1.市教育和体育局
负责随迁子女在我省就学年限和学籍的审核工作,其中,基础教育科负责普高学校随迁子女就学年限和学籍的审核,高成职教科负责中职学校随迁子女就学年限和学籍的审核。
2.各镇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分局
负责进城务工人员稳定就业和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年限的审核工作。
3.市土地房产产权档案馆
负责核实进城务工人员合法稳定住所(自有住房)的房地产登记情况。
4.各镇区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
负责进城务工人员合法稳定住所(租房)以及居住证的审核。
5.各报名点中学
负责随迁子女与被审核人(父亲、母亲或法定监护人)关系的审核。
6.市教育考试中心
负责汇总复核随迁子女报名资格审核表,给予符合报考条件考生办理报名手续。
(三)资格界定
在认真贯彻落实《实施办法》的基础上,省教育厅等部门对随迁子女高考报名有关问题进行了适当的调整和完善:
一是关于社会保险、居住证和完整学籍截至时间的计算问题。拟2017年在我市报名参加高考的随迁子女,其父亲或母亲在我省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费年限以及随迁子女高中阶段完整学籍的计算截止时间统一为2017年8月31日。
二是关于办理居住证的问题。拟2017年在我市报名参加高考的随迁子女,其父亲或母亲在2014年9月1日前已办理居住证,且持有的居住证截至提交审核时属于有效状态的予以认定。
三是关于合法稳定住所的问题。拟2017年在我市报名参加高考的随迁子女,其父亲或母亲住所为自有房,提供加盖学校公章的《广东省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高考报名资格审核表》,由市土地房产产权档案馆核实房地产登记情况。其父亲或母亲住所为租赁非国有土地上房屋,提供房屋租赁合同,由所在镇区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审核。
四是关于3年完整学籍的问题。拟2017年在我市报名参加高考的随迁子女,其在我省参加中考,但高中阶段3年完整学籍所在地与父亲或母亲工作所在地为广东省内不同城市的予以认定。
(四)审核时间
随迁考生及家长到各部门集中办理审核手续的时间为11月30日-12月10日。如果期间因故未能完成审核,可适当延长至12月15日。
三、加强和规范随迁子女高考工作管理
对符合在我市报名参加高考并提出申请的随迁子女,须经有关部门审核,市教育考试中心根据各职能部门的审核结果确定报考名单。所确定的报考名单由学籍所在中学公示(公示信息须包括随迁子女姓名、性别、所在中学、随迁子女父母姓名、相关佐证材料等),对公示结果有异议并经审定不符合报考条件的,不予办理报考手续。对弄虚作假、骗取报名资格的考生,一经查实,将依法依规取消其当年高考报名、考试或录取的资格,同时不再重新办理补报手续。对在随迁子女报考资格审核、公示中发现或举报查实有严重违规行为的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对组织或参与组织考生资格身份造假的其他人员或非法中介机构,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要一查到底,坚决依法惩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提高做好随迁子女高考工作服务水平
各职能部门要健全工作机制,细化工作措施,切实发挥好服务保障作用,深入细致地做好随迁子女在我市参加高考工作,确保随迁子女在我市参加高考工作平稳、有序实施。各学校要通过多种渠道、多种方式加强对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我市参加高考的政策宣传,将随迁子女参加高考的政策规定、实施办法和操作程序等及时、准确地向考生及家长发布。对随迁子女审核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提供有效的政策解读和咨询指导。对不符合报考条件的考生,各学校要耐心细致地做好其回户籍所在地参加高考的解释工作。对错过户籍所在地高考报名时间的考生,由考生所在学校汇总该类考生名单于12月10日前提交至市教育考试中心,市教育考试中心汇总后上报省招办,由省招办协调相关省(市、区)招生办做好随迁子女回户籍所在地报名参加高考工作。
中山市教育和体育局
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中山市国土资源局
中山市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
2016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