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2012〕142号)、《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通过购买服务解决社会救助等民政业务服务人员的通知》(粤民发〔2014〕58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县社会救助管理和服务工作,全面提升社会救助工作规范化管理和服务水平,解决基层社会救助工作力量不足的突出问题,确保事有人干、责有人负,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围绕构建和谐社会目标,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选人原则,坚持德才兼备选才标准,择优选用高素质社会救助专业人才,充实基层社会救助工作人才队伍,大力推进社会救助体系建设,使社会救助工作向规范化、制度化转变,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促进民政事业的持续发展。
二、工作目标
在2016年12月底前,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为16个镇各聘用1名镇专职社会救助工作人员,充实基层社会救助工作队伍,确保事有人干、责有人负。
三、招聘方式
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和德才兼备的原则,实行社会招聘,面向社会公开报名、统一面试、择优录用。
(一)招聘人数。
每镇聘用1人,全县共聘用16人。
(二)应聘条件。
1.遵守宪法和法律;
2.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3.具有国家承认的大专以上学历;
4.年龄在35周岁以下;
5.熟悉电脑操作(会制表格、熟练打字、网络传输);
6.具有民政工作经验者优先录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考:
1.不符合招聘岗位条件要求的人员;
2.在读的全日制普通高校非应届毕业生;
3.现役军人;
4.尚未解除纪律处分或者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
(三)招聘程序及办法。
按县核定的招聘人数和应聘条件由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在12月10日前选定拟聘人员,报县民政局审定。
四、专职社会救助工作人员职责
实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工作;落实五保户社会救济政策;做好敬老院管理工作;落实住房、教育、司法救助相关办法政策;落实最低生活保障投入资金的分配和监管工作;负责本镇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五、聘用人员的管理及待遇
镇人民政府与所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试用期一年,试用期满经考核符合聘用条件的,两年签一次聘任合同,合同期满后,根据实际情况由用人单位进行考核,决定是否续聘或解聘。所聘社会救助专职人员由镇人民政府统一管理,日常工作管理按《劳动法》进行管理。
工资按全市下岗职工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每人每月1210元核定,由用人单位统一缴交社会保险费(每人每月合计936.57元),每年给予四大节日适当补助1700元,下乡误餐补助按照有关规定执行。连续工作满2年后,按梅州市下岗职工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外,第3年起适当增长工资待遇不低于100元。
六、经费来源
县每年下拨5万(除省民政厅下拨的2.5万元外,县财政再增拨2.5万元)给镇人民政府,由镇包干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