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
(人社部令第12号)
第二章第九条规定:对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相应证书的,由证书签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收回证书,并依照本规定第七条处理。对其中涉及职业准入资格的人员,3年内不得参加该项资格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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