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济宁邹城市初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工作通知
来源:邹城市人民政府 阅读:933 次 日期:2016-12-17 14:5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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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直各部门(单位)、镇街、驻邹企业:

为认真做好全市2016年度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工作,按照济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初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申报评审程序作出以下安排:

一 、进一步完善评审工作体制,严格评审范围

凡在我市企业事业单位、社会中介组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与用人单位确定了人员聘用关系的专业技术人员,均可按规定的标准条件申报评审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公务员及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除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外,不得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二 、严格标准条件,突出业绩贡献和自主创新能力

1、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制定的申报评审初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标准条件(见附件1)。要认真贯彻公开、公正和综合评价原则,突出业绩贡献和自主创新能力,坚持把品德、知识、能力和业绩作为推荐和评审的主要依据,把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发明专利和转化生产力的能力作为评审的重要依据,注重向基层、企业、非公有制单位和一线专业技术人员倾斜。

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管理岗位上工作,因工作需要确需在专业技术岗位上兼职的,申报评审初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须按照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关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兼职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发〔2008〕71号)规定,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同意后推荐申报。

3、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初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应与所在专业技术岗位要求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系列(专业)相一致,本单位未设置相应专业技术岗位的,不得推荐评审相应系列(专业)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4、专业技术人员因工作岗位调整需要改系列(专业)申报评审与原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同等级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应在现聘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一年以上,经考核符合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条件的方可推荐申报,未按规定取得相应系列(专业)资格的,不得申报评审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除外。

5、非企事业单位的人员交流或聘用到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或者事业单位中由管理岗位聘用到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人员,须在本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一年以上,经考核符合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条件的,方可申报评审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6、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初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应实事求是地填写申报材料,按要求提供各种证明材料和能够反映本人任现职以来专业技术水平、能力、业绩的代表性成果或受奖项目。

7、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呈报部门要加强对申报推荐材料的审核把关,并提供单位承诺书(附件5)。

三、严格评审程序,认真组织评委会评审

继续实行个人申报、民主评议推荐、单位审查、主管部门审核的申报推荐办法。单位组织推荐时,要成立7人以上在相应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的人员组成的专家委员会(或学术委员会),对申报人的职业道德、工作态度、学术技术水平、工作能力和业绩贡献等进行综合评价,提出推荐名单。单位根据专家委员会(或学术委员会)提出的推荐名单,研究确定推荐人选,经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由各主管部门(单位)统一推荐上报,不受理个人材料。

严格执行异议期公示制度。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须将评审通过的人员名单(《邹城市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人员情况公示表》)、异议期公示通知及时通知呈报部门逐级反馈到申报人员所在单位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按有关规定核准并行文公布。

对评审结果审核、备案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经呈报部门、单位主管部门反馈到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由所在单位进行具体核实,单位主管部门及呈报部门要进行认真审核,提出明确意见后,及时上报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九日

附件请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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