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考专升本民法知识产权复习:专利权(1)
来源: 阅读:778 次 日期:2016-12-09 16:24:16
温馨提示: 小编为您整理了“成考专升本民法知识产权复习:专利权(1)”,方便广大网友查阅!

专利权

一、专利权的主体

专利权人,是依法享有专利权的单位或个人。专利权的主体,包括了依法取得专利权的单位和个人,也延伸到具有专利申请资格的单位和个人。

1、发明人或设计人

发明人或设计人,是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

对同一项发明创造或设计,共同构思、共同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为共同发明人或共同设计人。

2、职务发明与非职务发明

(1)职务发明的概念

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

除职务发明创造以外的发明创造为非职务发明创造。

(2)职务发明的构成条件:

①完成本职工作所作出的发明创造;

②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以外的任务,或者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所作出的发明创造;

③退职、退休、调动工作一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3)职务发明成果的权属

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发明创造专利实施后,根据其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合理的报酬。

二、专利权的客体

专利权的客体,是指专利权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亦即专利法所保护的对象。

专利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1、发明

专利法所称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因此,发明分为产品发明、方法发明和改进发明。

2、实用新型

专利法所称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3、外观设计

专利法所称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

4、不授予专利权的规定

(1)不授予专利权的智力成果:

①科学发现;

②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③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④动物和植物品种;对动物、植物产品的生产方法,可以依照专利法规定授予专利权;

⑤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2)对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更多信息请查看成考
由于各方面情况的不断调整与变化, 提供的所有考试信息和咨询回复仅供参考,敬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正式信息和咨询为准!

2025国考·省考课程试听报名

  • 报班类型
  • 姓名
  • 手机号
  • 验证码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人才招聘 | 网站声明 | 网站帮助 | 非正式的简要咨询 | 简要咨询须知 | 加入群交流 | 手机站点 | 投诉建议
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号:滇ICP备2023014141号-1 云南省教育厅备案号:云教ICP备0901021 滇公网安备53010202001879号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云)人服证字(2023)第0102001523号
云南网警备案专用图标
联系电话:0871-65317125(9:00—18:00) 获取招聘考试信息及咨询关注公众号:
咨询QQ:526150442(9:00—18:00)版权所有:
云南网警报警专用图标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