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监狱管理局政治部2016年全省监狱系统政法干警招录考试总成绩及进入体检环节名单公告
来源:四川人事考试网 阅读:2362 次 日期:2016-12-23 09:4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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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四川省《2016年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班招录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的要求,现将2016年全省监狱系统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班公招考生考试总成绩及进入体检环节人员名单公告如下:

一、考试总成绩及体能测评成绩

参加面试及体能测评的考生考试总成绩及体能测评成绩详见附件1。

二、进入体检人员名单

经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确认,2016年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班实际参加面试人数达到1:3的职位,进入体检人员的最低考试总成绩为:专科层次64.458分。根据《公告》中“实际参加面试人数未达到录用名额3倍的职位,进入体检人员考试总成绩不得低于本次招录同类达到比例职位的体检人员(不含递补体检人员)最低考试总成绩”的规定,确定全省监狱系统进入体检环节人员名单,详见附件2。

体检不合格或自动放弃出现缺额,将在报考同一职位进入面试且体能测评合格的人员中,按考试总成绩高低依次递补1次。

三、体检时间和地点

体检将在近期举行,具体时间地点以体检组织实施单位电话通知为准。

参加体检的全体考生请在规定时间到规定地点统一集中报到。考生报到时应带上本人近期2寸免冠彩色证件照1张(在背面写上姓名)。未在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集合的考生,视为自动放弃体检。

四、体检标准

体检在省确定的公务员录用指定体检机构进行,按照《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1号)、体检操作手册、《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关于进一步做好 录用体检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5号)、《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修订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58号)执行。人民警察职位(含司法警察)按照《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82号)、《关于司法行政部门医学、心理矫正类职位体检视力项目执行标准的复函》(国公综函〔2013〕13号)、《关于公安机关看守所狱医职位录用体检视力项目执行标准的复函》(国公综函〔2013〕20号)执行。公告发布后至本次招录体检实施时,如国家出台体检新规定的,按照新规定执行。

五、注意事项

1.体检前,请考生注意休息,勿熬夜,不要饮酒,避免剧烈运动。

2.体检当天需进行采血、B超等检查,请在受检前禁食8-12小时。

3.体检当天请着轻便服装,不穿有金属饰物衣裤。

4.女性受检者月经期间请勿做妇科及尿液检查,待经期完毕后再补检;怀孕或可能已受孕者,事先告知医护人员,勿做X光检查。

5.请配合医生认真检查所有项目,勿漏检,否则将会影响对您的录用。

6.参加体检的考生体检期间不得携带任何通讯工具,通讯工具交由工作人员统一保管,在体检全过程中须服从带队工作人员的指挥。

7.按照《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报考者在体检过程中有意隐瞒影响录用的疾病或者病史的,由招录机关给予其不予录用的处理。

8.报考者在体检过程中有串通体检工作人员作弊或者请他人顶替体检以及交换、替换化验样本等作弊行为的,体检结果无效,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5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9.请相互监督,如发现舞弊、违规行为,立即向工作人员反映。

10.体检费用由考生自行承担。体检医院将现场收取体检费,请考生提前做好准备。

11.亲属及其他人员切勿陪同体检。

12.招考单位或考生对非当日、非当场复检的体检项目结果有疑问的,可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7日内提出复检要求,复检内容为对体检结论有影响的项目。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复检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复检只进行一次,体检结论以复检结果为准。《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项目不得进行复检。

13.按照高校招生有关规定,试点生入学后,由培养院校进行身体复检,复检不合格者取消录取资格。缺额不再递补。

六、咨询电话

四川省监狱管理局政治部:028—86720457。

七、监督电话

四川省司法厅监督电话:028-86517762;

四川省监狱管理局监督电话:028-61644279。

特此公告。

四川省监狱管理局政治部

2016年12月22日

附件1: 2016年全省监狱系统政法干警招录体制改革试点班公招考生考试总成绩及体能测评成绩表

附件2: 2016年全省监狱系统政法干警招录体制改革试点班公招进入体检环节人员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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