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会计信息的强制性与自愿性披露研究
来源: 阅读:1249 次 日期:2016-12-16 16:35: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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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上古时代的“结绳记事”到网络时代的“实时报告”,从近代的“四柱清册”到沿用至今的“复式簿记”,会计是基于经济管理活动的需要产生并发展的,财务报告作为会计信息系统的终端产品,必然随着经济的发展而不断发展变化。从管制的角度看,财务报告的内容可分为强制性披露和自愿性披露。强制性披露是按照公认会计原则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要求,必须在财务报告中披露的内容;自愿性披露是公认会计原则和其他法律、法规未作要求,而企业自愿披露的内容。本文拟用“直面现象”式研究方法来探讨会计信息的强制性披露和自愿性披露的问题。

一、“直面现象”式的研究

在当代如此复杂和高度不确定的社会中,现有经济理论有时无法合理而圆满地解释一些现代问题。在这种情形下,不如把理论悬置起来,直接面对实际中出现的各种现象。只有在获得对现象的直觉理解后,才可能有正确的理论构建,也就是从现实中出现的各种特殊现象着手,通过对现象的深入剖析来检验并发展现有的理论。

从实务上看,对财务报告所披露的会计信息进行管制已是一种国际通行的作法。各国均根据本国实际情况制定会计准则或会计制度来规范信息的披露。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在章程中将其目标规定为:

①本着公众利益,制定并发布编报财务报表应遵循的会计准则,并推动这些准则在世界范围内被接受和遵循;

②为改进和协调有关财务报表列报的规章、会计准则和程序广泛地开展工作。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FASB)为信息披露也制定了大量的会计准则。目前我国证监会对完善信息披露的规范问题也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并发布了《关于完善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规范的意见》,重新设计了我国信息披露规范体系。

同时,人们对自愿性披露也予以越来越多的关注和研究。美国执业会计师协会(AICPA)的财务报告特别委员会在1994年就曾建议对公司自愿披露的信息进行研究;FASB于2000年成立了一个《企业报告研究计划》的“自愿披露”作小组,关注并研究了八大行业中大公司自愿披露的状况,发现大公司自愿披露给投资者的信息越来越多。工作小组在2001年4月发表了一份题为《改进企业报告——强化自愿披露的审视》的研究报告,主要是探讨在当前新经济形势下,根据不同行业的特点,在其他财务报告中企业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包括使用者特别关注的非财务信息,并提供了一套企业自愿披露信息的框架。

二、现有的理论分析

(一)强制性披露的理论基础

1.会计信息不对称。公司经营管理人员与投资者相比具有信息优势,他们比投资者更了解公司的实际情况。由于经理人员的有限理性和机会主义倾向,可能会粉饰会计信息甚至提供虚假的会计信息,因此对会计信息进行管制是十分必要的,这也是实现资本市场公平性的内在要求。

2.财务报告的公共物品特性。财务报告具有公共物品的两个特性:

①无排他性,即一个人使用财务报告并不排除其他人的使用权利;

②无竞争性,即一个人使用了财务报告并不减少其他人对财务报告的使用。

而公共物品的供给方无法将生产成本转嫁给消费者,存在供给不足的情况,因此需要进行管制。就财务报告来说,政府应在成本效益分析的基础上决定应披露信息的内容。

3.公司是会计信息的垄断提供者。在非管制的会计信息市场中,公司是会计信息的垄断供给者,它不仅限制会计信息的产出,而且以垄断价格出售会计信息。让每个人都去购买同一信息,将导致社会资源的浪费,而强制性披露则可大大降低投资者的成本。

(二)自愿性披露的理论基础

1.代理理论。代理理论假设代理关系各方均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公司由代理关系连接而成,其中一个主要的就是经理人员和所有者之间的代理关系。而经理人员和所有者的目标并不完全一致,他们存在着一定的冲突,契约是减少这种冲突的一种途径。契约的有效执行将引发监督成本、担保成本和剩余损失等代理成本,一般认为代理成本是由经理人员来承担的,经理人员有降低代理成本的需要,因此有自愿披露财务信息的动机。

2.信号理论和资本市场的竞争性。信号理论认为,高质量的公司将通过传递信号将其与那些较次的企业区分开来,股票价格将会上涨,企业将吸引更多的投资。由于资本是稀缺的,而资本市场是竞争的,加上产品市场和经理人市场的竞争,所以企业管理人员有自愿披露可靠、相关信息的动机。

三、强制性披露和自愿性披露关系的实质

以上分析了强制性披露和自愿性披露的现实状况及各自的理论基础,这些理论分析各执一词,都有些道理。现实中两种披露制度都存在,以下从信息披露制度的产生根源上对这一问题进行分析和阐述。

现代产权理论的一个重要贡献就是区分了产权和物权的不同含义。产权经济学的开山鼻祖科斯认为,产权理论所要决定的是存在的合法权利而不是所有者拥有的合法权利。循着科斯的理论逻辑,我们发现产权和物权是有差异的。产权和物权的差别表明产权的行使将受到某种限制,产权行使的受限又可能来自于产权的分解,产权分解意味着同一产权结构内并存着多种权利,每种权利超出其规定的行使范围就会受到其他权利的约束;产权行使的受限还来自于人的理性选择。如果产权的行使不受限制,人的自利追求会导致人与人之间冲突的激化,反过来也会损害个体本身的利益。可见,产权的基本内涵在承认一个人追求和保护自身产权权益合理性、合法性的同时,强调应考虑产权的行使对他人权益的尊重和保护,因此,现代公司治理理论的公司治理主体多元化是现代产权理论内涵的逻辑延伸。现代公司治理理论认为公司治理主体就是与企业共存亡的个人或团体,其利益与企业整体利益密切联系,如股东、董事会、管理当局、企业员工、政府、债权人等等。

公司治理的全过程都离不开信息,其中包括财务信息,而公司治理的成果,应当集中反映在公司的财务成果(财务业绩)和财务状况上。为防止证券市场上的数字游戏,美国纽约证券交易所和全美证券交易协会联合成立的蓝带委员会,经过理论研究和严格的听证,于1999年提交了《关于提高审计委员会效果的报告和建议》的报告,在该报告中强调一个好的公司治理结构的重要目标就是产生高质量的财务报告。而现代公司治理主体就是“利益相关者”,因此财务报告的提供即信息的披露也是企业各利益相关者在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追求过程中相互博弈的结果。

1.强制性披露的制度性根源。从历史上看,1900年以前出现投资过热,投资者往往凭借一张管理当局随意拟订的招股说明书就进行投资,并未意识到投资后的各种不确定情况,因此契约中并未注明要求管理当局提供会计信息,所以会计信息产权界定的支配权完全由管理当局掌握;当投资者意识到会计信息的重要性后,会计信息初始产权界定的“累计效应”开始呈现其特有的顽固性,即这一现状短期内很难改变;随着股权的分散,由于股东“理智的冷漠”和“搭便车”的心理,使得企业控制权实际上已由管理当局拥有,自然也就控制了会计信息的提供。

由上述分析可知,企业管理当局与其他的利益相关者在针对会计信息的博弈中处于强势地位,而其他的利益相关者如投资者、债权人、政府等则处于弱势地位,这将会影响资本市场的良性运转及社会的发展,于是保护弱势的外部强制力量的介入则不可避免,这就是管制。对会计信息进行管制,以减少管理当局机会主义和有限理性所造成的无效率,这即是强制性披露的制度性根源。

2.自愿性披露的制度性根源。随着经济的发展,整个经济环境发生了一系列变化:

①经济全球化发展导致资本市场全球化扩张,企业融资模式由内部转向外部,企业为吸引更多资本,需提供更多更透明的信息。普华永道的“不透明指数”调查报告表明,一个国家(地区)的透明度与其资本成本之间存在直接的关系,透明度越高,其资本成本越低。

②投资者数量的增加。据调查,现在约有50%的美国家庭直接或间接地持有股票,约有10%的工人拥有股票期权。投资者数量的增加及投资者素质的提高使得投资者更为关注企业的经营状况,增加了对会计信息的需求。世界范围内中产阶级的增加趋势导致这一现象也会在其他国家发生。

③企业的信誉是其在竞争中获胜的一个关键因素。而经理人在经理人市场的竞争压力下,有提高企业经营业绩和竞争力的动机,所以会将相关信息如实可靠地提供给投资者、债权人等,以提高企业信誉乃至竞争力。

随着经济环境的变化,我们可以看到投资人、债权人等利益相关者的谈判力量在增强,在管理当局与其他利益相关者针对会计信息的博弈过程中,地位有所提高,管理当局必然也会更多地考虑他们的利益,这也正是管理当局进行自愿披露的根本原因所在。

综上所述,会计信息的披露是企业各利益相关者相互博弈的结果,强制性披露和自愿性披露看上去是一对矛盾的概念,但实质上这两种披露制度是有内在联系的,强制性披露和自愿性披露的选择都是以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为目标的。影响这种安排的因素主要有:

①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

②各国资本市场的发展历史及现状;

③法律法规及文化等各方面的特征。各个国家应根据本国的具体情况来决定强制性披露与自愿性披露的选择。

四、建议和设想

从外部来看,我国的市场体系正在发展之中,资本市场、产品市场及经理人市场尚不成熟,法律法规及市场监管也还需进一步完善,会计信息失真的现象普遍;从内部来看,公司治理结构很不完善,一股独大,股权非常集中,企业缺乏自愿披露更多、更透明信息的动力。所以,在当前应大力发展证券市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进一步规范市场,规范信息披露,同时也应鼓励企业进行适当的自愿披露,包括披露一些有一定依据的预测性、前瞻性信息及管理当局的意图等。

随着经济的全球化发展,市场的进一步规范,为与复杂多变和高度不确定的经济环境相适应,企业自愿性披露将呈增长趋势。但自愿性披露也不会像20世纪30年代以前那样放任自流。未来的自愿性披露应具有以下特点:

①企业的自愿性披露应在相应的技术规范指导下进行,并且披露出来的信息也具有一定程度的可比性;

②自愿性披露的信息应经过审计,并建立相应的责任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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