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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就业创业
1. 《就业促进法》中就业方针是什么?
答:国家把扩大就业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位置,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多渠道扩大就业。
2. 劳动者在就业上有何权利?
答: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
3. 用人单位在用工上的权利、义务是什么?
答:用人单位依法享有自主用人的权利。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4. 劳动者如何申办《就业失业登记证》?
答:在劳动年龄段内的有劳动能力且有就业愿望的人员可至市人力资源管理服务中心、镇(街道)人社所或村(社区)申办《就业失业登记证》,申办手续时需提供学历证明、身份证或市民卡,本地户籍人员还需提供本人户口簿。
5. 用人单位通过公共人力资源市场发布招聘信息的途径有哪些?
答:(1)参加公共人力资源市场组织的现场招聘会发布招聘信息;(2)申办“江阴人力资源公共服务网( www.jyrlzy.com、www.jyrcw.com)”企业会员,网上发布招聘信息;(3)通过公共人力资源市场信息张贴栏发布招聘信息;(4)参加公共人力资源市场组织的赴外招聘活动发布招聘信息。
6. 用人单位如何办理员工录用备案手续?
答:用人单位填写《江阴市企业/机关事业职工录用登记备案及参保花名册》,并加盖单位公章至市人力资源管理服务中心或所属镇(街道)人社所办理员工录用登记备案,若单位录用外国人,另需带好外国人护照、外国人就业证或外国人专家证。
用人单位也可免费申请开通“人社系统网上办理系统”,网上办理员工录用登记备案手续。“人社系统网上办理系统”开通及售后服务电话:86023225、86406040,服务网址www.hl58.net。
7. 用人单位办理职工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备案需携带哪些资料?
答:用人单位需携带用工双方订立的劳动合同、职工人事档案相关材料、用工双方解除劳动关系相关证明材料、江阴市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证明、退工报盘材料(下载网址www.jyrlzy.com “资料下载” “退工报盘”),如终止解除对象为单位法人代表,还需提供市场监管部门出具的注销(吊销)证明,或法人代表变更证明。
8、符合享受物价补贴的对象、条件和标准是什么?
答:符合享受物价补贴的对象是: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
享受的条件和标准是:以国家统计局江苏调查总队发布的无锡市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或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月度涨幅作为启动依据,物价补贴实行按月发放。当月度无锡市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或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涨幅在3%(含3%)—— 5%之间时,对符合条件的补贴对象发放一次性物价补贴,补贴标准为当月城乡低保标准的1/12。当月度无锡市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或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涨幅在5%(含5%)以上时,物/价补贴标准在当月补贴基础上增加50%。
9、企业符合什么条件可以申请稳岗补贴?
答:各类企业申请稳岗补贴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我市城镇登记失业率。符合条件的企业按年度享受稳岗补贴。
企业裁员率=(上年初失业保险缴费人数-上年末失业保险缴费人数-上年度自然减员人数)/上年度失业保险平均缴费人数,自然减员包括退休、死亡。
10、企业申请稳岗补贴的标准和期限是什么?
答:稳岗补贴标准为企业及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总额的50%。稳岗补贴政策执行到2020年底。
11. 求职者在公共人力资源市场有哪些求职的途径?
答:(1)参加公共人力资源市场组织的现场招聘会(2)免费注册“江阴人力资源公共服务网”(www.jyrlzy.com、www.jyrcw.com)个人会员,发布求职信息,向网上招聘单位投递简历(3)至市人力资源管理中心、镇(街道)人社所、村(社区)求职登记(4)关注“江阴人社”微信公众平台推送的招聘信息。
12. 哪些人员可以认定为就业困难对象?
答: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连续失业1年以上并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失业登记的本市户籍的人员,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1)“4045”大龄人员(在申请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时,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年满45周岁);(2)夫妻双方均失业人员(夫妻双方均处于失业或未实现稳定就业,只可认定一方);(3)有子女读书的单亲家庭失业人员(离异或丧偶未再婚,并独自抚养子女读书);(4)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的残疾人员(持市残联发放的残疾人证明);(5)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持市民政部门核发的低保家庭证明,一户只可认定一人);(6)零就业家庭人员或零转移家庭贫困户人员; (7)特困职工家庭人员;(8)驻澄部队干部随军随调家属。
领取《再就业优惠卡》人员、投资或开办企业和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经营人员不属于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范围。
13. 就业困难对象认定手续如何办理?
答:(1)本人申请。申请人携带户籍证明、身份证、一寸照片及就业困难对象证明材料至所在村(社区)填写《江阴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审批表》提出认定申请;(2)初审登记。村(社区)对申请人递交的资料进行核对、初审、登记,初审合格后上报镇(街道)人社所审核;(3)审核认定。镇(街道)人社所对村(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站上报资料完成审核认定。(4)抽查复核。市人力资源管理服务中心对人社所认定结果进行抽查,并定期对低保家庭人员、特困职工家庭人员身份进行复核。
14.就业困难人员如何申请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补贴?
答:经认定为就业困难对象以参加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可申请社保补贴,申请时需携带身份证、市民卡至所属村(社区)填写《江阴市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经村(社区)初审后,每年的1月份和7月份至所属镇(街道)人社所或市人力资源管理服务中心申请办理补贴手续。申请人首次申请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补贴后,如不改变灵活就业参保状态且正常持续缴费,一次申报即可自动生成社保补贴数据连续发放补贴。
灵活就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低保家庭人员需每半年至市民政局确认身份后,每年1月、7月至市人办资源管理服务中心申请补贴。
15. 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如何申领社保补贴?
答:用人单位(国家限制行业除外)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按照实际招用人数所交的社会保险给予全额补贴, 实际缴费高于上年度全省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按上年度全省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确定。
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于每年1月和7月携带: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劳动合同、单位工资发放原始凭证(对应所申报月份)、江阴市城镇职工录用登记备案及参保花名册、申报职工身份证复印件(初次补贴人员),至所属镇(街道)人社所或市人力资源管理服务中心申领社保补贴。
16. 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参保可享受的社保补贴或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申领的社保补贴发放标准和期限是如何确定的?
答: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参保可享受的社保补贴金额为个人缴纳社会保险金额的50%,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布的下限基数确定。
用人单位(国家限制行业除外)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按照实际招用人数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按照其为招用人员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中单位缴费部分(在全市企业平均工资标准内)给予全额补贴, 实际缴费高于上年度全省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按上年度全省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确定。
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就业困难人员初次享受政策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补贴期限可延长至退休。
17. 哪些创业人员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
答:本市登记失业人员、毕业五年内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普通高校在校生自主创业领取营业执照从事个体工商经营或创办企业(除限制行业外)三年内,可申请5-30万小额担保贷款。
对上述人员创办的创新创业型中小微企业领取营业执照稳定经营1年以上,企业及实际控制人无不良信用记录的,可申请江阴市中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池贷款
18. 哪些创业人员可申请社保补贴?
答:本市户籍失业人员、毕业五年内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普通高校在校生自主创业从事个体经营,可按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办法申请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投资兴办企业并带动5名以上本市户籍人员就业的,可按照所办企业应为投资者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申请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19. 哪些创业人员可申请自主创业一次性创业补贴?
答:本市户籍失业人员、毕业五年内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普通高校在校生自主创业领取营业执照后稳定经营6个月以上,可申请6000元的一次性开业补贴。
20. 哪些创业人员可申请租金补贴?
答:本市户籍失业人员、毕业五年内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普通高校在校生入驻创业孵化基地创业或租用场地创业,正常运营1年以上的,可携带相关资料至市人力资源管理服务中心申请租金补贴,租金补贴最高不超过5000元,补贴期限不超过三年。
21. 创业人员如何享受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答:本市户籍失业人员、毕业五年内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普通高校在校生自主创业吸纳毕业2年内未实现就业的普通高校毕业生或本市户籍登记失业人员就业,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1年以上社会保险,创业者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年内,可按每年每新增带动1人就业给予3000元的创业带动就业补贴,最高额度不超过10万元。
22. 创业人员可通过哪些途径了解江阴创业资讯和创业政策?
答:(1)登录江阴众创网(http://www.jyscyw.com/);(2)关注“创江阴”微信公众平台;(3)至市人力资源服务中心(江阴市虹桥北路138号)、所在镇(街道)人社所或村(社区)现场咨询(4)致电12333或86812121咨询.
23. 我市对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有哪些举措和优惠政策?
(1)小微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有扶持。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二年内初次就业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在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开展的岗前就业技能培训,按照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50%,最高不超过500元,给予培训补贴;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毕业二年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为期一年的社会保险补贴;科技型小型微型企业和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吸纳初次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并签订一年以劳动合同,按每人不超过10万元,期限不超过2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额度,按当时期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
(2)公益性岗位录用高校毕业生有补贴。对到农村基层和城市社区从事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工作的江阴籍高校毕业生,符合公益性岗位就业条件并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
(3)高校毕业生参加见习实训有补贴。就业见习实训大学生生活费补贴每月按本市月最低工资50%的标准支付。见习实训用人单位每月按照见习实训人数给予每人150元的带教费补贴和50元的意外伤害补贴。
(4)用人单位安置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有社保补贴。对吸纳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单位,与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可按企业为其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单位缴纳部分给予全额补贴,累计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5)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就业有援助。各级政府对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给予就业援助,建立“一对一”的就业帮扶工作机制,由人社专职协理员逐户上门登记,制订就业援助方案,优先推荐就业。各级机关考录公务员、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时,免收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的报名费和体检费。
(6)来澄优秀大学生租房有补贴。对在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和传统优势产业企业就业,且签订劳动合同并按期缴纳社会保险的具有博士、硕士、“985”高校学士学位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在外租房居住的给予租房补贴,补贴标准每人每月分别为1000元、800元、500元,补贴期限为2年。
(7)高职技校毕业生求职创业有补贴。高校、技工院校高级班、技师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的城乡低保家庭、残疾和已经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含生源地助学贷款)的毕业年度的毕业生,可申领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1500元/人。
(8)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保有补贴。高校毕业生实现灵活就业,在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实名登记并按灵活就业人员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50%予以补贴,最长不超过2年。
24. 设立职业中介机构的条件是什么?
答:设立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明确的章程和管理制度;(2)有开展业务必备的固定场所、办公设施和一定数额的开办资金;(3)有一定数量具备相应职业资格的专职工作人员;(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5. 设立职业中介机构的程序是什么?
答:设立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后,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未经依法许可和登记的机构,不得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国家对外商投资职业中介机构和向劳动者提供境外就业服务的职业中介机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6. 职业中介机构不得有哪些行为?
答:职业中介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1)提供虚假就业信息;(2)发布的就业信息中包含歧视性内容;(3)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4)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5)介绍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就业;(6)为无合法身份证件的劳动者提供职业中介服务;(7)介绍劳动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8)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或者向劳动者收取押金;(9)以暴力、胁迫、欺诈等方式进行职业中介活动;(10)超出核准的业务范围经营;(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27. 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应具备什么条件?
答:应同时具备3个条件:(1)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按照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2)在法定劳动年龄内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3)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且有求职要求。
28. 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如何确定?
答: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每满一年领取2个月失业金,最长领取时间为24个月(实行失业保险制度前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期限可与前次失业(因再就业)应领取而未领取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29. 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答: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缴费不满10年的,按照失业人员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基数的40%确定;缴费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照失业人员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基数的45%确定;缴费20年以上的,按照失业人员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基数的50%确定。失业保险金最高不得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最低不得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目前失业保险金最高标准1770元,最低标准871元。
30.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是如何规定的?
答: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规定统一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享受与企业职工同等的医疗保险待遇。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用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失业人员个人不需缴费。其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与失业前、后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31. 失业人员应如何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
答:失业人员应在终止、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60日内,由本人持“领取失业保险金通知单”、“江阴市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证明”、身份证、市民卡、《户口簿》,填写《江阴市失业保险金申领表》,至居住地村(社区)进行失业登记后,在市、镇(街道)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待遇申领手续。
32. 失业人员申请延长失业保险待遇应具备哪些条件?
答:江阴市户籍的在领失业保险金人员,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满当月,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可申请延长失业保险待遇:
(1)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满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2年(含2年);
(2)本次失业前实际失业保险缴费满10年;
(3)连续领取失业保险金6个月以上(含6个月,不包括前次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期限);
(4)有求职愿望,非本人原因未实现就业;
(5)生活困难(身体残疾、或患有严重疾病、或单亲抚养未成年子女、或家庭月收入低于本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等情况)。
33. 原江阴籍高校毕业生如何办理毕业入户手续?
答:本市生源毕业生凭《毕业证书》、《户口迁移证》到市人力资源管理服务中心开具落户联系单;毕业生凭《户口迁移证》和落户联系单到家庭所在地派出所落户。
34. 哪些人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社会保险?
答:需要同时符合以下条件:⑴具有本市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全日制在校学生);⑵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未与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存在劳动关系;⑶未享受离退休、退职待遇。
35. 灵活就业人员申请个人参保需带哪些材料?
答:(1)户口簿;(2)身份证;(3)社会保障卡(江阴);(4)个人身份证及户口簿复印件。
36. 什么是职业技能培训?如何参加职业技能培训?
答:职业技能培训是指对准备就业和已经就业的的人员,以提升其职业技能为目的而进行的技术业务知识和实际操作能力的教育和训练。职业技能培训的种类包括初、中、高、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培训,培训工作主要由各职业院校、就业训练中心、社会力量办学等各级各类职业培训机构承担。
参加培训的人员,需携带本人身份证、照片(2寸3张)、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有关证明材料,到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职业培训定点机构参加培训,经培训鉴定合格后,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就业培训结业证书或岗位培训合格证。
37. 我市对个人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有哪些鼓励政策?
答:个人参加职业技能培训享受的培训补贴主要包括就业前技能培训补贴、岗位技能提升培训补贴、再就业技能培训补贴、创业培训补贴。
38. 哪些人可以参加就业前技能培训并享受补贴?
答:本市户籍城乡登记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外来农村劳动者)、本市户籍被征地农民、本市户籍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本市户籍城乡未继续升学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可参加就业前技能培训,并享受每人一次补贴。
39. 哪些人可以参加市紧缺职业(工种)高技能人才培训并享受补贴?
答:各类劳动者均可参加我市紧缺职业(工种)高技能人才培训,经考核取得高级工、技师或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可享受市紧缺高技能人才培训补贴。
40. 我市对培训机构组织职业技能培训有哪些鼓励政策?
答:(1)市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经市级人社部门认定的企业或定点培训机构开展各类职业技能培训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培训补贴。
(2)企业或委托经市人社部门认定的定点培训机构对企业新录用的签订6个月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本市户籍城乡登记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外来农村劳动者)、本市户籍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本市户籍城乡末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等四类人员开展上岗培训,企业可享受定额的岗位技能培训补贴。
(3)组织开展企业职工岗位技能培训,并经考核取得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等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且经市级人社部门认定的开展企业技能人才评价项目的企业可享受企业职工岗位技能提升培训补贴。
41. 我市企业开展职工技能提升培训补贴标准是多少?
答:对企业开展职工技能提升培训并经考核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企业培训补贴,补贴标准本省籍人员为:专项职业能力300元/人、初级工600元/人、中级工1000元/人、高级工1200元/人、技师1500元/人、高级技师2000元/人;外省籍人员为:专项能力150元/人,初级工300元/人、中级工400元/人、高级工及以上级别享受与本省籍人员同等补贴待遇。
42. 什么是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答:《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指出,“在全社会实行学业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并重的制度”。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是劳动就业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它是指按照国家制定的职业技能标准或任职资格条件,通过政府认定的考核鉴定机构,对劳动者的技能水平或职业资格进行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的评价和鉴定,对合格者授予相应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43. 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分为几个等级?证书有哪些用途?
答: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分为五个等级,即初级(国家职业资格五级)、中级(国家职业资格四级)、高级(国家职业资格三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职业资格证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门按规定办理和核发。职业资格证书是劳动者求职、任职、开业的资格凭证,是用人单位招聘、录用劳动者的主要依据,也是境外就业、对外劳务合作人员办理技能水平公证的有效证件。
44. 什么是职业技能鉴定?如何才能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答:职业技能鉴定是一项基于职业技能水平的考核活动,属于标准参照型考试。它是由考试考核机构对劳动者从事某种职业所应掌握的技术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能力做出客观的测量和评价。职业技能鉴定是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个人可自主申请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申报职业技能鉴定,首先要根据所申报职业的资格条件,确定自己申报鉴定的等级。如果需要培训,要到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培训机构参加培训。职业技能鉴定分为知识要求考试和操作技能考核两部分。知识要求考试一般采用笔试,技能要求考核一般采用现场操作加工典型工件、生产作业项目、模拟操作等方式进行。经鉴定合格者,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45. 申报职业技能鉴定有哪些要求?
答:参加不同级别鉴定的人员,其申报条件不尽相同,考生要根据鉴定公告的要求,确定申报的级别。一般来讲,不同等级的申报条件为:参加初级鉴定的人员必须是学徒期满的在职职工或职业学校的毕业生;参加中级鉴定的人员必须是取得初级技能证书并连续工作5年以上、或是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定的以中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技工学校以及其他学校毕业生;参加高级鉴定人员必须是取得中级技能证书5年以上、连续从事本职业(工种)工作不少于10年、或是经过正规的高级技工培训并取得了结业证书的人员;参加技师鉴定的人员必须是取得高级技能证书,具有丰富的生产实践经验和操作技能特长、能解决本工种关键操作技术和生产工艺难题,具有传授技艺能力和培养中级技能人员能力的人员;参加高级技师鉴定的人员必须是任技师3年以上,具有高超精湛技艺和综合操作技能,能解决本工种专业高难度生产工艺问题,在技术改造、技术革新以及排除事故隐患等方面有显著成绩,而且具有培养高级工和组织带领技师进行技术革新和技术攻关能力的人员。
46. 如何报名参加职业技能鉴定?
答:申请职业技能鉴定的人员,可向当地职业技能鉴定所(站)或者培训机构提出申请,填写职业资格培训考核报名表。报名时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培训毕(结)业证书、《技术等级证书》或工作单位劳资部门出具的工作年限证明等。申报技师、高级技师任职资格的人员,还须出具本人的技术成果和工作业绩证明,并提交本人的技术总结和论文资料等。经鉴定机构审查符合要求的,由鉴定所(站)颁发准考证。参加考试时必须携带准考证,否则不能参加考试。
47. 职业技能鉴定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国家实施职业技能鉴定的主要内容包括:职业知识、操作技能和职业道德三个方面。这些内容是依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职业技能鉴定规范(即考试大纲)和相应教材来确定的,并通过编制试卷来进行鉴定考核。
48. 国家职业资格全国、全省统一鉴定的职业有哪些?
答:全国统考职业(9个):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心理咨询师、理财规划师、项目管理师、秘书(国家职业资格二级)、网络编辑员(国家职业资格二级)、营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和一级)、职业指导人员、劳动保障协理员等。
全省统考职业(14个):秘书(国家职业资格五级、四级、三级)、营销师(国家职业资格五级、四级、三级)、网络编辑员(国家职业资格五级、四级、三级)、物流师、企业培训师、劳动关系协调员、保安员、创业咨询师等。(相关职业(工种)每年有微调,详情及时关注江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http://www.jyshrss.gov.cn/)
49. 国家职业资格全国全省统一鉴定每年举行几次?
答:国家职业资格全国全省统一鉴定每年举行二次,分别在5月份、11月份举行;具体职业、申报条件等报名事项请查询江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或者拨打咨询电话:86802439。
50. 国家职业资格统一鉴定的方式是什么?
答:考均采用理论知识和技能操作考核;考试(考核)均采用闭卷笔试方式,实行百分制,两门均达60分以上者为合格;二级以上考生需要进行综合评审。具体鉴定方式可在江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上查询。
51. 获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条件是什么?
答:报名参加国家职业资格鉴定的人员,经过资格审核以及培训后,参加职业技能鉴定部门组织的理论和技能项目的鉴定,两个项目成绩均合格的,可以获得相应等级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理论和技能有一项不合格的,合格项目成绩保留一年,在成绩保留期内,考生可申请参加原不合格项目的补考,补考合格后也可获得相应等级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52. 如何报名参加江阴市职业技能大赛?
答:申请参加我市每两年举办一次的职业技能大赛,应携带身份证、职业资格证书(最高等级)、学历证书等相关材料到所在乡镇、街道、开发区人力资源保障所报名,并参加由各镇、街道、开发区组织的预赛,成绩优秀者,进入市级竞赛。
53. 再就业培训的内容和性质是什么?
答:再就业培训分为职业指导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两大内容。职业指导教育是对所有失业人员进行就业形势、再就业政策、职业需求信息、求职方法、社会保险与保障等方面的培训教育。
54. 怎样报名参加再就业技能培训?
答:失业人员可凭就业登记证和相关证明材料到市人力资源管理服务中心职业培训窗口登记(虹桥北路138号)报名,凡参加再就业技能培训,经考核成绩合格者,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相应《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就业培训结业证书》。
55. 常年开设的再就业培训职业(工种)有哪些?
答:电焊工、车工、叉车工、维修电工、中式烹饪、商品营业员、餐厅服务员、化妆师、育婴师、计算机操作员、CAD机械制图、插花员、家庭影像制作、网络创业、GYB创业培训等。
56. 什么是创业培训?
答:创业培训是面向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社会各界人员实施的培训项目。旨在帮助具有创业愿望、创业能力、创业条件的人员树立创业意识、学习创业技能。创业培训通过与项目开发、专家指导、融资服务相结合 , 搭建创业服务平台,努力为创业人员营造良好的创业环境,实现以培训促创业、以创业促就业的倍增效应。创业培训项目是国际劳工组织为帮助微小企业发展,促进就业,专门研究开发的一系列培训小企业家的培训课程,它包括“产生你的企业想法”(Generate Your Business-GYB)、“创办你的企业”(Start Your Business-SYB)、“改善你的企业”(Improve Your Business-IYB)和“扩大你的企业”(Expand Your Business-EYB)四种培训课程。这套培训课程专门培养潜在的和现有的小企业创办者,使他们有能力创办切实可行的企业,提高现有企业的生命力和盈利能力,并在此过程中为他人创造就业机会。
57. 创办你的企业(SYB)培训有何作用?
答:参加SYB培训课程,可以帮助你:(1)清楚了解中国有关小型企业的法律要求。学习中国法律承认的不同企业形态,政府实施的中小企业促进政策,以及如何办理各种相关手续;(2)制定各种运行计划,组织各种企业职能,确定企业内人员工作的划分,明确对人员配置的需求,确定产品的市场组合(市场营销计划),并核算产品成本,制定企业在财务上的关键反映指标(财务计划);(3)将各种运行计划整合为一个创业计划书,帮助学员创办自己的企业。在SYB培训课程结束时,学员会拥有一份初步的企业计划。SYB培训教师将向学员提供后续支持,以巩固和最终成功创业。
58. 改善你的企业(IYB)培训有何作用?
答:参加IYB培训课程,可以让你:(1)学到市场营销组合的4P理论,以及如何对产品进行个性化设计,如何为产品定价,如何分销和促销产品;(2)学到各种企业成本构成,并按步骤完成为产品核算成本的全过程;(3)学习到基本库存控制体系的主要理论支柱,以及如何记录库存,以了解库存水平;(4)学习到各种规划现金流动和今后数月内销售与成本关系的财务计划,学习如何制定基本的财务报表;(5)学会为企业逐步建立采购程序,以减少原材料采购成本,并与主要供货商建立长期持久的关系;(6)了解如何建立基本的复式记帐法;(7)通过IYB培训,你将能够通过更完善的库存控制、采购程序和更高的生产效率来降低成本,或通过增加销售和产品利润率,来提高企业的盈利能力。
59. 哪些对象可以参加政府资助的创业培训?
答: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在我市创业和准备创业、有一定创业条件的各类人群,包括大中专(技、职院校)毕业生、退复转军人、留学回国人员、登记失业人员,以及进城求职农村劳动者,经筛选合格,均可参加SYB创业培训,培训费用由政府提供补贴。
60. 参加创业培训如何办理报名手续?
答:符合参加创业培训条件的人员均可携带本人身份证、一寸免冠照片一张登记报名。经初步面试筛选合格后,即可参加培训,培训合格人员可按规定享受江阴市创业相关优惠政策。报名地点:(1)江阴市人力资源管理服务中心职业培训窗口(虹桥北路138号);(2)镇、街道人社所;(3)江阴市职业能力培训与鉴定管理中心就业创业培训科(君巫路100号)。
61. 农村劳动力通过什么途径参加职业技能培训?
答:凡是本市户籍的农村劳动力和在本市工作的本省外市和外省的农村劳动力都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在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的职业培训定点机构报名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培训合格后,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并按有关规定享受政府的培训补贴。
62.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有何规定?
答:(1)未取得居留证件的外国人和来中国留学的外国人,未经中国政府主管机关允许,不得在中国就业;(2)无论是外国人申请来华就业,还是企事业单位聘雇外国人,均应通过合法途径提出申请,须批准后方可进行。被批准在华就业的外国人,由人社部门发给《外国人就业证》;(3)获得《外国人就业证》的外国人应在指定的时间内到公安出入境部门办理居留手续。
63. 外国人申请办理来澄就业流程是什么?
答:(1)入境前:①由聘用单位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办《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②持《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至无锡市商务局办理职业签证邀请函;③由本人持《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邀请函》和护照至中国驻外使、领馆办理职业(“Z”)签证;(2)入境后:④十五日内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办《外国人就业证》;⑤三十日内持《外国人就业证》、护照等相关材料至公安部门办理外国人居留许可。
64. 港澳台居民来内地就业有何规定?
答:港澳台居民来内地就业应事先向所在地的地(市)级人社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的,发给《港澳台人员就业证》。批准就业的台湾居民应持《港澳台人员就业证》向当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居留手续。
65. 申报劳务派遣行政许可所需材料?
答:必须具备以下材料(1)《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2)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3)公司章程;(4)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者财务审计报告;(5)经营场所证明:自有房产提交房屋产权证原件和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原件和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6)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办公设施设备和信息管理系统等清单、照片;(7)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提交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8)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包括劳动合同(含文本)、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纪律等与劳动者切身利益相关的规章制度文本;(9)拟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样本;(10)劳务派遣单位职工名册;
66. 企业申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所需材料?
答: 需要以下材料(1)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申报表;(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3)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实施方案,其内容包括:申报条件和原因、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具体工种或岗位、职工数量、实施周期、申请期限、工资支付和休息休假办法、劳动保护和安全卫生条件措施等;(4)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工会组织对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书面意见以及公示情况的资料和报告;(5)实施周期期满企业再次申请的,应当书面报告上期方案的实施情况;(6)实际用工企业申请岗位使用劳务派遣人员的,应当提供劳务派遣单位的书面意见;(7)申请单位最近一个年度的《江阴市劳动保障年度书面审查报告书》;(8)其它附列资料(与实行综合工时制度的相关规定、制度、安排、要求、记录等)。
第二部分 社会保障
1. 社会保险制度具体分类和保障情况是哪些?
答: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2. 社会保险制度的具体方针是哪些?
答: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3.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范围和参保对象有哪些?
答:(1)城镇和农村的所有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及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所有人员;(2)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3)灵活就业人员(自由职业者);(4)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编制外聘用的人员;(5)在我市各类企业就业的港澳台人员和外国人(国家另有规定者除外)。
4. 单位如何办理开户登记?
答:凡本市行政区域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办理开户登记,携带以下资料:营业执照(正本和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银行开户许可证(原件和复印件)。如单位是2005年7月后成立的,由行政审批中心社保窗口办理,2005年7月前成立的单位由江阴市社保中心企业征缴管理科办理社会保险登记,领取《社会保险登记证》,依法参加社会保险。
5. 参加社保对年龄有哪些规定?
答:凡在国家规定劳动年龄段人员(男职工年龄在16至60周岁、女职工年龄在16至50周岁)的劳动者都应参加社保。
6. 用人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如何确定基数?
答:用人单位以本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按20%的费率缴费。用人单位实际参保人员缴费工资总额高于本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以本单位实际参保人员缴费工资总额为基数缴费。
7. 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及费率如何确定?
答:企业职工以本人工资收入为缴费工资,按8%的费率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工资收入指单位直接支付给职工本人的劳动报酬,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和其他工资性收入等。职工缴费工资按规定设定上限和下限,工资收入超过上限(全省或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00%)的,超过部分不计入缴费工资;低于下限(全省或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的,按照下限确定缴费工资;在上下限范围内的,按照实际工资收入确定缴费工资。
8. 缴费基数的上下限是如何规定的?
答:每年的7月1日我市将根据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调整缴费基数的上下限。2016年度(2016年7月至2017年6月)缴费基数的上限为15446元,缴费基数的下限为2299元。
9. 社会保险的参保险种是什么?
答:按照社会保险法规定,各类企业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必须参加五险: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
10. 社会保险的缴费比例是多少?
答: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为28%(其中企业缴费比例为20%,个人缴费比例为8%)(从2016年5月1日起至2018年4月30日止,阶段性将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由20%降至19%,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比例仍为20%);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比例为10%(其中个人缴费比例为2%,企业缴费比例为8%);职工补充医疗保险缴费比例为1%(由企业缴纳);失业保险缴费总比例为1.5%(其中企业缴费比例为1%,个人缴费比例为0.5%)(2016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工伤保险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分为八个类别:基准费率分别为0.3%、0.7%、1.1%、1.4%、1.5%、1.8%、1.9%、2.0%。并根据工伤支缴率和工伤发生率实行上下浮动(每两年一次),缴纳费用全部由企业承担;缴纳费用全部由企业承担;生育保险缴费比例0.5%,缴纳费用全部由企业承担。
11. 灵活就业人员的参保险种、比例、基数分别是什么?
答: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二个险种,缴费档次为四个,分别为2299元、4273元、4832元、15446元。可自由选择。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为20%、医疗保险缴费比例为11%。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参保视同灵活就业人员规定办理。
12. 跨统筹区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如何确定其待遇领取地?
答:(1)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2)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3)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4)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13. 参保人员可以同时建立两个以上个人帐户、同时参保缴费吗?
答:不可以。按照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唯一性原则,参保人员在全国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只能存在唯一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也就是说一个人只能与一个社会保险机构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能同时在两个以上的地方参保缴费。
14. 外国人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范围是什么?
答:需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外国人指获得《外国人就业证》、《外国专家证》、《外国常驻记者证》等就业证件和外国人居留证件,以及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在澄合法就业的非中国国籍的人员。
15. 外国人参保期间的社会保险待遇及权益如何?
答:外国人参保期间享受养老、医疗、工伤、生育、失业保险待遇,待遇结算及报销方式与江阴市企业参保职工一致。外国人离澄去其它城市就业参保的,用人单位在办理退工和停保手续后可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出手续,由其它城市来澄就业并在其它城市缴纳过社会保险的外国人可办理社会保险转入手续。
16. 外国人离境时社会保险关系如何处理?
答:在达到规定的领取养老金年龄前离境的,其社会保险个人账户予以保留,再次来中国就业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经本人书面申请终止社会保险关系的,也可以将其社会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17. 外国人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及领取地如何确定?
答:《社会保险法》和《暂行办法》已有明确规定,参保外国人达到我国规定的领取养老金法定条件的,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考虑到外籍人员的特殊性,《办法》规定,外籍参保人员达到中国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时,在其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最长的地区申请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各参保地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含本息)累计计算。
18. 社会保险费按月申报期限有哪些规定?
答:企业社保费申报每月只能进行一次。结算期的时间为每月的5至24号。提早或逾期均无法办理。
19. 企业欠缴社保费对职工有哪些影响?
答:在为职工办理退休、退工时,如单位存在欠费,必须缴清所欠费用后方能办理退休、退工及人员减少;单位欠费在三个月以上的医保卡给予冻结,期间发生的所有费用由单位承担。
20. 《社会保险登记证》遗失后如何重新办理?
答:《社会保险登记证》遗失,应先到江阴日报社登报挂失,再带好单位参加社保的代码和遗失证明,到市社保中心征缴管理科办理。
21.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范围是什么?
答:从2014年10月开始,符合以下条件的单位及其编制内人员应参加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
(1) 我市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
(2) 驻澄中央国家机关(单位)所属机关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
(3) 驻澄部队原已参加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试点的事业单位和人员(原不属于纳入民政部门安置的人员),暂参加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待国家政策明确后,再按政策执行。
22. 机关事业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和比例是多少?
答:缴费基数:(1)机关单位(含参公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西藏特贴、特区津贴、警衔津贴、海关津贴等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国家和省规定的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地区附加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本人上年度12月份的基本工资)。
(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西藏特贴、特区津贴、警衔津贴、海关津贴等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国家和省规定的绩效工资(含基础性绩效和奖励性绩效)。
(3)单位的缴费工资基数为本单位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
(4)未执行规范津补贴和未实施绩效工资的单位,其工作人员个人缴费工资基数暂按上年度本人工资收入计算。
(5)个人工资超过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缴费比例: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0%。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
23. 如何办理社会保险参保证明?
答:个人证明请携带有效身份证或市民卡原件至江阴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在一体机自助打印社保证明后至窗口盖章,单位携带申请书(盖公章)按用途申请出具单位的证明。
24. 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关系如何转移?
a) 如何办理社保关系转出?
答:参保人员在退工中断缴费后(享受失业金的在领取待遇结束后)、灵活就业参保人员在终止缴费协议后,携带身份证或市民卡原件至各(镇、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或江阴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申请出具《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凭证》、《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并将凭证交至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江阴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接到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发出的《联系函》后办理转出手续、划拨基金并终止参保人员在本地的基本养老保险及医疗保险关系。
b)如何办理社保关系转入?
答:在本地参保满2个月以上并正常缴费的参保人员持转出地社保机构开具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凭证》、《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向江阴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提出社保关系转移接续申请。本中心审核转移接续申请后,对符合转移条件的,向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发出《联系函》。待收到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发出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参保人员医疗保险类型变更信息表》和转移基金后15个工作日办结接续手续。
25. 社会保障缴费年度是怎么规定的?
答:社会保险的缴费年度是从上年7月起到当年6月止,与我们平常所说的自然年度不同。
26. 社会保险参保人员个人账户情况可以在哪里查询?
答:参保人员可以凭身份证号码及社保编号到江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的“网上办理大厅”进行自助查询。社保中心每年按《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定期将对账单邮寄发放到每位参保者手中。参保人员在核对个人账户对账单时,如有疑问,应及时向用人单位反馈,也可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联系。
27. 参保人员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应当同时具备什么条件?
答:参保人员办理退休、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金),应当同时具备三个条件:(1)达到国家、省规定的退休年龄;(2)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按照规定足额缴费;(3)缴费年限15年以上。
28. 办理退休审批手续需要携带哪些资料?
答:需携带《职工养老保险手册》、户口簿、身份证(原件)、一寸照片一张,职工个人档案(劳动合同、录用花名册,就业证、表);并填写《江阴市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退休(或退职)审批表》并盖单位公章。
29. 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前一直没有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但工作时间已满15年的可以办理退休吗?
答:不可以。省政府36号令规定:参加本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退休后按照本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未参保的人员,不符合“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均按照规定足额缴费”的条件。
30. 国家、省规定的退休年龄具体有哪几种?
答:(1)男满60周岁,女干部满55周岁,女工人满50周岁(其中,45周岁前在管理或技术岗位上工作、45周岁后仍继续在管理或技术岗位上工作过的女工人年满55周岁);(2)符合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从事井下、高温、低温、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并达到规定年限的,男满55周岁,女满45周岁;(3)男满50周岁,女满45周岁,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31. 确定女职工退休年龄时管理或技术岗位如何划分?
答: 工作岗位分为干部、管理(或技术)、工人三类。干部是指原国家干部(包括以工代干经人事部门批准转干的人员)。管理(或技术)岗位是指可以申报专业技术职称的岗位,以及由用人单位依照国家和省、市以及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确定本单位管理(或技术)岗位名录,并向全体职工公布后确定的列入本单位管理(或技术)岗位名录的岗位。
32. 到达退休年龄后什么时候开始享受基本养老待遇?
答:参保人员退休后,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定的退休时间之次月起,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银行等机构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
33. 参保人员办理病退后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有哪几种情况?
答:参保人员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经市级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根据本人办理病退时缴费年限和年龄,分别享受相应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1)病退退休,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男满50周岁,女满45周岁,缴费满15年以上,或者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工作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08年6月30日前办理病退,缴费年限10年以上。
(2)病退退职,发给生活费:男不满50周岁,女不满45周岁,缴费年限15年以上,或者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工作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08年6月30日前办理病退,缴费年限在10年以上。
(3)一次性养老待遇:缴费年限不满15年,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个人,并按照本人1996年1月1日前的缴费年限,每满1年发给2个月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34. 参保人员到达退休年龄如何办理退休手续?
答:参保人员到达退休年龄时,由申办单位凭参保人员参保的证卡和有关材料,到人社部门办理退休手续。申办单位指:
(1)职工所在单位;(2)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保留养老保险关系的失业人员,户籍所在地(或暂住地)的街道、镇人社所或档案代管机构;其中在本市无暂住地的外地户籍人员,可由本人申办。
35.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待遇具体包括哪几个部分?
答:基本养老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即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另外,对1995年12月31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员,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1)基础养老金以参保人员退休时全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不足1年的缴费月数折算为年)发给1%;(2)个人账户养老金按照本人个人账户的累计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确定。计发月数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3)过渡性养老金按照参保人员1995年底前的缴费工资和缴费年限,推算出1995年前全部缴费年限的储存额,再除以120按月计发。
36. 缴费基数少报、漏报会影响退休后的养老待遇吗?
答:会。因为如果缴费基数少报或漏报,则当年的缴费工资指数就低,平均缴费工资指数也会降低,按基础养老金计算办法,基础养老金部分就会减少。缴费基数少报或漏报,还将影响个人帐户储存额的积累,今后,个人帐户养老金也低。
37. 达到退休年龄缴费不满规定年限的,延长缴费有何规定?
答:从2011年7月1日起,凡参加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累计缴费年限仍不满15年的人员,经本人书面申请,可以延长缴费至满15年(其中实际缴费年限满5年),再办理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的手续;2011年6月30日前已参保缴费、延长缴费5年后仍不足15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
38. 参保人员到达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不满规定年限的,如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答:(1)将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并按照本人1996年1月1日前的缴费年限,每满1年发给2个月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2)符合延长缴费条件的人员也可以选择延长缴费。(3)转入居民养老保险。
39. 延长缴费人员如何办理退休?
答:延长缴费至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其中实际缴费年限满5年)后,再办理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的手续。按规定50周岁退休的女职工延长缴费的,必须年满55周岁且符合上述规定年限后再办理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手续。如一女工人在2013年7月年满50周岁时,实际缴费年限14年,可以通过延长缴费办法继续参保缴费,但她在51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时,不能办理退休手续,要到年满55周岁才能办理退休。在年满50周岁后至55周岁期间,累计缴费已满15年的,可以选择继续缴费,也可以选择不缴费。缴费满规定年限并符合退休条件后,本人提出退休申请之月为退休时间,从退休次月起享受基本养老金。
40. 企业职工自动离职或被除名后又重新参加工作的,其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如何计算?
答:企业职工在当地实行基本养老保险或退休费用社会统筹(我市为1986年1年1日)前自动离职或被除名,后又重新参加工作,其连续工龄应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起计算;企业职工在当地实行基本养老保险或退休费用社会统筹后自动离职或被除名,后又重新参加工作的,其自动离职或被除名前后的连续工龄可以合并计算。
41. 企业职工辞职后又重新参加工作的,其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如何计算?
答:经单位批准的辞职人员重新参加工作的,其辞职前和重新工作后的工龄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42. 企业辞退的职工重新参加工作后,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如何计算?
答:因辞退的职工重新就业后,其辞退前的工龄及重新就业后的工龄可以合并计算。
43. 企业职工被开除或判刑后又重新参加工作的,其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如何计算?
答:企业职工受过开除或者刑事处分的,应当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起计算连续工龄。但在实行基本养老保险以后,企业职工被开除或判刑,其开除或判刑前参加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与重新工作后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如,某国有企业一固定职工1981年1月参加工作,1989年1月被开除,那么该职工1981年1月到1985年12月的工作时间不能计算为连续工龄,1986年1月至1988年12月的实际缴费年限和以后的实际缴费年限可以合并计算。
44. 在实行基本养老保险以前,在哪些企业工作的职工可以计算视同缴费年限?
答:除国有企业和县属以上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以外,其它各类所有制企业职工,在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以前的工作时间,除国家和省另有规定者外,不得视同缴费年限。如,某乡镇企业职工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前,在乡镇企业工作的时间,就不能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
45. 原在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因除名、自动离职离开单位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如何计算?
答:原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除名、自动离职离开单位,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之前在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年限不能参照企业职工办法计算,其参加工作时间从重新参加工作起计算,但实际缴费年限可以计算。
46. 原在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因辞职、辞退离开单位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如何计算?
答:经单位批准的辞职人员和被单位辞退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重新参加工作并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其辞职、辞退前和重新工作后的工龄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
47. 哪些人可以列入供养直系亲属范围?
答:供养直系亲属的范围,是指其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条件是指依靠死亡人员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1)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2)配偶或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3)子女未满18周岁的;(4)父母均已死亡且父母无兄弟姐妹,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5)子女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6)父母均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7)在2003年12月31日前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离退休人员在2004年1月1日后死亡的,其配偶在其办理离退休手续前已按原规定(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确认为供养直系亲属,且在离退休人员死亡时符合现规定(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48. 离退休人员的供养直系亲属需符合哪些条件?
答:离退休人员的供养直系亲属,应当是离退休人员离退休前已确认且死亡时仍符合供养条件的。即:已享受其他养老待遇的,不能列为供养直系亲属;离退休人员办理退休手续时不具备供养条件的,也不能列为供养直系亲属。
49. 参保人员及离退休(职)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有何待遇?
答: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参保人员以及退职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可以享受丧葬费、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费。
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参保人员及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可以享受丧葬费、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救济费。
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关系封存期间死亡的(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死亡的按失业保险有关规定享受待遇),享受丧葬费、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
50. 办理参保人员及离退休(职)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需携带哪些资料?
答:携带死亡证明、户口注销证明(外地户籍人员另需提供户籍地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在户籍地未享受丧葬抚恤金的相关证明)、火化发票、《职工退休养老证》或《养老保险手册》等资料,因交通意外身故的另需提供交通事故判决书或交通事故民事调解书;填写《企业死亡人员丧葬费一次性抚恤费供属抚恤(救济)费审批花名册》。如需办理供养直系亲属待遇,还需携带供养人员户口簿、身份证、供养关系凭据、无经济收入证明(本地户籍由所在村委或社区出具证明并由所在镇、街道人社所盖章确认,外地户籍人员由所在村委或社区出具证明并由所在县市社保经办机构盖章确认)等证明资料。
51. 如何办理参保人员及离退休(职)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
答:企业离退休人员死亡:亡故人员家属凭资料向社区或镇(街道)人社所申请,由社区或镇(街道)人社所报送市社保中心审核办理。企业在职职工死亡:亡故人员家属凭资料向其原缴费单位申请,由缴费单位报送市社保中心审核办理。
52. 从事可以提前退休的特殊工种有何待遇?
答:(1)可以提前退休。凡从事特殊工种满规定年限的,男满55周岁,女满45周岁可以办理提前退休。
(2)可以折算缴费年限。折算缴费年限为1991年底前参保人员从事井下、高温、低温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有毒有害)的工作,依照国家规定折算的连续工龄。折算后增加的缴费年限,按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时实际提前的时间确定,最长不得超过5年。如某男职工1991年底前的折算缴费年限有5年,但58周岁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最多折算2年;59周岁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最多折算1年。具体折算办法为:从事井下、高温、低温工作的, 1年折算为1年3个月;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有毒有害)工作的, 1年折算为1年6个月。特殊工种的折算缴费年限用作推算1995年底前储存额,作为计发过渡性养老金的依据。
53. 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规定年限是多少?
答: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10年,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累计满9年,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有毒有害)工作累计满8年,交通行业从事驳船船员、拖轮船员、货运汽车驾驶员等特别繁重体力连续满15年、累计满20年。
54. 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与居民养老保险如何衔接?
答: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按规定将居民养老保险转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将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合并计算或折算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入居民养老保险的,按规定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为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55. 居民养老保险的参保范围和对象是什么?
答:除了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障和应当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外的居民,都是居民养老保险的参保对象。具体来说,需要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具有本市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全日制在校学生);(2)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未与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存在劳动关系,非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3)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参保中断缴费的;(4)未享受离退休、退职待遇的。
56. 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标准是多少?
答:居民养老保险实行按年缴纳。从2015年起,居民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年300元、500元、700元、900元、1100元、13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九个档次,参保人员可自主选择。列入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或重度残疾的参保人员,其个人缴费按最低档次缴费标准(300元)由政府给予全额补贴。
57. 政府对参加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是如何补贴的?
答:在个人缴费的基础上,政府对参保人员个人缴费另外给予补贴,多缴多补,选择最低缴费档次的,每人每年补贴70元,每提高一个缴费档次,递增20元。补贴标准对应缴费档次,分别为:70元、90元、110元、130元、150元、170元、190元、210元、230元(详见下表)。但是,凡是按规定补缴居民养老保险费的,不享受政府对参保人员个人缴费的补贴。政府补贴和个人缴费全部计入个人账户。
档次
金额 一档 二档 三档 四档 五档 六档 七档 八档 九档
个人缴费 300元 500元 700元 900元 1100元 1300元 1500元 2000元 2500元
政府补贴 70元 90元 110元 130元 150元 170元 190元 210元 230元
计入个人账户 370元 590元 810元 1030元 1250元 1470元 1690元 2210元 2730元
58. 按月享受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
答:按月享受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必须同时符合四个条件:(1)具有本市户籍;(2)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3)未享受离退休、退职待遇;(4)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办法施行时(2011年1月1日)男已年满60周岁、女已年满55周岁的,不需要缴费。办法施行时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要每年不间断缴费至领取年龄。
例一:陈某,男,办法实施时43周岁,一直从事农业生产,年满60周岁时居民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假如只有11年,那么他到60周岁时能否享受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答:按照陈某的情况,距领取年龄满15年以上的,到龄享受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必须缴满15年,因此在他达到60周岁时,需要一次性补足4年缴费,才能享受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例二:周某,男,办法实施时53周岁,按规定他需要从现在开始每年不间断缴费至60周岁,就可以享受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如果他中间中断了2年,60周岁时他如何才能享受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答:周某应在年满60周岁时,一次性补足按他当年缴费标准乘以中断年限2年的居民养老保险费,再按月享受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59. 按月享受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标准是多少?
答:按月享受的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包括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从2016年1月1日起,基础养老金调整为每人月280元。
60. 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如何计算?
答:居民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规定执行(男60周岁为139,女55周岁为170)。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包括个人缴费、政府补贴、集体补助以及历年的利息之和。
61. 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缴费、领取等手续如何办理?
答:(1)参保办理。由本人携带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户籍所在地的镇(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办理参保登记手续;(2)缴费办理。个人缴费的缴费期为每年11月1日至11月30日。在缴费期内以村(社区)为单位收缴保费,各村(社区)经办人员将保费收齐后上缴镇(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并办理缴费手续;(3)领取办理。参保人员符合享受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时,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镇(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提出申请,并提交户口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镇(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负责受理参保人员申请并到市社保中心办理待遇审批手续;市社保中心从批准次月起通过银行卡对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实行社会化发放。
62. 户籍从外地迁入人员居民的养老保险如何处理?
答:未满60周岁户籍从外地迁入本市的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员,都应按规定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其中,户籍迁入前未按规定每年缴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的,应当自2011年1月1日我市居民养老保险实施之日起按我市居民养老保险缴费标准予以补缴(不享受政府补贴)。户籍迁入并按规定足额缴费后,符合我市享受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办理相关手续,按我市规定的标准享受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其中户籍迁入时女已年满55周岁的,从户籍迁入的次月起享受居民养老保险相关待遇。
年满60周岁户籍从外地迁入本市的人员,应按规定在户籍迁出地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我市不再办理居民养老保险相关手续。
女年满55周岁、不满60周岁已享受我市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户籍迁出本市的,从户籍迁出的次月起停发我市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办理居民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按户籍迁入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规定参保或享受待遇。
63. 儿童统筹医疗保险的参保条件、时间和缴费具体如何规定?
答:(1)参保条件:①凡父母一方为享受本市机关事业单位(原公费医疗单位)的职工;②年龄为16周岁以下、在本市定居的职工子女;(2)参保时间:新生儿和外地调入、复员转业和新录用等职工子女,应在三个月内办理相关手续。逾期未办又要求参加者,原则上于每年七月及次年一月办理;(3)缴费:每名儿童收取500元/年。
64.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具体如何缴纳?
答: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65.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医疗帐户的计入比例是多少?什么时候计入个人医疗帐户资金?
答:35周岁以下(含35周岁)的职工按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的3%计入;36周岁到45周岁(含45周岁)的职工按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的4%计入;46周岁以上(含46周岁)的职工按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的5%计入;机关事业单位的退休人员按本人上年度养老金的6%计入,企业退休人员按本人上年度养老金的7%计入。个人医疗帐户资金的计入时间为每年7月1日一次性计入。
66. 医疗保险个人帐户支付的范围是什么?
答:答:(1)职工医疗保险个人帐户主要支付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定点药店购药发生的医疗费用(含个人部分自理费用),以及二类疫苗费用。上年累计结余可支付住院起付线费用。
(2)依据【澄人社规发(2016)1号】文件规定,职工医疗保险个人帐户从2016年7月1日起在原支付范围基础上,扩大以下支付范围:①参保人员在定点零售药店购药和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所发生的原由个人全部自费的国药准字号药品费用;②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配置中药膏方所发生的符合《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库》的中药饮片费用;③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所发生的符合《江阴市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及支付标准》的丙类项目费用;④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健康体检的费用。
(3)依据【澄人社规发(2016)1号】文件规定,从2016年7月1日起,个人账户上年累计结余金额在3000元以上至6000元以下的,上年累计结余金额在6000元以上的,可分别将1000元和2000元限额的个人账户资金,按照个人自愿的原则,用于购买健康险、意外险等商业保险或用于运动健身,两种用途可以重叠。(商业保险及健身场馆的确定见具体文件规定)
67. 职工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支付范围是什么?
答:职工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主要支付范围:一是按比例支付参保人员住院和门诊特殊病种治疗在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二是按比例支付参保人员个人帐户用完后的门诊统筹费用。
68. 我市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的起付标准是多少?
答:一级医院300元,二级医院600元,三级医院900元;第二次住院的起付标准降低至首次起付标准的50%,第三次住院的起付标准降低至首次起付标准的25%,第四次及以上住院不再支付起付标准。
69. 参保人员在一、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其统筹段个人支付比例是如何规定的?
答:在职职工在一级定点医疗机构(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发生的符合医保范围的医疗费用,30万元(含30万元)以内的部分,个人自付3%。在二级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医保范围的医疗费用,30万元(含30万元)以内的部分,个人自负4%。在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1万元以内(含1万元)的部分,个人自付9%;1-4万元(含4万元)的部分,个人自付7%;4-30万元(含30万元),个人自付5%。退休人员在上述个人自付比例基础上减半执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按上述自付比例30%执行。
70. 目前补充医疗保险有无最高支付限额?
答:从2012年7月1日起,职工补充医疗保险不再设置最高支付限额。-
71. 灵活人员参加医疗保险的,从何时起可享受住院医疗待遇?
答:连续缴费满6个月后即可享受。
72. 退休后怎样才能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答:职工达到国家法定年龄办理退休手续时,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最低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必须达到男满25年、女满20年,实际缴费年限需满10年以上(含10年)。参保职工办理退休手续时不足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的,一次性补缴不足年限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后,方可享受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73. 参保职工去外地就医如何办理相关手续?
答:因病情需要到南京、无锡、苏州、常州、上海、北京、天津七市的市外指定医院住院诊治的参保人员需办理以下相关手续:(1)办理身份证明。在职职工到本单位(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亦到本单位)、灵活就业人员以及归属社区管理的退休人员到所在镇社保所办理;(2)医疗费用报销。在市外指定医院住院就诊后,凭参保人员市外就医身份证明、本人社会保障卡、本市和市外指定医院的门诊病历、出院记录、费用清单和有效票据到本市各定点医院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窗口办理报销。
注意事项:1、市外指定医院只限公布的医院本部,不包括指定医院的分院、协作医院、联合医院等形式的医院。2、限于对市外指定医院住院治疗费用的报销。3、自行购药的药品费用均不予报销。4、对发生数额较大或有疑问的医疗费用,必要时经社保中心调查核实后再予结付。5、转外就医住院费用应在年度内申报(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最晚不超过第二年的8月30日,逾期不予受理。6、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转往市外非指定医疗机构(限就医地人社部门公布的定点医疗机构)的住院治疗费用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其符合规定的费用,基金支付比例按规定比例减半执行。
74. 参保职工如何申请办理“慢性病门诊医疗费补贴”?
答:患有慢性病补贴范围病种的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企业参保人员,均可提出申请。申报资料:(1)《江阴市职工医疗保险慢性病门诊医疗费补贴审批表》(在江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可以下载);(2)申请人最近二年市级医院门诊病历、出院小结和相关医疗检查报告(复印件须经医院盖章认可);(3)申报单位的《慢性病门诊医疗补贴汇总申报表》。 业务流程:申请人填表并附相关资料报单位(灵活就业人员报市人力资源和管理服务中心和所在镇/街道人社所),单位汇总后于每季末(即3月、6月、9月、12月)15日前报社保中心医疗保险科,社保中心组织医疗专家进行鉴定,鉴定结果通知单位并由单位通知本人。
病种范围:糖尿病、高血压(II、III期)、中风后遗症、肺结核(活动期)、慢性支气管炎、肺气肿、慢性肝炎、肝硬化、类风湿性关节炎、红斑狼疮、慢性肾功能不全(氮质血症期以上)、精神疾病、冠心病(心绞痛、心肌梗塞)、心肌病(扩张型、肥厚型)、风湿性心脏病、帕金森氏病、再生障碍性贫血、恶性肿瘤、强直性脊柱炎、克罗恩病、慢性溃疡性结肠炎、癫痫、支气管哮喘、硬皮病(系统性硬化症)、重症肌无力、甲状腺功能亢进症(原发性)等26种慢性疾病。
补助标准:在医疗保险结算年度(当年7月至次年6月)内,个人帐户用完且在职人员自负500元(符合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医疗费用,下同)、退休人员自负300元后,一个病种在3500元以内,二个(含)以上病种的在5000元以内符合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医疗费用,对在职和退休人员分别补贴80%、90%。
75. 因外伤等原因产生的医疗费如何申报?
答:外伤是指由于各种意外原因而直接导致对身体带来的非疾病性的伤害。凡因外伤、中毒等需要住院的参保人员应凭市民卡在医院登记住院,医保专管员将对受伤情况进行核实,请参保人员确认签字,否则视为自动放弃医疗保险待遇;尽快将《非自然疾病费用申报表》、门诊病历送医保驻院服务窗口处申报,在一月内经调查核实后做出调查意见予以答复通知。如在出院时,已经调查通过的,结算时医院自动按政策报销;未完成调查的,全额现金垫付,并将出院记录、发票、清单,送至医保驻院服务窗口处。
76. 异地安置的条件是什么?申请、报销手续如何办理?
答:(1)异地安置的条件:异地定居的参保人员,包括异地定居半年以上的退休人员和长期(6个月以上)驻外工作的在职人员;(2)办理异地安置手续:填写异地安置申请表-单位或户口所在地社区盖章-异地医保部门确认医疗机构-社保中心输机,发放异地证;(3)报销程序:凭异地证、门诊病历、出院记录、费用明细清单、有效票据、社会保障卡等资料,到社保中心按规定报销。
77. 参保职工、用人单位、定点医疗机构违规如何处理?
答:参保职工将社会保障卡转借他人使用或冒名就诊、住院或提供虚假医疗票据处方及费用单据的;用人单位将无劳动关系的人员作为职工参保的;定点医疗机构未认真查验社会保障卡,将非参保对象的医疗费用列入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相关医疗费用基金不予支付,违规金额较大或情节较为严重的,按《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相关规定处理。
78. 职工生育保险具体由谁缴费?
答: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79. 生育保险待遇具体由哪些部分组成?
答:生育保险待遇包含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80. 用人单位欠缴生育保险费的,职工能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答: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其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和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的医疗费用待遇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足额支付。
用人单位欠缴生育保险费的,从欠缴当月起停止支付该单位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待遇标准足额支付。用人单位按规定足额补缴所欠的费用和滞纳金的,在欠费期间发生的生育保险有关费用,生育保险基金按规定予以支付。
81. 参保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有哪些条件?
答:(1)符合国家、省、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2)参加生育保险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0个月以上的职工;(3)失业女职工,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且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的;(4)男职工配偶未享受生育有关待遇且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的。
82. 参保职工可以享受哪些生育保险待遇?
答:参保职工分为女职工、失业女职工、男职工,他们的待遇分别是:(1)女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包括产前检查、分娩、生育并发症、计划生育手术等发生的医疗费用和一次性营养补助费、生育津贴;(2)失业女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产前检查费和一次性营养补助费;(3)男职工配偶生育的按照生育医疗费标准的50%给与一次性补偿。配偶符合晚育条件的,男职工可以享受15天的生育津贴。男职工生育保险待遇还包括计划生育手术发生的医疗费用。
83. 职工享受生育津贴的情形有哪些?
答:(1)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2)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84. 生育津贴标准是怎样的?
答:生育津贴是职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获得的工资性补偿。生育津贴按照职工产假或者休假天数计发,计发基数为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
职工在产假或者休假期间按照以下标准享受生育津贴:
(1)生育的,享受128天的生育津贴,其中难产的,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晚育的,增加30天的生育津贴;
(2)妊娠不满2个月流产的,享受20天的生育津贴;妊娠满2个月不满3个月流产的,享受30天的生育津贴;妊娠满3个月不满7个月流产、引产的,享受42天的生育津贴;妊娠满7个月引产的,享受98天的生育津贴;
(3)实行输卵管结扎手术的,享受21天的生育津贴;实行输精管结扎手术的,享受7天的生育津贴;
(4)实行输卵管复通手术的,享受21天的生育津贴;实行输精管复通手术的,享受14天的生育津贴;
(5)放置或者取出宫内节育器的,享受2天的生育津贴;
(6)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护理假的,享受15天的生育津贴。
职工产假或者休假期间,享受的生育津贴低于其产假或者休假前工资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予以补足;高于其产假或者休假前工资的标准的,用人单位不得截留。
85. 女职工的产前检查费、一次性营养费补助如何确定?
答:女职工生育的产前检查费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审核后结算给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支付给职工本人。现执行标准为:生育1100元,流产550元。一次性营养补助费标准为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的2%,现为1341元。
86. 生育医疗费用包含哪些?
答:生育医疗费用包含:(1)生育的医疗费用;(2)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3)法律、法规规定的医疗费用。
87. 哪些情形下发生的生育保险医疗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答:(1)就医时未按规定使用社会保障卡;(2)非本市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抢救除外);(3)在国外或港澳台地区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4)治疗各种不育(孕)症、性功能障碍等;(5)新生儿的医疗费用。
88. 什么是工伤保险?
答:工伤保险是国家和社会为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而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如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职业病或因意外事故、职业病造成致伤、致残、致死等,有可能出现全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使劳动者本人及他的家属丧失或部分丧失赖以生存的劳动收入的情况,造成生活难以维持。参加工伤保险后,受工伤的劳动者就可以从国家和社会获得一定数量物质帮助,使劳动者能度过难关,尽量恢复劳动能力。
89. 哪些单位需要交纳工伤保险费?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90. 工伤保险基金有哪些部分构成?
答: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
91. 工伤保险费率的原则是什么?
答: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
92. 各行业的工伤保险费率是否一致?
答:不一致。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若干费率档次。
93.工伤保险费具体由谁缴纳?
答: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94.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时,怎样申请工伤认定?
答: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未在上述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95. 什么情况可认定工伤?
答: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4)患职业病的;(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96. 哪些情形可以视同工伤?
答: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1)项、第(2)项情形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3)项情形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97. 哪些情形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
答: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1)故意犯罪的;(2)醉酒或者吸毒的;(3)自残或自杀的。
98. 职工因工受伤或者患职业病时,可以享受什么医疗待遇?
答:职工因工受伤或者患职业病时,其治疗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99. 职工治疗工伤如何就医?
答: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3天内必须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网上也可以申报备案。工伤职工因伤情特别严重需要转往市外指定医院的,应由协议医疗机构出具证明,并经市社保中心同意,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100. 工伤职工安装或配置辅助器具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答: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应当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由工伤职工所在单位申请,经市社保中心审定后,须到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的机构配置辅助器具,并执行国家规定的有关标准。
101. 停工留薪期有无时间限制?
答:有。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应当凭职工就诊的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出具的休假证明确定。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102.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享受何种工资福利待遇?护理费用由谁负责?
答: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103. 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的生活护理费用标准是多少?
答: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104. 职工因工致残鉴定为1-4级伤残的,享受何种工伤保险待遇?
答: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2)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3)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105. 职工因工致残鉴定为5、6级伤残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是多少?
答: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2)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106. 职工因工致残鉴定为7-10级伤残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是多少?
答: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107. 职工因工致残鉴定为5-10级伤残的,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享受哪些工伤保险待遇?
答: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至十级伤残的,按照规定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基准标准为:五级20万元,六级16万元,七级12万元,八级8万元,九级5万元,十级3万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基准标准为:五级9.5万元,六级8.5万元,七级4.5万元,八级3.5万元,九级2.5万元,十级1.5万元。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发40%。
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且解除劳动关系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照下列标准执行:不足5年的,按照全额的80%支付;不足4年的,按照全额的60%支付;不足3年的,按照全额的40%支付;不足2年的,按照全额的20%支付;不足1年的,按照全额的10%支付,但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除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按照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工伤职工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后,工伤保险关系终止,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不再受理其本次伤残的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申请。
108. 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可以领取什么待遇?
答: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可以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1)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109. 工伤待遇中的本人工资是如何确定的?
答:这里指的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110.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申领抚恤金的条件有哪些?
答:《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规定: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1)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2)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3)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4)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5)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6)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7)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111. 职工因工死亡后,各项具体待遇何时支付?
答:因工死亡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自职工死亡当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自死亡的次月起支付。
112. 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如何调整?
答: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设区的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
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以及生活护理费调整方案,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同意报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省财政部门批准后执行。
113. 用人单位依照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或者参加工伤保险后中断缴费的职工发生工伤的,如何享受工伤待遇?
答:用人单位依照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或者参加工伤保险后中断缴费期间,职工发生工伤的,该工伤职工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均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支付。用人单位按照规定足额补缴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职工新发生的工伤保险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按照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支付。
114. 职工非由单位指派到其他用人单位工作的,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如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答:用人单位职工非由单位指派到其他用人单位(以下称实际用人单位)工作的,由实际用人单位按照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115. 职工再次发生工伤,如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答:职工再次发生工伤,应当对新伤评定伤残等级,并按照新伤评定的伤残等级和再次工伤时的本人工资,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根据规定应当享受伤残津贴的,按照新认定的伤残等级享受伤残津贴待遇。
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期间多次发生工伤,按照规定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按照其在同一用人单位发生工伤的最高伤残级别,计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116. 在哪些情况下,工伤职工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答: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1)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2)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3)拒绝治疗的;(4)正在收监执行的。
117. 骗取工伤保险待遇或者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骗取工伤保险待遇,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18. 单位延长工作时间是否属于工作时间?
答:属于工作时间。“工作时间”,应是职工劳动合同规定的工作时间或者用人单位规定的工作时间以及加班加点的工作时间。
119. 工作场所是否仅限于本岗位的区域?
答:不是。“工作场所”,既包括用人单位能够对从事日常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有效管理的区域,也包括职工为完成某项特定工作所涉及的单位以外的相关区域。
120.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应提交哪些材料?
答: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工伤认定申请表(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2)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3)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121. 社会保险部门作出工伤认定的时间有何规定?
答: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122. 职工发生工伤后何时能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答: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123. 劳动能力鉴定有哪些内容?
答: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对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124. 如何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答: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125. 对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服,如何申请再次鉴定?
答: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126. 工伤职工被判刑正在收监执行的,是否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答:工伤职工被判刑正在收监执行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刑满释放或改为监外执行的,符合条件的可以恢复享受原工伤保险待遇,但收监期间待遇不再补发。
127. 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待遇方面的争议,应如何处理?
答:应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职工可以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128. 在工伤认定过程中,当事人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决定不服的,有哪些法律救济途径?
答: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或者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29. 用人单位在工伤认定过程中承担何种举证责任?
答: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拒不举证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受伤害职工提供的证据或者调查取得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130. 新版市民卡及省社保卡的申领对象有哪些?申领时需携带哪些材料?
答:申领对象:(1)本市户籍人员;(2)依法参加本市社会保险人员(包括在本市就业并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外国人和港澳台人员);(3)依照相关规定的其他人员。
携带材料:(1)以下任一有效证件:本人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或临时身份证;户口本(限16周岁以下);港澳居民往来通行证;台湾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护照。代办需要提供双方有效证件。(2)外地户籍人员或需更换原市民卡照片人员,须提供申领人近期电子照片或者近期二寸白底彩色免冠证件照。
131. 旧版市民卡上的功能是如何承继到省社保卡、新版市民卡上的?
答:省社保卡继承了原市民卡的医保功能,同时继承了银行账户;新版市民卡继承原市民卡的银行账户及小额电子钱包功能。省社保卡和新版市民卡继承的银行账户属于同一个银行账户,二者互为关联,可以理解为主副卡。新版市民卡领取后,原市民卡金融账户的余额、代付代扣协议、密码全部自动转至新版市民卡上;原市民卡联机账户的余额、密码也全部转至新版市民卡上;原市民卡小额电子钱包余额可以继续使用,或者在换卡15天后至市民卡服务中心转至新市民卡上。
132. 省社保卡是否必须马上更换?原市民卡还能办理吗?
答:自2015年7月1日起原市民卡停止办理,换发省社保卡和新市民卡,过渡期为三年,停用原市民卡具体时间将会在各媒体上进行公告。
133. 办理省社保卡收费吗?
答:在全省范围内首次申领省社保卡免费,江阴原市民卡丢失补省社保卡首次免费,省社保卡补换卡收工本费20元。
134. 启用省社保卡后,原市民卡还能用于医保结算吗?
答:首次持省社保卡至医保定点单位就医购药后,社保功能自动启用,原市民卡的社保功能自动失效,不能用于医保结算。
135. 省社保卡遗失后如何挂失、补办?如何收费?多久能拿到新卡?如何解挂?
答:省社保卡挂失分为临时挂失和正式挂失。(1)临时挂失是指通过电话、网站等非书面形式确认的挂失,持卡人通过12333、市民卡服务点进行临时挂失。社保功能临时挂失有效期为7天,逾期将自动解挂。银行功能临时挂失有效期按照合作银行规定执行(江阴农商行为5天)。 (2)正式挂失:持卡人携带有效证件至农商行营业网点办理。
补卡:持卡人办理正式挂失后,可携带有效身份证件至江阴农商行营业网点或市民卡服务网点办理补卡业务。
领卡时间: 5个工作日后,携带有效证件和回执单至指定网点领取新卡,乡镇网点最长的时间为10天。
解挂:持卡人在办理了临时挂失或正式挂失后,如丢失的省社保卡又找到,可以携带有效证件办理解挂手续,临时解挂可以在全省农信系统62家法人单位内任意营业网点及市民卡服务网点办理。正式解挂须在其办理正式挂失的受理网点办理解挂业务。(如挂失后已办理补卡业务则不能办理解挂业务)
收费:办理挂失补卡业务需要收取卡工本费20元/张。
136. 换领省社保卡后,社保代扣、退休金发放等社保业务关联到哪张卡上?
答:因为新版市民卡继承了原市民卡的银行账户,原市民卡持卡人在江阴人社局办理的社保代扣、养老金待遇等协议继续有效,只需要在用新版市民卡作为凭证办理存取款业务(省社保卡银行功能激活后可作为办理凭证)。本人也可以持省社保卡或新版市民卡至人社相关业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用新卡作为社保代扣、退休金发放等社保业务的关联账号。
137. 如何更新省社保卡和新版市民卡上的照片?
答:更新照片的两种情况:(1)由本人提出更换申请;(2)原市民卡换省社保卡和新版市民卡时,发现原照片不符要求。
138. 新版市民卡遗失后如何挂失、补办?如何收费?多久能拿到新卡?如何解挂?
答:挂失:分为临时挂失和正式挂失。(1)临时挂失:市民可以通过拨打电话12345或登录www.jysmk.com网站按照提示进行临时挂失,有效期5天,逾期自动解挂。(2)正式挂失:市民须携带有效证件至市民卡服务网点办理。
补卡:市民办理正式挂失后根据个人需要办理补卡业务,补卡须携带本人有效证件至市民卡综合服务网点办理。
收费:办理时收取10元挂失手续费;补卡需收取工本费20元/张。
解挂:解挂有临时挂失解挂和正式挂失解挂。如果已经办理补卡业务,则不能再办理解挂业务。解挂须携带有效证件到柜台办理。
领卡时间:5个工作日后凭有效证件和业务受理单据至申请网点领卡。小额电子钱包余额15天后至服务网点转入新卡。因乡镇网点最长时间为10天。
139. 预挂失后,各功能多久会被冻结?
答:预挂失1小时内,银行账户、医保账户冻结,小额电子钱包24小时后冻结。
140. 新版市民卡或省社保卡因质量问题、人为损坏、卡面信息变更等原因需要换卡,具体如何办理?
答:因卡质量问题、人为损坏、卡面信息变更等原因可以申请办理换卡。卡在两年质保期内非人为因素损坏可以免费更换,其他均需收取20元工本费,5个工作日后凭有效身份证件和业务受理单据至申请网点领卡。乡镇网点因卡一周寄一次,最长领卡的时间为10天。
141. 旧版市民卡上的水电代扣业务,换卡后是否有效?
答:因为新版市民卡、省社保卡继承了原市民卡的银行账户,原市民卡上的水电代扣业务继续有效。
142. 如何开通市民卡的老年卡功能?可享受什么待遇?
答:年满60周岁的持卡市民至市民卡综合服务网点开通。乘坐市内公交车为15元/月,不限坐车次数。乘坐城镇公交车刷卡95折。
143. 如何开通市民卡的高龄卡功能?可享受什么待遇?
答:年满70周岁的持卡市民至市民卡综合服务网点开通。免费乘坐市内及城镇公交车。
144. 如何开通市民卡的学生卡功能?可享受什么待遇?
答:18周岁以下持卡市民可至市民卡综合服务网点开通学生卡功能。乘坐市内公交车0.5元/次,城镇公交车刷卡95折/次,在小额电子钱包内进行充值,每次充值最低15元。
第三部分 人才人事
1. 什么是人才?
答:人才是指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或专门技能、进行创造性劳动并对社会作出贡献的人,是人力资源中能力和素质较高的劳动者。
日常工作中,人才统计的口径为:具有中专及以上学历、或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初级工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的人员,以及农村实用人才(生产能手、经营能人和能工巧匠等)。
2. 什么是高层次人才?
答:高层次人才是指具有硕士及以上学历、或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
3. 什么是“国家千人计划”人才?
答:“国家千人计划”是中央层面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的简称,即从2008年开始,围绕国家发展战略目标,用5-10年时间,重点引进一批能够突破关键技术、发展高新产业、带动新兴学科的战略科学家和科技领军人才。
引进的人才应在海外取得博士学位,年龄不超过55周岁,引进后每年在国内工作不少于6个月,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在国外著名高校、科研院所担任相当于教授职务的专家学者;(2)在国际知名企业和金融机构担任高级职务的专业技术人才和经营管理人才;(3)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掌握核心技术,具有海外自主创业经验,熟悉相关产业领域和国际规则的创业人才;(4)国家急需紧缺的其他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
4. 对引进的“国家千人计划”人才有哪些支持政策?
答:对列入“国家千人计划”的重点创业人才,中央财政给予每人人民币100万元的资助,市财政提供50万元配套支持。国家和地方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资)金给予优先支持等。
5. 什么是省“双创引进计划”人才?
答:省“双创引进计划”是“江苏省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引进计划”的简称。主要是面向省外、特别是海外重点引进以下人才:(1)自主创业人才(A类):带技术、带项目、带资金的形式来我省投资创(领)办科技型企业、具有硕士(含)以上学位、年龄不超过50周岁的高层次人才或团队;(2)企业引进人才(B类):我省重点发展的电子信息、新能源、生物工程及新药、新材料、先进装备制造、现代服务业等领域的各类高科技企业,引进的具有博士学位、年龄一般不超过50周岁、拥有高级职称或国际公认的执业资格、或具有在国内外知名企业、高校、科研单位及相关机构关键岗位上从事研发及管理工作的经历并取得了突出业绩的高层次研究开发和管理人才。
6. 对引进的省“双创引进计划”人才有哪些支持政策?
答:对列入省“双创引进计划”的人才,省财政一次性给予每人(团队)不低于100万元的创业创新资金资助,市财政提供30万元配套支持。
7. 申报省“双创博士计划”需具备哪些条件?
答:双创博士项目分创业、企业创新、企业博士后、县级医院创新、境外世界名校、科技副总、产业教授指导博士等7个类别。其中,(1)自主创业类:是指在我市创(领)办企业(已完成工商注册登记等相关手续)的博士,且个人实际注册资本不少于50万元(不含技术入股);(2)企业博士后类:是指到我省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工作、从事企业重大项目研发的博士后,并已完成进站手续。如确定为受资助对象,须与所在省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企业签订相关协议,确保在企业博士后工作站工作2年以上;(具体条件以省有关部门当年的申报公告为准)。
8. 对获评的省“双创博士计划”人才有哪些支持政策?
答:获评省“双创博士计划”的,享受下列支持政策:(1)专项经费支持。对入选的双创博士,给予每人不低于20万元的资助(免交个人所得税),其中省级财政两年内给予每人15万元创新
创业资金资助,地方财政给予不低于5万元的配套资助。(2)科技项目支持。省级及以下各类科技计划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由资助对象领衔实施的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项目;(3)平台建设支持。各地、各部门优先支持资助对象创(领)办的企业加强企业博士后工作站、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创新平台建设;(4)科技金融支持。各地、各部门优先向金融机构、担保公司、风险投资公司推荐由资助对象创(领)办企业实施的高新技术融资项目;(5)人才服务支持。各地、各部门搭建交流服务平台,鼓励和帮助资助对象创(领)办的企业引进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或团队。
9. 省“六大人才高峰计划”的高层次人才项目的申报范围是什么?
答:在我省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技术水平提升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中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特别是新能源、新材料、生物技术和新医药、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和软件、物联网和云计算、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汽车、智能电网和海洋工程装备等十大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的重点人才项目。在机械汽车、电子信息、建筑、农业、教育和医药卫生等重点行业领域的重点人才项目。
10. 省“六大人才高峰计划”的高层次人才项目申报需具备哪些条件?
答:(1)对申报单位的要求:重视人才工作,具有人才群体优势,并已形成一定规模的人才梯队。具有人才培养实施计划,具备相应的人才匹配资金,申报人选须列为本单位重点人才培养对象。同一单位申报相同学科(一级学科)的项目一般不超过3个。
(2)对申报项目的要求:申报项目应是在行业、产业领域内科技含量高、带动能力强,处于省内领先、国内先进水平并有良好的发展前景的项目。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申报项目重点为应用型、创新型项目或我省新兴产业发展规划重点目标领域内的项目,且成果易于转化,预期经济和社会效益好。申报资助项目一般应为首次申报。同一项目已获得国家、省有关部门立项资助,以及已被列为前十一批“六大人才高峰”立项资助的,不再列入资助范围。同一申报人应只申报一项。具备实施该项目的人才、仪器设备、实验室、研发基地和其他基本条件。省外、海外高层次人才申报项目,应与江苏省内的合作单位签订不低于相应期限的工作、服务或项目合作协议。项目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3年。
(3)对项目人的要求:申报项目负责人及参与者应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严谨的科研作风和科学、求实、团结、协作的精神。项目负责人的年龄应一般在50周岁以下。创新创业型人才承担的高水平项目,其负责人年龄条件可适当放宽。申报高技能人才项目的应具备技师或高级技师职业资格,在本领域技术领先,有参与省级以上重点项目的经历,并在该领域取得突出业绩。
11. 对获评的省“六大人才高峰计划”高层次人才项目有哪些支持政策?
答:获评的省“六大人才高峰计划”高层次人才项目分A、B、C、D四个类别,省财政分别给予10万元至3万元不等的资金资助,市财政给予1:1的匹配。
12. 什么是国际国内顶尖人才?
答:国际国内顶尖人才主要指在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和传统优势产业提升改造等领域引进的,具有国际科学视野和科技战略眼光,其研究成果在国际上对本学科和技术领域产生重要影响的科学家,包括诺贝尔奖获得者、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以及国际著名科学家、首席科学家、首席技术官、著名设计大师。
13. 对引进的国际国内顶尖人才有哪些支持政策?
答:国际国内顶尖人才在澄落户或全职在澄工作,建立应用型研究所、创办科技型企业或在企业设立大师工作室,享受下列支持政策:(1)给予引进的诺贝尔奖获得者原则上不少于2500万元科研成果产业化配套资金,并给予500万元安家补贴;(2)给予引进的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国外科学院院士、国外工程院院士原则上不少于500万元科研成果产业化配套资金,并给予200万元安家补贴;(3)给予引进的著名科学家、首席科学家、首席技术官、著名设计大师原则上不少于300万元科研成果产业化配套资金,并给予100万元安家补贴。
14. 什么是社会事业领军人才?
答:社会事业领军人才主要指在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领域内引进的,具有较高声望和较大影响,在基础学科研究中有突出成就,在技术应用领域有较强专业技能,年龄一般不超过55周岁的高层次人才,并具备下列条件:(1)取得硕士、博士学位,或具有相当于副高及以上职称;(2)获得国际、国家权威奖项;(3)社会事业领域内急需紧缺的高层次人才,或列入江苏省“333工程”培养对象以及与其相同等次的高层次人才。
15. 对引进的社会事业领军人才有哪些支持政策?
答:社会事业领军人才,与用人单位签订5年聘用合同,享受下列支持政策:在聘用期内,给予引进的社会事业领军人才每人每月2000元津贴。列入省“333工程”培养对象的,按照省文件的有关规定和列支渠道,给予第一层次培养对象每人每月10000元、第二层次培养对象每人每月3000元津贴。对列入省“333工程”第三层次培养对象的,给予每人每年6000元津贴,由市财政和培养对象所在单位按50%的比例分担,并给予一定的科研项目经费资助。省“333工程”培养对象不重复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津贴。
16. 什么是中介服务领军人才?
答:中介服务领军人才主要指在风险投资、金融、法律、财务、咨询、知识产权等领域引进的,取得硕士或博士学位,或具有律师、注册会计师、注册建筑师等国际认同的执业资格,年龄一般不超过55周岁,具备行业认可的从业资质,有较高知名度和较大影响力,有较强创新服务能力,从事科技创业中介服务的高层次人才,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在业界有较高知名度和较大影响力,是业界公认的资深人士,并有设计和实施服务模式的成功经验或若干有影响力的成功案例;(2)在国际知名的风险投资公司、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投资银行等曾经担任过合伙人;(3)从事风险投资的,其领衔的团队累计投资超过2亿元或者受托管理资金超过5亿元,其个人主导投资了1家以上行业内影响力大或成功上市的创业型企业。
17. 对引进的中介服务领军人才有哪些支持政策?
答:中介服务领军人才在澄设立机构、出资创办企业或由本地机构(单位)引进合伙创业,享受下列支持政策:(1)简化审批手续和环节,为中介服务领军人才在企业(机构)注册、项目申报审批等方面提供便捷高效服务;对企业(机构)聘用的、符合引进条件的外埠技术和管理骨干,优先办理相关手续;(2)凡为我市科技创新创业服务,对产业发展产生重大影响,带来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经评审确认的,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
18. 什么是科技创新领军人才?
答:科技创新领军人才主要指在我市企业、高校、科研机构(不含中央、部省属企业、高校和科研机构)引进的,取得硕士或博士学位,年龄一般不超过55周岁,有重大发明和重大技术创新,培育壮大新兴产业,促进传统产业升级的高层次人才,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国家“863”、“973”重大科研项目主要负责人;(2)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获得者前三名;(3)“千人计划”创新人才,中科院“百人计划”人选;(4)国家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教授、“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5)“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全国技术能手”获得者。
19. 什么是创新创业领军团队?
答:创新创业领军团队主要指在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和传统优势产业提升改造等领域引进的,在高端发展领域已取得杰出成绩或具有显著创新潜力,主要从事产业技术研发和科技成果转化,有望突破核心技术和产业关键技术的科技创新创业团队。
20. 对引进的创新创业领军团队有哪些支持政策?
答:对于创新创业领军团队,经评审确认的,享受下列支持政策:(1)对入选的“创新创业领军团队”,给予每个团队300万元—800万元的人才项目经费资助,分5年支付;(2)对入选的“创新创业领军团队”,同时给予1000万元—3000万元的科研成果产业化配套资金,分5年支付。
21. 江阴市高层次人才卡(“一卡通”)适用于哪些对象?
答:江阴市高层次人才卡(“一卡通”)的适用对象为:(1)国家“千人计划”人才;(2)江苏省“双创计划”人才;(3)无锡市“530”计划人才、无锡市“东方硅谷”领军人才、江阴市“330计划”领军人才;(4)其它有突出贡献的高层次人才。
22. 江阴市高层次人才卡(“一卡通”)如何申领?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答:江阴市高层次人才卡(“一卡通”)申领步骤及需准备的资料如下:1、《江阴市高层次人才卡(“一卡通”)申请表》,可从市人社局网站(www.jyshrss.com)下载;2、携带相关人才计划入选证明材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劳动(工作)合同、身份证件等资料原件及复印件,创业企业还需提供营业执照副本或股权证明,至市人社局人才开发科;3、经市人社局人才开发科初审、市科技和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确认,通过后由市信息化办公室负责制作人才卡(“一卡通”),市人社局负责发放江阴市高层次人才卡。
23. 江阴市高层次人才卡可享受哪些服务待遇?具体办理流程是怎样的?
答:江阴市高层次人才卡可享受出入境、居留服务,户籍便利服务,驾照申领,子女入学、入园,健康医疗服务,配偶安置,人才公寓,以及免费游览园林景区、参观市博物馆、在市图书馆及各分馆免费查阅图书资料、以会员优惠制形式在市属体育场所参加健身活动以及其它新增的服务等服务待遇。这些服务分别有对应的咨询及办理部门,详细可查阅《江阴市高层次人才卡(“一卡通”)办理及服务指南》(澄科人领〔2014〕5号),进行电话咨询和表格下载,按流程办理。
24. 申领《江阴市优秀人才证明书》需要符合哪些条件?
答:申领《江阴市优秀人才证明书》的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1)具有硕士及以上学历或副高及以上职称;(2)经市人社局批准引进且人事档案及户籍关系已转入我市;(3)在我市电子信息、机械装备、汽车及零部件、特色冶金、新材料、高档纺织服装、生物医药、新能源和环保业等八大支柱产业以及服务外包和物流产业企业工作并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且本人所学专业与企业产业类型基本一致。
25. 如何申领《江阴市优秀人才证明书》?
答:(1)在江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下载并填写《<江阴市优秀人才证明书>申领表》;(2)随表附申领人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职称证书、劳动(工作)合同、户口簿、身份证和引进来澄的工作介绍信等材料复印件(并携原件备查验)递交至市人社局人才开发科;(3)市人社局人才开发科初审通过后递交江阴市科技和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集体评审;(4)如审核通过则由市人社局人才开发科发放《江阴市优秀人才证明书》。
26. 优秀大学生租房补贴的适用范围和对象有哪些?
答:适用范围:江阴市域范围内进行工商登记注册并正常纳税的战略 性新兴产业和传统优势产业企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主要指:新传感、新能源、节能环保、 生物医药等产业。传统优势产业主要指:冶金、纺织服装、机械装备、新 材料、电子信息、汽车及零部件等产业。
适用对象:具有博士、硕士、知名重点高校(“985”高校本一)学 士学位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含国家承认的海外全日制高校)应届毕业生,且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并按期交纳社会保险。应届毕业生是指2012年度开始,毕业一年内初次就业的毕业生。
27. 优秀大学生租房的补贴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答:来澄优秀大学生在外租房补贴标准为:博士每人每月1000元、硕士每人每月800元、知名重点高校学士每人每月500元。从大学生与所在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且在外租 房后申报之月起,连续领取租房补贴期限暂定为2年。
28. 如何申请来澄优秀大学生租房补贴?
答:来澄优秀大学生申领租房补贴,由所在企业代为办理有关申领手续。企业可通过江阴人力资源公共服务网(http://www.jyrlzy.com)“大学生租房补贴申报程序”录入相关申报信息后,携带《来澄优秀大学生租房补贴申报表》、劳动合同、大学生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社会保障卡、户口簿、租赁合同或相关证明(租金发票、社区居委证明等)等资料,向市人力资源管理服务中心提出租房补贴申请。情况特殊的,需附书面说明并携带上述所需材料原件、复印件至江阴市人力资源管理服务中心窗口办理。
29. 申请公有租赁住房的人才需具备哪些条件?
答:申请江阴市公有租赁住房的人才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领军型创新创业人才(需经无锡市有关部门认定);(2)柔性流动高层次人才(应同时具备:①人事档案及户籍关系未转入我市;②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或副高及以上职称;③55周岁以下;④在我市企业工作;⑤用人单位柔性流动人才已加入“市柔性人才库”);(3)高层次人才(应同时具备:①人事档案及户籍关系经人社局批准已转入我市;②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或副高及以上职称;③55周岁以下;④在我市机关及企事业单位工作);(4)中级急需紧缺人才(应同时具备:①人事档案及户籍关系经人社局批准已转入我市;②本科学历、或中级职称;③40周岁以下;④在我市电子信息、机械装备、汽车及零部件、特色冶金、新材料、高档纺织服装、生物医药、新能源和环保业等八大支柱产业以及服务外包和物流产业企业工作,且本人所学专业与企业产业类型基本一致);(5)新就业大学生(应同时具备:①经人社局正式办理高校毕业生就业手续;②大专及以上学历;③工作不满5年;④在我市机关及企事业单位工作)。
30. 申请公有租赁住房的人才应提交哪些材料?
答:需提交下列材料:(1)《江阴市公有租赁住房申请表》(一式三份);(2)学历、学位证书(原件);(3)由市组织或人社部门开具的引进来澄工作介绍信或毕业生工作介绍信(原件);(4)户口簿及身份证(原件);(5)劳动(聘用)合同书(原件,公务员除外)。
31. 符合条件的人才如何申请公有租赁住房?
答:符合条件的人才,按下列流程进行申请:(1)在“江阴房产网”上下载并填写《江阴市公有租赁住房申请表》;(2)用人单位审核,并签字盖章;(3)携相关材料到市人社局人才开发科审核相关人才资格并签章;(4)到市房管局办理后续的其他事宜及手续。
32. 外地大专生到江阴企业工作,户口可以迁入吗?江阴人才引进的条件和标准是怎样的?
答:江阴人才引进主要有以下几个条件和标准: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硕士及以上学位的人员,以及在国外、境外取得国家承认的本科及以上学历的留学人员,除本人户口准迁外,允许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随迁。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本科学历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年龄男性40周岁、女性35周岁以下的,除本人户口准迁外,允许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随迁。大专、中专学历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户口才能迁入江阴:(1)被我市单位合法聘用,并参加城镇企业职工社会保险;(2)年龄在30周岁以下;(3)在本市工作大专满3年,中专满5年;(4)拥有固定住所。
33. 通过人才引进办理户口迁入手续,需提供哪些资料?
答:符合人才引进条件,且如果公司有集体户口或本人在江阴有房产可以通过人才引进办理户口迁入手续。填好《江阴市人才引进(干部调入)申请表》,加盖用人单位公章,携带毕业证书或职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江阴市人力资源管理中心办理档案转入手续,待档案到达我中心后,携带户口簿原件到我中心办理户口迁入手续。
34. 如何通过人才引进办理随迁手续?
答:如需引进人员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符合户口随迁条件、且准备随迁的,需提供结婚证书、随迁人员的身份证、户籍证明或户口簿、对方劳动人事部门出具的配偶待业(失业)证明。
35. 如何通过人才引进调入市外人事档案?
答:填好《江阴市人才引进(干部调入)申请表》,加盖用人单位公章;携带毕业证书或职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江阴市人力资源管理服务中心办理档案转入手续。
36. 原在江阴市工作现已不在江阴,怎样才能将在江阴的人事档案调到现工作所在地人事部门?
答:经工作所在地人事部门同意调入后,发来调档函,档案寄发调入方人事部门。
37. 如何办理国内学历认证?
答:认证所需资料:(1)申请人填写《高等教育学历认证申请表》,并提交证书持有人的身份证、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原件经工作人员核验后,退还本人。
(2)申请认证网络、成人的专升本和自考本科学历认证时,须办理专科认证或者提供专科电子注册备案表。
(3)军队院校学历证书认证:①成人类(证书内芯底色为绿色):提供身份证原件、毕业证书原件、军官证原件(或转业证/复员证/转业审批报告)、学员登记表(或学员学籍管理登记表,可在档案内取出复印并请档案保管部门盖章)、入伍批准书(或入伍登记表4页,可在档案内取出复印并请档案保管部门盖章);②普通类(证书内芯底色为红色):提供身份证原件、毕业证书原件、军官证原件(或转业证/复员证/转业审批报告)、学员登记表(或学员学籍管理登记表,可在档案内取出复印并请档案保管部门盖章)、入伍批准书(或入伍登记表4页,可在档案内取出复印并请档案保管部门盖章)、入学批准书(共4页,或参军登记表,可在档案内取出复印并请档案保管部门盖章)。
注:以上情况均为有军籍期间入学人员取得的毕业证书(含在校期间退伍的情况);无军籍期间入学的研究生学历不受理 。
(4)办理中、英文成绩单认证,需先办理学历认证,如果未毕业提供在读证明。
认证周期:①江苏省内院校颁发的毕业证书:原则上为自收到申请材料起3-20个工作日;②江苏省外院校颁发的毕业证书:以省高校招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具体办理时间为准;③当年所发毕业证书、2002年之前的毕业证书及其它在教育部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数据库中查无注册信息的证书,以省高校招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具体办理时间为准。工作人员通过电话或短信方式通知申请人领取报告。
认证费用、认证机构及联系方式:①认证费用:150元/份(含代理费用、邮寄费用);②学历认证由市人社部门指定的国内高等教育学历认证受理机构-市唯才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办理,地址:文化西路43号三楼培训部,联系电话:0510-86830095。
38. 外国人来澄工作申请的入境签证类别有什么要求?
答:按照我国出入境管理法有关规定,外国人来华工作必须申请工作(Z)签证入境,以旅游(L)、访问(F)等其它签证入境并在华工作的,属于“非法就业”范畴。
39. 外国人申请工作(Z)签证需要哪些材料,在哪里办理?
答:用人单位应当为拟聘外国人在国内先办理好“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或“外国人入境就业许可”)和“被授权单位邀请函”。由外国人本人凭许可原件、被授权单位邀请函、有效护照及其它被要求提供的材料,前往中国驻外使领馆或香港特派员公署申请办理工作(Z)签证。
40. “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与“外国人入境就业许可”的区别是什么?
答:“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与“外国人入境就业许可”的申请对象不同。符合外国专家条件的,在其入境前,用人单位为其申请“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和“被授权单位邀请函”;不符合外国专家条件的其他普通外国人,在其入境前,用人单位为其申请“外国人入境就业许可”和“被授权单位邀请函”。
41. 哪些人可以称为“外国专家”?
答:外国专家可以分为两大类:经济类外国专家和文教类外国专家:(1)经济类外国专家是指:担任企业副总或相当于副总职务、学士学位以上、5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65周岁以下的外籍人才。(2)文教类外国专家是指:在医院或学校、培训中心从事医务、语言教学或管理工作、学士学位以上、5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语言类教师应来自英语为母语的国家,有2年以上教学工作经验、前任雇主推荐信)、持有相关职业资格证书、65周岁以下的外籍人才。
42. “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与“外国人入境就业许可”在哪里办理?
答:“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和“外国人入境就业许可”都在江阴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长江路201号)人社窗口受理,联系电话:86415058。申请材料由市引智办初审通过后,交由上级人社(外专)部门审核发证。
43. 被授权单位邀请函在哪里办理?
答:聘请经济类外国专家和普通外籍就业人员的,用人单位至无锡市商务局为其办理“外国人来华《邀请函》”;聘请文教类外国专家的,用人单位至江苏省教育厅国际合作与交流处为其办理“被授权单位签证通知函”。
44. 外国人来澄工作,持工作(Z)签证入境后,还应当办理什么手续?
答:外国专家持工作(Z)签证入境后,用人单位应当在其入境后15天内为其申请《外国专家证》;普通外籍就业人员持工作(Z)签证入境后,用人单位应当在其入境后15天内为其申请《外国人就业证》。《外国专家证》和《外国人就业证》都在江阴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长江路201号)人社窗口受理,联系电话:86415058。申请材料由市引智办初审通过后,交由上级人社(外专)部门审核发证。
随后,用人单位应在其入境后30日内凭其有效工作(Z)签证和《外国专家证》或《外国人就业证》到江阴市出入境管理中心为其办理外国人就业居留许可。
45.《外国专家证》和《外国人就业证》的区别是什么,和就业居留许可每次签发的有效期是多长时间?
答:《外国专家证》和《外国人就业证》都可作为外国人在华工作的身份证件,只是针对不同对象颁发的两种不同的工作证件,两者是并列关系。外国人在华工作,两证必须持有之一,且只能持有之一。
不管是《外国专家证》还是《外国人就业证》,和就业居留许可的有效期都是同步的,通常为一年。如须延续合同,用人单位应在到期前45天内先后至江阴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人社窗口、江阴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中心为其办理相应延期手续。
46. 邀请外国专家短期来澄工作应当办理和长期聘请同样的手续吗?
答:不。我市企事业单位邀请外国专家来澄从事管理、技术、科研、教学、指导、咨询等工作,停留时间不超过90天的,可至江阴市引进国外智力办公室(简称市引智办,澄江中路159号高创园E座3楼)为其申请《外国专家来华邀请函》,联系电话:86802816。外国专家凭此邀请函及护照等其他被要求的材料,可至中国驻外使领馆申请在华停留时间不超过90天(含)的F字签证。
47. 引进国外专家的渠道主要有哪些?
答:主要由江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属事业单位引进国外智力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引智办)通过有关渠道,与国外专家组织进行联系,帮助用人单位确定并引进合适的专家人选。用人单位也可以通过自己联系、选好国外专家,由市引智办帮助引进。
48. 引进外国专家的工作方式是什么?
答:可以进行技术指导、现场示范、合作交流、产品开发、技术入股、承包合作、联合攻关,也可以举办短期的专题讲座。聘请时间一般在一个月以内,也可从事一年以内的中长期工作,形式不限,重在实效。
49. 我市引进外国专家有哪些优惠政策?
答:引进国外专家所需费用,原则上由受益单位承担。对各级立项批准的引智项目,国家和江阴市政府同时对项目实施资助,具体标准为:国家或省给予经费资助的普通项目,江阴市财政专项资金按1:1的比例匹配,重点项目给予1:2的比例匹配;国家或省未给予经费资助的无锡市级项目,市财政专项资金将对专家的国际旅费、生活费进行部分资助。
50. 引进外国专家工作的主要流程是什么?
答:需要引进外国专家的单位均须填写《外国专家需求表》(中英文)、《引进国外技术、管理人才项目申请表》各一式六份,经市引进国外智力办公室审核,上报无锡市、省外专局、国家外专局审批。项目立项以后,由引智办组织有关单位通过多种渠道,向有关外国专家组织递交《外国专家需求表》。外国专家组织推荐合适的外国专家来澄执行项目。项目执行完以后,由引智单位撰写项目工作总结和费用决算表报引智办。
51. 引智项目申报注意事项有哪些?
答:(1)亏损严重的企业,以及不具备接待外国专家基本条件的企业和单位所申报的需求,原则上不予受理;(2)请外国专家解决的问题,应符合当前我市经济发展的各项产业政策,要考虑到各有关外国专家组织的特点和能力,凡涉及高新技术、知识产权、商业秘密的项目,不应向外国专家组织提出需求;(3)凡我国已有成熟技术的,不宜再提出需求。凡涉及一般性交流、讲学、赢利性咨询活动的需求一律不予受理;(4)聘用单位要十分清楚地说明到底需要什么样的外国专家,包括专业、工作经验、外语要求等;(5)引进的技术、经验等要在国际、国内同行业中具有先进性;要能解决或有助于解决现实存在的困难和问题;要以获取最大的经济和社会效益为目标;(6)为保证项目的可行性,各单位在组织申报项目时要进行评审论证,按照轻重缓急进行排序,优先安排重点、急需、可行的项目;(7)要把需要解决的技术或管理问题十分准确地表述出来,要做到具体、详细、恰当;说明时间要求及在江阴工作天数;(8)项目单位组织好项目后,应报市引智办汇总,由市引智办初审后上报无锡市、省外国专家局、国家外国专家局审批立项。
52. 如何申请引智项目经费资助?
答:国家资助的引智项目经费,主要用于补贴所聘请的外国专家来华的国际旅费、在华食宿费、交通费。项目完成后,聘请专家单位填写《引进国外技术、管理人才项目执行情况表》、《普通专家项目费用决算表》和相关支出凭证复印件一起报市引智办,经审核后报上级外专部门。上级外专部门审查通过后,下拨项目经费。
53. 哪些留学回国人员可以申请国家或省级科技活动项目择优资助?
答:在外留学一年以上,取得硕士以上学位或获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新进回国工作(主要指非教育系统)的留学人员;且能独立主持研究开发工作,申报项目在国内或本地区、本领域具有领先水平,具有应用开发前景,可产生良好的经济社会效益的,可以申请国家或省级留学人员科技活动项目择优资助。
54.申请留学人员科技活动择优资助项目经费资助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答:需提供以下材料:(1)填写《留学人员科技活动项目择优资助经费申请表》,(2)申请人本人身份证明、学术技术水平证明,项目或成果立项、获得专利情况、获得荣誉证书等方面的附件材料。
55. 省级留学人员创业园申报需要哪些材料?
答:需提供以下材料:(1)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申请报告;(2)设立留学人员创业园的证明材料;(3)鼓励留学人员创业的政策措施;(4)创业服务体系建设情况;(5)在园和毕业留学人员企业基本情况一览表。
56. 我市引进的外国专家可获得哪些荣誉?
答:在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外国专家可申报获评无锡友谊奖、江苏友谊奖和国家友谊奖。
57. 入选国家外专千人计划应具备哪些条件,有什么优惠政策?
答:申报单位为国内非外资企业,对象为非华裔外国专家(引进后至少连续来华工作3年、每年不少于9个月),年龄在65周岁以下。重点引进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技术、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等高新技术产业领域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国家对列入外专千人计划的专家给予100万元经费补助,国家外专局还给予企业每年不超过60万元的薪酬补助,连续资助3年。
58. 入选江苏外专百人计划应具备哪些条件,有什么优惠政策?
答:申报单位为国内非外资企业,对象为非华裔外国专家,A类项目专家引进后应在我省连续工作3年,每年累计不少于6个月。B类项目专家引进后应在我省工作时间1年内累计不少于2个月。申报人选年龄一般不超过65岁。该计划扶持力度为:入选江苏外专百人计划的专家,根据服务时限和工作内容,每人可获得10万至50万元不等的省级专项项目经费支持。
59. 哪些外国专家的工作室可以申报江阴市海外工程师工作室,有什么扶持政策?
答:江阴市海外工程师主要是指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和传统优势产业改造提升所急需、国内紧缺,拥有特殊技术专长或国际一流应用技术,具有海外学习、工作、生活背景,愿意遵守中国法律法规,来澄开展科技研发、技术创新或项目合作的外国专家,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具有海外硕士及以上学位,是某一学科、技术领域的科研、技术骨干,具有10年以上科研开发、技术应用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或管理人员;(2)在海外取得行业公认的职业资格,在相关领域的企业或公共服务机构从事技术与管理工作10年以上,具有丰富经验,能够提供技术服务或开展项目合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对被命名的海外工程师工作室,给予3—5万元的经费资助。
60. 什么是专业技术资格?
答:专业技术资格是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的等级称号,是对专业技术人员的一种任职资格。一般分为初级(又分为员级、助理级)、中级和高级(副高级、正高级)三个层次,作为用人单位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依据。专业技术资格不与待遇挂钩,通过评审、考试以及考评结合等方式取得。专业技术资格申报,实行属地原则,哪里评哪里有效。
61. 有职称外语要求的专业技术资格系列有哪些?
答:在我省申报评审高校教师、党校教师、中专校教师、技工学校教师、自然科学研究、社会科学研究、农业科学研究、实验技术、卫生、图书资料、文物博物、档案、公证、律师、新闻、出版、教练员、国际商务(限高级)等系列(专业)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符合免试条件的,职称外语可免试;其他人员需取得相应等级职称外语合格证方能申报。合格证书在同一级别长期有效。
62. 通过考试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有哪些?
答:计算机软件的初、中、高级资格,以及会计、经济、审计、统计、卫生、翻译等专业的中、初级资格可通过国家考试获得。
63. 哪些申报对象可免试职称计算机?
答:计算机专业专科(含)以上学历;参加全国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成绩合格人员。
64. 哪些申报对象可免试职称外语?
答:(1)已取得硕士及以上学历(学位)在我省申报高级的;已取得学士学位的本科毕业生在我市申报中级的;(2)在县(不含县、县级市)以下基层单位(含行政区辖下的乡镇单位)工作的;(3)年龄满50周岁的;(4)取得外语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的;(5)因公出国且出国前已通过国家出国人员外语水平考试并在国外学习或工作1年以上的;(6)申报临床中医药、民族医药和社区卫生、古籍整理、历史时期考古等专业的;(7)市(厅)级以上科技进步三等奖(及相应奖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65.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可以报评哪些专业技术资格?
答:对从事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农业科学研究、工艺美术、文学创作、艺术及会计、审计、统计等专业的机关工作人员,符合相应系列规定的资格条件,可以报评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但不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挂钩。
66. 初定专业技术资格的对象有哪些?
答:初级资格初定(员级、助理级)对象——(1)员级资格初定:中专、大专毕业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2)助理级资格初定:大专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本科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中专毕业取得员级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
中级资格初定对象——硕士研究生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或博士研究生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
67. 符合初定年限的专技人员对照初定要求,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答:需要填写初定呈报表、初定花名册,及携带以下材料:符合国民教育学历的毕业证书原件;身份证原件;江苏省信息化素质考核合格证;公共必修课合格证;社保交费凭证;免冠一寸照一张等。
68. 所具有学历的专业与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不一致时怎么办?
答:凡申报人所具有学历的专业与拟申报专业技术资格的专业不一致或不相近时,一般应视为不具备规定学历。这种情况可通过接受继续教育取得本专业、相近专业的学历教育,或按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破格条件进行申报。
69. 非大陆学历、学位,申报职称时是否认可?
答:认可。国外的学历、学位须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港、澳、台地区的学历、学位须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的《港澳台学历学位认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留学回国人员还须提供驻留学国使、领馆教育处(组)出具的《留学回国人员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70. 无主管部门的企业单位如何开展职称申报?
答:无主管部门的报送职称代理机构:江阴市唯才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文化西路43号,联系电话86800676);江阴市苏南人才资源开发培训服务中心(花园路105号,联系电话:86878571)。
71. 职称申报办理流程是如何的?
答:专技人员对照评审条件→准备评审材料→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
所在单位审核→主管部门(职称代理点机构)审核→报市职称办→市职称办审核推荐→送相应评委会评审→公示评审结果→职称办发文→办理职称资格证书→发放给评审通过人员,确认其具备相应专业技术资格。
72. 职称证书遗失、更换、补发,办理时需提交哪些材料?
答:(1)个人补发证书的申请表(在江阴人社网下载并填报《江阴市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补发申请表》)一式二份,说明个人基本情况,包括证书获得的时间、级别、专业,以及证书遗失时间和遗失原因。并详细说明补办理由,否则不予受理。单位盖章有效。(2)申请人提供登报原资格证遗失声明的报纸原件一份,声明内容包括:持证人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证书名称,资格档次、专业类别、取得证书时间和证书编号等信息。申请人并将所刊登内容用彩笔圈出。(3)申请人提供人事档案中《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表》(或初定呈报表)复印件一份(盖章有效);更换证书的,提供原职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经档案部门盖章的《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表》(或初定呈报表)复印件一份。(4)提供一年以上的参保证明一份(由江阴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盖章有效)。(5)申请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本人近期免冠一寸相片两张,粘于补办申请表上。
73. 职称计算机报名考试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答:①网上报名表需按照要求正确填写,另需自行打印报名表留存。②申报评审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的请选择“报考级别——中级”,申报评审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请选择“报考级别——高级”;“报考科目”则根据自己工作岗位特点自选。③请考生根据“时间安排”的节点要求进行操作,逾期不予受理。④完成报名后在规定时间需将报名表交至市职称办审核、缴费,逾期视作自动放弃。⑤在当次考试规定时间内,考生自己打印准考证,逾期视作自动放弃。⑥考试时间、地点详见当次考试准考证,逾期视作自动放弃。必须凭准考证和身份证原件进入考场,两证缺一不可。⑦考生携带准考证和身份证进入考场(机房),不得将手机等通讯工具、水杯、纸、笔等物品带入考场(机房)。进入考场前需要拍照,考生应适当提前到达考点。⑧考生迟到30分钟不得再进入考场,开考30分钟后方可交卷离场。
74. 什么样的对象可以推荐为无锡市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
答:在符合《无锡市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选拔管理暂行办法》(锡委办发〔1998〕28号)规定的基本政治条件下,坚持“重实绩、重成果、重贡献”的原则,注重选拔一线创新创业人才。推荐选拔市级专家应以新的人才评价标准为依据,以业绩、贡献为前提,只要符合业绩条件的可不受专业技术资格限制。同时注重推荐符合条件的“东方硅谷”领军人才、省333工程培养对象。推荐人选可不受单位隶属关系、个人身份、国籍限制,只要在我市国有、民营或其他所有制形式企、事业单位中为无锡做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包括社会中介组织从业人员及自由职业人员均可推荐选拔。
75. 选拔推荐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有什么要求?
答:选拔推荐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原则上在选拔市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工作的基础上进行,已具有市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称号的专家可直接申报。推荐人选一般应当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专业技术职务未达高级而实绩突出者可破格申报,年龄在55周岁以下。经公示后报无锡市人民政府审核并按照有关要求报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76. 选拔推荐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对象有哪些?
答:选拔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对象主要是:在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等岗位以及工农业生产一线作出重大贡献的专家、学者和技术人员,重点是在关系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关键技术领域中涌现出来的优秀人才,在信息、金融、财会、外贸、法律、现代管理及理论研究、新闻出版、文化艺术等领域作出重大贡献的专门人才。在企事业单位担任党政领导后不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和高技能工作的,除中国科学院院士和中国工程院院士外,原则上不享受政府特殊津贴。国务院颁发的政府特殊津贴不可重复享受。
77. 什么是博士后制度?什么是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什么是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
答:博士后制度是指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企业等单位设立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招收获得博士学位的优秀青年,在站内从事一定时期科学研究工作的制度。
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简称工作站)是指在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等机构内,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批准可以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组织。
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简称创新实践基地)是指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等机构内,经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批准可以委托流动站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组织。
78. 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申报条件有哪些?
答:国家级工作站增设每两年申报一次,省级工作站增设每年申报一次。申报增设国家级工作站,原则上从已设立的省级工作站中推荐。
注册在江阴范围内的企业、从事技术开发和生产经营型的事业单位、市级以上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大学科技园和留学人员创业园区,并具备以下条件的,可申请设立省级工作站:(1)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具有一定的生产经营规模,有较好的经济效益,有专门的研究与开发机构,能为博士后人员提供必要的科研、生活条件及其它后勤保障,且尚未设立工作站;(2)能结合本单位的发展战略,提出具有较高学术技术水平和较好市场前景、有利于本单位的技术进步和创新、有利于带动全市相关产业发展、有利于培养和造就高层次技术和管理人才的研究项目。建有省级以上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等研发载体,承担国家或省重大项目的单位可优先设立省级工作站。
申报国家级工作站的条件:(1)一般从经考核评估确定为合格以上的省级工作站中推荐;(2)单位领导重视人才和人才队伍建设,重视科技创新;(3)拥有相应规模和质量的人才队伍,具有创新理论、创新技术和创新价值的博士后科研项目。
79. 什么是高技能人才?
答:技能人才是指在生产、运输、服务等领域,掌握专门知识和技能,并运用技术知识和技能进行实际操作和解决实际问题的人员,按技能等级分为五个等次:即初级技能、中级技能、高级技能、技师和高级技师。我国将高级技能、技师和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获得者统称为高技能人才。高技能人才是人才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技术工人队伍的核心骨干,在加快产业优化升级、提高企业竞争力、推动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80. 什么是企业技能人才评价?
答:企业技能人才评价是指依据国家职业标准,在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指导下,以符合条件的企业为主体,以能力考核与业绩评定为主要方法评价企业内技能人才特别是高技能人才的职业技能鉴定方式。企业可以向我市职业能力培训与鉴定管理中心技能人才建设科申报开展企业技能人才评价工作。
81. 企业培养(评价)高技能人才的方式是什么?
答:可从企业生产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类型等不同要求出发,突出特色,分类实施,评价方式采取工作业绩评定、操作技能考核、理论知识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对照国家职业标准,重点评价企业职工解决生产问题和完成工作任务的能力。对于工作业绩评定为优秀的参评人员,采取直接认定方式,予以确认其具备相应级别的职业资格;对于工作业绩评定为合格的参评人员,采取业绩考评与操作技能、理论知识考核相结合方式进行,考核合格后经审核可予以评定相应等级的职业资格。
82. 企业如何通过技能竞赛培养高技能人才?
答:企业可通过开展各种形式的职业技能竞赛、岗位练兵、技术比武和技术攻关等活动,来发现和选拔企业急需的高技能人才带头人。被确定为实施高技能人才评价的企业,按高级工以上职业技能的标准组织的技能竞赛,经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确认后,应知、应会均合格的前三名选手,可直接晋升为技师职业资格。对在各类竞赛中获得优秀名次的选手,可按我市有关规定直接晋升技术等级或破格申报技师、高级技师考评。
83. 企业在高技能人才培养投入方面有哪些规定?
答:企业是技能人才培养的责任主体,应依法承担技能人才培养教育费用。企业按职工工资总额2%—2.5%提取并列入成本开支的教育培训经费,应有一半以上用于技能人才培养。企业新上项目应按照项目投资的2%安排新技术培训费。
84. 我市开展高技能人才培养的职业(工种)范围有哪些?
答:我市高级工、技师和高级技师鉴定工种主要分为二大类:(1)通用类职业(工种):装配钳工、工具钳工、机修钳工、车工、维修电工、汽车驾驶员、汽车修理工、汽车维修电工、汽车维修漆工、汽车维修钣金工、数控车工、加工中心操作工、数控铣工、磨工、铣工、镗工、电焊工、冷作钣金工、金属热处理工、铸造工、制冷设备维修工、无线电调试工、无线电装接工、中式烹调师、中式面点师、餐厅服务员、美容师、美发师、眼镜验光员、眼镜定配工等30个职业(工种);(2)行业类职业(工种):轧钢工、炼铁工、连铸工、化学分析工、半导体芯片制造工、服装设计定制工、污水处理工、花卉园艺工、中式烹调师、餐厅服务员、砌筑工、防水工、木工、钢筋工、抹灰工等15个职业(工种)。尚未列入的职业(工种)由有关单位根据实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中技术等级设置要求的职业(工种),在具备相应国家职业标准或行业标准下,可提出开展鉴定申请,经市鉴定中心审核后报省鉴定中心备案。
85. 高级工申报的条件有哪些?
答:具备下述条件之一者,可申报国家职业资格三级(高级):(1)取得本职业中级(四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经本职业高级(三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2)取得本职业中级(四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3)企业中从事本职业(工种)10年以上技术骨干且从事本职业者。
86. 技师、高级技师申报的条件有哪些?
答:具备下述条件之一者,可申报国家职业资格二级(技师):(1)取得本职业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经本职业技师(二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2)取得本职业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具备下述条件之一者,可申报国家职业资格一级(高级技师):(1)取得本职业技师(二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高级技师(一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2)取得本职业技师(二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87. 技师、高级技师破格申报的条件有哪些?
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不受学历、资历(工作年限)、职业资格等条件的限制,破格直接申报技师职业资格鉴定:(1)获得国家级技能竞赛前七至十名,部、省级技能竞赛前四至六名的选手;(2)获得市级技术能手称号;(3)获得市级劳动模范;市级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4)获得省级技术创新、发明、创造、推广、应用三等奖的主要完成者;(5)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且从事本职业者;(6)取得本职业助理专业技术职务后,在本职业工作满3年以上者;(7)从事本职业(工种)满10年,掌握高技能、复合技能且业绩优秀者。[业绩优秀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①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等有权部门批准的具有高级技术等级技能竞赛中取得省(部)级前7至15名或市级前4至10名;②获得市级技术创新、发明、改造、推广、应用三等奖以上的主要完成者;③多次(两次以上)获得市级行业或系统、集团公司先进工作者,和获得技术能手称号者;④能解决本职业高难度技术操作和工艺难题,在技术改造、工艺革新、技术攻关等方面有较大突破或较大成果(创造直接经济效益20万元以上,须有相应权威机构或技术评审机构的鉴定证书或有效证明)的主要参与者](8)在部队服役期间因技术创新、发明创造而荣立三等功。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不受学历、资历(工作年限)、职业资格等条件的限制,破格直接申报高级技师职业资格鉴定:①获得国家级技能竞赛前六名,部、省级技能竞赛前三名的选手;②获得省级以上技术能手称号;③获得省级以上劳动模范;省级以上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④获得省级以上技术创新、发明、创造、推广、应用二等奖以上或市级一等奖的主要完成者;⑤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且从事本职业者;⑥取得本职业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后,在本职业工作满3年以上者;⑦从事本职业(工种)满15年,掌握高技能、复合技能且业绩优秀者。[业绩优秀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a.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等有权部门批准的具有高级技术等级技能竞赛中取得省(部)级前6名或市级前3名;b.获得市级技术创新、发明、改造、推广、应用一等奖的主要完成者;c.能运用特殊技能完成较为复杂的工作;解决本职业高难度技术操作和工艺难题,在技术改造、工艺革新、技术攻关等方面有重大突破,并取得重大成果(创造直接经济效益50万元以上,须有相应权威机构或技术评审机构的鉴定证书或有效证明)的主要参与者]⑧在部队服役期间,因技术创新、发明创造而荣立二等功以上者。
88. 如何报名参加高级工、技师和高级技师社会化鉴定?
答:考生报名时须交近期2张2寸同底照片和提供身份证、学历证、职业资格证等相关证明材料,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的高级工、技师和高级技师统一鉴定培训机构报名。(报名截止日期:高级工为鉴定前30天,技师和高级技师在每年4月25日前。具体申报条件可向各职业报名点咨询)
89. 我市实施高技能人才培养资助计划的补贴对象和标准是什么?
答:根据《关于实施政府购买高技能人才培训成果的通知》澄人社培〔2010〕6号文件,从2010年起我市每年培养高技能人才3000名。凡具有江阴市常住户口或已在江阴市用人单位就业并签订劳动合同累计三年以上,参加高级工以上项目培训并经考核取得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证书者,可按照高级工1200元/人、技师1500元/人、高级技师2000元/人的补贴标准予以补贴。
90. 我市高技能人才紧缺型职业(工种)培训项目补贴对象和标准是什么?
答:凡江阴市行政区域内常住户口或已工作并签订劳动合同累计三年以上,参加高技能人才紧缺型职业(工种)高级工、技师和高级技师培训并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者,可按照高级工1500元/人、技师2000元/人、高级技师3000元/人的标准予以补贴。市高技能人才紧缺职业(工种)目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每年一季度末向社会公布。
91. 如何申报“江阴市高技能人才成就奖”、“江阴市有突出贡献高级技师、技师和高级工”?
答:由个人申请,单位初步审核,经所属镇(街道)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并推荐,报市高技能人才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江阴市高技能人才评审委员会组织进行评审,确定江阴市有突出贡献高级技师、技师和高级技师人员名单。名单公示后报市政府批准。
92. 申报“江阴市有突出贡献高级技师、技师和高级工”的材料有哪些?
答:申报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1)《江阴市有突出贡献高级技师、技师和高级技工申报表》;(2)1000字左右的事迹材料;(3)申报人职业资格证书;(4)主要技术成果证明、获奖证书或荣誉证书。
93. 外市公务员调来本市应履行哪些程序?
答:(1)接收单位对拟调进人员考察了解,到市编办、市人社局分别领取和填写《机关事业单位用编申请表》(一式四份)、《公务员调动、列编审批表》(一式五份),并提出拟接收意见和理由;(2)《机关事业单位用编申请表》报送市编委办,《调动、列编审批表》报市人社局公务员管理科;(3)调出人员所在的市县组织人事部门向我市人社局发函;(4)市人社局定期与市编办召开工作会议,审核职位条件、编制情况等;(5)市人社局和市编办会议讨论、审核同意后,由市人社局发函调档,审查档案和核准身份条件等;(6)档案经审核无误后,市人社局向调出方公务员主管部门发出调动通知;(7)拟调动公务员凭调出方公务员主管部门开具的调动介绍信、工资关系证明、养老保险转移证明、户口迁移证等,到市人社局报到;(8)市人社局开出介绍信到调入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调动人员凭介绍信到调入单位报到。
94. 外市公务员调入本市需提供哪些证明材料?
答:外市公务员调进江阴市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1)照顾夫妻两地分居调进的,需呈送其在澄配偶要求解决夫妻分居及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证明的申请、结婚证及其在澄配偶户籍材料原件和复印件;(2)照顾在澄父母身边无子女调进的,需由其父母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或公安派出所机关出具父母身边无子女证明,并提供父母的户籍材料原件和复印件;(3)现役军人家属符合随军条件需要调进的,需由部队师级以上政治部门出具的随军批件;(4)拟调进人员所在地区的县级以上医院的近期《体格检查表》。
95. 本市公务员调出本市应履行哪些程序?
答:(1)拟调动人员向所在单位提出调动申请,并按调入方公务员主管部门的要求填写相关表格;(2)将表格由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并盖章后交市人社局公务员管理科(涉及党群部门的,必须有市委组织部意见和盖章);(3)市人社局提出同意调出意见,并向调入方公务员主管部门发函;(4)调入方公务员主管部门来函调档,市人社局协助办理调档手续;(5)市人社局接到调入方公务员主管部门调动通知后,通知调出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或调动人员本人到市人社局接调令;(6)调出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开出行政介绍信和工资关系证明,调动人员到市人社局报到;(7)市人社局开出行政介绍信,调动人员凭介绍信到调入方公务员主管部门报到。
96. 公务员的录用形式有哪些?
答:公务员的录用,是指机关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面向社会采用公开考试、严格考察的办法选拔公务员的活动。公务员录用制度,就是关于公务员录用的各种行为规范和准则的总称。主要内容包括:录用的原则、标准、资格条件、方法、程序和录用的组织权限等。
公务员录用的方法,充分贯彻和体现了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公务员录用主要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察的方法,择优录用。公开考试是指面向社会,以考试为测评手段,公开选拔人才。公开的内容主要包括:拟录用公务员的部门、职位及其数量;报考的资格条件;考试的科目和时间;考试成绩、录用结果等。公务员录用考试分为笔试和面试,全面测验报考者适应职位要求的基本能力以及专业技术水平。严格考察是指对考试合格者以往的情况和表现进行全面考察,并作出评价,主要内容包括: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工作学习表现、工作实绩等。公开考试和严格考察是测评人员的两种方式,这两种方式在录用工作中要同时运用,不能只用其一、厚此薄彼。
录用制度,作为公务员制度的基本特征和标志,充分体现了干部人事制度的深刻变革。
录用是取得公务员身份最重要的途径,是机关与公务员之间确立权利义务关系,依法进行管理的基础和标志,很多国家推选公务员制度,都是从改革录用制度开始的。录用的依托是考试,考试的核心是竞争,是一种公开、公平的竞争,知识和能力的综合竞争,德和才的全面竞争。
97. 公务员辞职有何规定?
答:公务员辞去公职,是指公务员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申请终止与任免机关的任用关系。公务员辞去公职后,不再具有公务员身份。《公务员法》第十三章关于辞职辞退中第八十条规定:公务员辞去公职,应当向任免机关提出书面申请。
《公务员辞去公职规定(试行)》第五条:公务员辞去公职按照下列程序办理:(1)公务员向任免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公务员辞去公职申请表》;(2)任免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审核;(3)任免机关审批,作出同意辞去公职或者不同意辞去公职的批复,同意辞去公职的应当同时免去其所任职务;(4)任免机关将审批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务员所在单位和申请辞去公职的公务员,并将同意辞去公职的批复送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98. 公务员辞退有何规定?
答:公务员辞退,是指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解除与公务员的任用关系。公务员被辞退后,不再具有公务员身份。《公务员法》第十三章第八十三条规定,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辞退:(1)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2)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3)因所在机关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4)不履行公务员义务,不遵守公务员纪律,经教育仍无转变,不适合继续在机关工作,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5)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
《公务员辞退规定(试行)》第六条:辞退公务员,按照下列程序办理:(1)所在单位在核准事实的基础上,提出建议并填写《辞退公务员审批表》报任免机关;(2)任免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审核;(3)任免机关审批。作出辞退决定的,以书面形式通知呈报单位和被辞退的公务员,同时抄送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县级以下机关辞退公务员,由县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县级党委或者人民政府批准后作出决定;(4)《辞退公务员审批表》和辞退决定等存入本人档案。任免机关根据有关规定可以直接作出辞退决定。
99. 军队转业干部选择在本市安置须满足哪些条件?
答:《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中对转业干部安置地点有明确规定:(1)军队转业干部由其原籍或入伍所在地安置,也可以到配偶随军前或结婚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2)配偶已随军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3)父母身边无子女或配偶为独生子女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父母或配偶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未婚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其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4)军队转业干部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到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也可以到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本人子女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①自主择业的;②在边远艰苦地区或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的;③战时获三等功、平时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④因战因公致残的;(5)夫妇同为军队干部的,双方或者一方转业,可以到任何一方的原籍或入伍地安置,也可以到任何一方的部队驻地安置;未婚或者离异的军队转业干部,可比照驻地军队转业干部配偶随军条件予以安置。
2007年6月5日,《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意见》(中发〔2007〕8号)中,又对部分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地区去向的条件作了调整:(1)在艰苦边远地区和特殊岗位服役满15年的军队转业干部,不符合到直辖市、省会(自治区首府)城市和副省级城市安置条件的,可以到原籍、入伍地或者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地级城市安置。艰苦边远地区和特殊岗位的范围,由国家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与解放军总政治部根据国家和军队的有关规定确定;(2)夫妇同为军队干部的,双方或者一方转业,可以到任何一方的部队驻地安置;未婚或者离异的军队转业干部,可比照驻地军队干部配偶随军条件予以安置;(3)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到配偶、父母、配偶父母、本人子女户口所在地安置,该地区为艰苦边远地区和高山海岛地区县(市)的,其上述亲属(不含随军、离退休安置或工作调动)须取得该地区常住户口满5年,且有独立合法产权的住房。
100. 军转干部如何办理报到手续?
答:(1)报到时本人携带资料:①部队开出的干部行政介绍信;②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③人员供给关系;④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
(2)接转关系:①行政关系:填写报到花名册,办理干部介绍信;②组织关系:办理接转组织关系介绍信;
(3)办理落户:①军转干部到市行政服务中心公安户籍窗口办理落户手续,并提供下列资料: a.入户登记表;b.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从军转干部档案中复印加盖公章);c.入伍前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d.家属户口簿(家属、小孩户口随迁的,需提供原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口底册)、结婚证、独生子女证、房产证(新立户家庭)等。②军转干部随调家属办理落户手续,需要先凭军转办开出的《转业军人家属调动、随迁情况登记表》到市行政服务中心公安户籍窗口办理户口准迁手续和到计划生育窗口办理计划生育有关手续;
(4)预备役登记:交纳一寸免冠近照三张,办理预备役军官登记。
101. 对行政机关公务员的行政处分解除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2007〕495号)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受处分的期限为:(1)警告,6个月;(2)记过,12个月;(3)记大过,18个月;(4)降级、撤职,24个月。处分期满后,由处分机关发文解除。
行政机关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其中,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受撤职处分的,应当按照规定降低级别。行政机关公务员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违法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应当解除处分。解除处分后,晋升工资档次、级别和职务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但是,解除降级、撤职处分的,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行政机关公务员同时有两种以上需要给予处分的行为的,应当分别确定其处分。应当给予的处分种类不同的,执行其中最重的处分;应当给予撤职以下多个相同种类处分的,执行该处分,并在一个处分期以上、多个处分期之和以下,决定处分期。行政机关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受到新的处分的,其处分期为原处分期尚未执行的期限与新处分期限之和。处分期最长不得超过48个月。
102. 事业单位如何编制岗位设置方案?
答:编制岗位设置方案,须根据国家和省、市制定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控制标准,按照行业特点和单位事业发展的实际需要,在对单位的职责、工作目标任务进行分解的基础上,编制各类、各级岗位的数量和岗位等级设置方案,确定不同岗位的名称、类别、等级和不同岗位之间及其内部不同等级之间的结构比例。
103. 事业单位如何编制岗位说明书?
答:编制岗位说明书须明确拟设定岗位的工作性质、职责权限、工作目标和任务、岗位等级、任职条件和绩效考核标准等主要内容,以此作为人员聘用和管理的主要依据。
104. 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是否需要进行岗位设置?
答:全市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适用岗位设置和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
105. 事业单位岗位分为哪几类?
答: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管理岗位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从事社会公共事务或单位内部机构和人员组织、管理、协调、调度等事务的工作岗位。专业技术岗位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知识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工勤技能岗位指承担技能操作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
106. 如何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进行年度考核?
答:年度考核重点考核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履行岗位职责的工作实绩。直接面向公共服务的单位要把服务对象的满意度作为考核的重要内容。(1)德:主要是指思想政治素质、个人品德以及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社会公德等方面的表现;(2)能:主要是指履行岗位职责的业务素质、工作能力和创新能力,参加业务培训情况;(3)勤:主要是指公益服务意识、工作责任心、工作态度、工作作风等方面的表现;(4)绩:主要是指履行岗位职责情况,完成工作任务的数量、质量、效率,所产生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以及服务对象的满意度;(5)廉:主要是指廉洁自律方面的表现。
107. 事业单位年度考核结果分为几个等次?
答: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108. 事业单位人员年度考核优秀须具备哪些条件?
答:确定为优秀等次须具备下列条件:(1)遵纪守法,思想政治素质高,自觉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具有模范的职业道德和良好的社会公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2)履行岗位职责能力强,与岗位要求相应的专业技术技能或者管理水平高,积极参加业务培训;(3)公益服务意识和工作责任心强,勤奋敬业,工作态度认真负责;(4)全面履行岗位职责,高质量地完成工作任务,成效显著,服务对象满意度高;(5)在廉洁从业方面具有模范作用。
109.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年龄怎么确定?
答:事业单位男性工作人员退休年龄均为60周岁;女性工作人员中,管理和专技人员退休年龄为55周岁,工人为50周岁。
110. 公务员提前退休有什么条件?
答:(1)工作年限满30年;(2)工作年限满20年且距国家规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符合以上条件之一的公务员,本人自愿提出申请,经批准,可以提前退休。
111. 公务员职位类别有哪些?
答:根据《公务员法》第十四条规定:公务员职位类别按照公务员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类别。国务院根据本法,对于具有职位特殊性,需要单独管理的,可以增设其他职位类别。各职位类别的适用范围由国家另行规定。
112. 公务员领导职务层次是怎么划分的?
答:根据《公务员法》第十六条规定:公务员领导职务层次分为: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
113. 综合管理类公务员的非领导职务是怎么划分的?
答:根据《公务员法》第十七条规定:综合管理类公务员的非领导职务分为:巡视员、副巡视员、调研员、副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
114. 新录用公务员的试用期是多少?
答:根据《公务员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任职;不合格的,取消录用。
115. 新录用公务员的服务年限是多少?
答:根据《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规定》第六条规定:新录用公务员在机关最低服务年限为五年(含试用期)。
116. 受处分公务员的年度考核等次是如何确定的?
答:根据《根据无锡市公务员考核实施细则(试行)》第二十八条规定:(1)受行政警告和党内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2)受行政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期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在解除处分的当年及以后,其年度考核不受原处分影响;(3)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因与职务行为有关的错误而受严重警告处分的,确定为不称职;因其他错误而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只写评语不定等次;(4)受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第二年按其新任职务参加年度考核,按规定条件确定等次;(5)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受留党察看一年处分的第二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受留党察看两年处分的,第二年和第三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6)受开除党籍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第二年和第三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7) 受党纪处分同时又受行政处分的,按受党纪处分的情况确定其考核等次。
117. 公务员年度考核等次对工作性津贴的发放有什么影响?
答:根据澄人事〔2009〕51号文件规定:被确定为称职及以上等次的人员,从下年度1月起全额发放工作性津贴;被确定为基本称职的人员,从下年度1月起按工作性津贴标准的60%发放;被确定为不称职的、未参加年度考核及因受处分等原因而未定等次的人员,从下年度1月起停发工作性津贴。
第四部分 劳资维权
1. 《劳动合同法》调整的范围有哪些?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简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适用劳动合同法。
2. 什么是劳动合同?
答: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3. 订立劳动合同时应遵守的原则?
答:订立劳动合同时,双方当事人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4. 劳动关系建立后,劳动合同何时签订?
答:(1)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2)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5. 劳动合同期限有哪几种类型?
答:劳动合同期限可分为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三种。
6. 劳动者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拒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如何处理?
答:劳动者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拒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提前3日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7. 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需承担什么责任?
答: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8. 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仍留用劳动者的,双方是否需要订立劳动合同?如不订立则用人单位需承担什么责任?
答: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仍留用劳动者的,应当依照在原劳动合同期满后的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劳动合同期满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工资。
9. 能否在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中约定合同到期后自动续延?
答:可以。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中约定合同到期后自动续延并实际续延的,视为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中关于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情形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0. 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致的,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标准按什么标准执行?
答: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致的,有关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和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等事项,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标准高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标准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协商约定按照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标准执行。
11. 什么情况下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在十年以内的;(3)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二项规定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劳动合同。
12.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具备的条款和内容有哪些?
答:(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号码;(3)劳动合同期限;(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6)劳动报酬;(7)社会保险;(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9)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除以上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协商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商业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13. 劳动合同属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答:(1)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2)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14. 劳动合同无效,由谁确认?
答: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15. 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后,用人单位是否应支付职工工资?
答: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16. 劳动合同是否可以变更?
答:经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记载变更的内容,经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生效。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应当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17. 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是如何规定的?
答:(1)劳动合同期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2)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能约定试用期。(4)试用期包含在劳动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18. 劳动者试用期内的工资有什么规定?
答: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19. 用人单位未在开始用工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之后补订劳动合同的,试用期自何时起计算?
答:用人单位未在开始用工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之后补订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期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20. 用人单位能否以试用期为由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
答: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就应当签订劳动合同。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关系双方以试用期为由不签订劳动合同的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
21. 用人单位应依法制定和完善哪些制度?
答:用人单位应当订立或制定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等各项制度。
这些规章制度在订立和修改时应当:(1)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2)所制定的规章制度应当公示,告知劳动者。
22. 事实劳动关系成立后,劳动报酬约定不明确,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将如何确定?
答: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按照企业的或者行业的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的,按照同工同酬的标准。
23.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能否约定服务期?
答: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24. 如何签订竞业限制条款?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自的责任义务是什么?
答: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25. 竞业限制的人员岗位有哪些?
答: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26. 竞业限制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哪些?
答:公司中可以约定竞业限制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27. 竞业限制的期限有无相关规定?
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28. 劳动者退休后是否受竞业限制条款的约束?
答:劳动合同因劳动者退休而终止的,用人单位与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约定的竞业限制条款对双方仍具有法律约束力。
29. 什么情况下可以裁减人员,裁减人员的程序和要求有哪些?
答:(1)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需要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①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②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③企业转产、技术革新、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④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2)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劳动者:①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②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③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抚养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人员。
30. 企业裁减人员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所需材料有哪些?
答:(1)相关资格证明材料:《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工会法人资格证书》复印件(未建立工会的,出具全体职工签章推举产生职工代表的证明材料);工会代表或者职工代表的个人资料(内容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工作岗位和劳动合同期限等)。(2)裁员条件证明材料:说明企业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裁员条件,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劳动工资、人工成本、财务、固定资产、产品供销等报表资料)。(3)裁员实施方案:说明企业用工、工资支付、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裁员方案、实施时间、实施步骤及经济补偿金的准备情况和支付方式,并提供企业职工和裁减人员名册。(4)已履行程序的材料:企业向工会或职工说明裁员情况的日期和方式、征求工会或职工方意见的的情况等及相关材料。
31. 用人单位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哪些人员?
答:(1)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2)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3)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用人单位依照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32.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具体如何办理?
答: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33. 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有哪些?
答:(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5)因《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34. 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答: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5)劳动合同无效的;(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35. 劳动者在什么情况下用人单位不得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0条、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答:(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未进行离岗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3)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6. 什么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答:(1)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即:①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提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的;②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③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④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⑤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其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2)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即:①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且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②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③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3)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1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即:①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②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③生产发生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④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终止的行为;
(4)依照劳动合同法第36条规定解除劳动关系,即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
(5)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况外,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4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即劳动合同期满的);
(6)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4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即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和用人单位解散、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责令关闭的。
37.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多少天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答:在十五日内。
38. 劳动者违法或者违约的,应承担何责任?
答:劳动者违反法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9. 用人单位扣押身份证,收取押金、保证金等不合理费用的该怎么办?
答: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因此,遇到此类情况可向劳动保障部门举报投诉。
40. 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是否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答: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41. 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如何履行?
答: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42. 在哪些情形下,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答:(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43. 用人单位选择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解除劳动合同的,其额外支付的工资标准如何确定?
答: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选择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其额外支付的工资应当按照该劳动者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确定。
44. 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有哪些?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1)劳动合同期满的;(2)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3)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4)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5)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6)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45. 如何计算劳动者的经济补偿?
答: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46. 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有何具体规定?
答: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47. 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是否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答: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48.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的,用人单位是否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答:需要按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49.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在支付了赔偿金后是否需要再支付经济补偿?
答: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50. 用人单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后未实际到用人单位工作即生病住院,用人单位应否承担职工医疗费?用人单位能否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答:自劳动合同订立之日至用工之日期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尚未建立劳动关系,双方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承担双方约定的违约责任,用人单位无需承担劳动者的医疗费用等责任,也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51. 什么样的情形才算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了专项培训费用?
答:用人单位一次性或者12个月内累计为1名劳动者支出超过本单位上年度平均工资30%的费用进行培训的,视为提供了专项培训费用。
52. 培训费用包括有哪些?
答:培训费用包括有支付凭证的培训费用、培训期间的差旅费以及因培训产生的其他直接费用。
53. 集体合同怎么签?
答: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订立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订立:用人单位尚未建立工会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代表与用人单位订立。
54. 什么是工资集体协商?
答:是指职工代表与企业代表就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收入水平进行平等协商,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工资协议的行为。已经订立集体合同的,工资协议作为集体合同的附件,并现集体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55. 工资集体协商有哪些内容?
答:(一)工资协议的期限;(二)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标准和工资分配形式;(三)职工年度平均工资水平及其调整幅度;(四)加班加点工资基数确定及资金、津贴、补贴等分配办法;(五)工资支付办法;(六)变更、解除工资协议的程序;(七)工资协议的中止条件;(八)工资协议的违约责任;(九)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约定的其他两项。
56. 用人单位拖欠工资怎么办?
答:在用人单位拖欠工资的情况下,要先和用人单位协商,如果协商无法解决,则可以通过以下法律途径来解决:(1)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举报;(2)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3)通过诉讼途径解决。这又分三种情况:一是针对劳动纠纷案件,经仲裁后任何一方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二是经仲裁后都服从,仲裁裁决生效后,用人单位逾期不履行的,职工可向法院申请执行;三是属于劳务欠款类的可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57. 劳动合同法对工作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答:每天8小时,延时加班不超过3小时,每月加班时间不超过36小时。
58. 用人单位在法定工作时间之外安排劳动者加班,应如何支付加班工资?
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加班加点工资的支付标准是:(1)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即正常工作日加点),支付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的工资报酬;(2)休息日(即星期六、星期日或其他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工资标准的200%的工资报酬;(3)法定休假日(即元旦、春节、国际劳动节、国庆节以及其他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工资标准的300%的工资报酬。
59. 用人单位能不能向职工发放代币券?
答:不能。用人单位应当以货币形式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以实物、有价证券等形式替代,不得规定劳动者在指定地点、场合消费,也不得规定劳动者的消费方式。
60. 用人单位在什么情况下应当视同职工正常劳动并支付工资?
答:妇女节、青年节等国家规定部分公民节日放假期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休息、参加节日活动的,应当视同其正常劳动支付工资。节日与休息日为同一天,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当按照法定节假日加班的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61. 劳动者存在哪些情形的,用人单位可以不予支付其期间的工资?
答: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不予支付其期间的工资:(1)在事假期间的;(2)无正当理由未提供劳动的;(3)由于劳动者本人的原因中止劳动合同的。
62. 用人单位非因劳动者原因停工、停产、歇业的,是否应当支付职工工资?
答:用人单位非因劳动者原因停工、停产、歇业,在劳动者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其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劳动者生活费。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3. 劳动者依法被取保候审、判处管制、适用缓刑或者被假释、监外执行期间向原单位提供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否支付其工资?
答:劳动者依法被取保候审、判处管制、适用缓刑或者被假释、监外执行期间,劳动合同未解除且劳动者继续在原单位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以及本单位的规章制度支付其工资。
64.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劳动,且在国家规定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否支付病假工资?
答: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劳动,且在国家规定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分配制度的规定以及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5. 劳动者的病假期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等有关规定,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职工的病假假期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66. 哪些款项可以由用人单位从劳动者工资中代扣?
答:(1)劳动者应当缴纳的个人所得税;(2)劳动者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2)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中载明应当由劳动者承担的抚养费、赡养费等;(4)法律、法规规定代扣的其他款项。
67. 哪些情形下,用人单位可以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
答:由于不可抗力原因,导致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应当在不可抗力原因消除后三十日内支付劳动者工资。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严重影响无法在约定的工资支付周期内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劳动者说明情况,在征得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的同意后,可以延期支付工资,但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
68. 实行计件制的用人单位确定计件定额有无标准?
答:定额标准为:从事定额工作的全体职工能有90%以上人员完成定额规定数为标准。
69. 什么是最低工资标准?
答: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70. 最低工资标准有哪些形式?
答:最低工资标准一般采取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形式。其中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劳动者。
71. 江阴市在2016年度的最低月工资标准是多少?
答:从2016年1月1日起,江阴市最低月工资标准为1770元。
72. 劳动者的工资如何折算为日工资和小时工资?
答:劳动者的工资需要折算为日工资和小时工资的,应当按照法定的日、小时工作时间计算。劳动者全年月平均工作天数和工作时间分别为20.83天和166.64小时;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月计薪天数为21.75天。
73. 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约定不明确怎么样处理?
答: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74. 哪些企业可实行综合计时工作制?
答:综合计时工作制是针对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要连续作业或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的企业的部分劳动者,采用的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主要指: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要连续作业的劳动者;地质、石油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受市场因素影响生产任务不均衡企业的职工)。
75. 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用人单位是否需要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答:不用。
76. 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劳动者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总的工作时间超过总法定工作时间的部分是否应当计作加班工资?
答:应该。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劳动者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总的工作时间超过总法定工作时间的部分,视为延长工作时间,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延长工作时间的规定支付劳动者加点工资。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法定节假日加班的规定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 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结算周期与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间不一致的,以终止、解除时间作为结算周期的时间。
77. 职工带薪年休假是怎么规定的?
答:职工累计工作时间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78. 职工在什么情况下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答:(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三)工作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79. 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共有几天,具体如何规定?
答:依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共有11天:(1)新年,放假1天(1月1日),(2)春节,放假3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3)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4)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5)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6)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7)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80. 女职工的工作保护包括那些方面?
答: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其他工作。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育及已婚待孕女职工在铅、汞、苯、镉等属于国家《有毒作业分级标准》第三、四级作业场所从事作业。用人单位对从事国家规定的高处、低温作业和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作业的女职工,在月经期间,应当暂时调整、安排合适工作或者给予一至两天的带薪休息。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妊娠期间的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延长劳动时间;经医疗保险定点医院证明从事原工作有困难的,应当减轻其工作量或者安排适当的工作。妊娠7个月以上(含7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工作。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应当在工作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并扣减相应的工作量。女职工在哺乳期间,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工作,不得延长其工作时间,不得安排夜班工作。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女职工卫生保健档案,每一至两年对女职工进行一次生殖健康检查,对从事有毒工作的女职工,还应当定期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检查所需时间视为工作时间。
81. 未成年工的概念?
答: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
82. 哪些属于未成年工禁忌岗位?
答: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以下范围的劳动:(1)《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程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接尘作业;(2)《有毒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有毒作业;(3)《高处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高处作业;(4)《冷水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冷水作业;(5)《高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高温作业;(6)《低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低温作业;(7)《体力劳动强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8)矿山井下及矿山地面采石作业;(9)森林业中的伐木、流放及守林作业;(10)工作场所接触放射性物质的作业;(11)有易燃易爆、化学性烧伤和热烧伤等危险性大的作业;(12)地质勘探和资源勘探的野外作业;(13)潜水、涵洞、涵道作业和海拔三千米以上的高原作业(不包括世居高原者);(14)连续负重每小时在六次以上并每次超过二十公斤,间断负重每次超过二十五公斤的作业;(15)使用凿岩机、捣固机、气镐、气铲、铆钉机、电锤的作业;(16)工作中需要长时间保持低头、弯腰、上举、下蹲等强迫体位和动作频率每分钟大于五十次的流水线作业;(17)锅炉司炉。
83. 童工如何界定?单位使用童工怎么处罚?
答:童工指用人单位使用的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根据国务院令〔2002〕364号《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
84. 什么是劳务派遣?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是什么关系?
答:劳务派遣是指劳务派遣单位根据用工单位要求,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将劳动者派往用工单位,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的指挥和管理下提供劳动。劳务派遣单位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是劳动关系,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
85. 劳务派遣的适用条件是什么?
答: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86. 劳务派遣单位的设立条件有哪些?
答: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200万元;(2)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3)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87. 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劳动合同如何签订?劳动报酬如何支付?
答: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88. 劳务派遣单位能否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被派遣劳动者?
答:不能。
89. 劳务派遣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应否支付被派遣劳动者赔偿金?
答:应当支付。
90. 什么是非全日制用工?
答: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的用工形式;
91. 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合同订立有何规定?
答: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92.非全日制用工能否约定试用期?
答: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93. 如何终止非全日制用工?
答: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94. 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报酬有何规定?
答:(1)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2)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5日。
95.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是何时实施的?
答:《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96. 劳动争议处理的原则是什么?
答: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事实,遵循合法、公正、及时、着重调解的原则,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97. 当事人发生劳动争议,可以选择哪些方式处理?
答:(1)协商。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2)调解。当事人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3)仲裁。不愿协商、调解或协商、调解不成或达成调解协议不履行的,当事人可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下称仲裁委)申请仲裁;(4)诉讼。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一裁终局”情形);仲裁委作出不予受理通知的;仲裁委在收到申请书五日内未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的;仲裁委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拖欠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申请人可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
98. 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包括哪些?
答:(1)设立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2)基层人民调解组织;(3)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
99.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的受理范围有哪些?
答:(1)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之间,以及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因确认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2)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3)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除名、辞退、辞职、离职等解除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4)社会团体与工作人员之间因除名、辞退、辞职、离职等解除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5)军队文职人员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6)法律、法规规定由仲裁委员会处理的其他争议。
100. 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应符合哪些条件?
答:(1)申请人与本案有直接的利害关系;(2)有明确的被申请人及具体的仲裁请求、理由及相应的证据;(3)申请仲裁的事项属于法律规定的受理范围;(4)该争议属于该仲裁委管辖;(5)申请仲裁在规定时效期间。
101. 如何写仲裁申请书?
答:仲裁申请书由首部、正文、尾部三部分组成。
首部:(1)标题: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或人事争议仲裁申请书);(2)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一般包括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劳动者写明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工作单位、家庭住址及联系电话;用人单位写明名称、住所地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及联系电话。
正文:(1)请求事项:指申请仲裁要达到的目的和要求。内容应简明扼要、具体明确;(2)事实和理由:按双方劳动关系建立情况、争议的过程及焦点问题、请求事项的主要法律依据顺序书写。内容应实事求是,突出重点;(3)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尾部:申请书送交的仲裁机构名称、申请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签章)、申请日期以及提交的副本份数(按被申请人人数提交)。
102. 仲裁案件当事人如何确定?
答: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的双方当事人。
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为共同当事人。
103. 仲裁案件第三人如何确定?
答:与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可以申请参加仲裁活动或者由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通知其参加仲裁活动。
104. 申请人应该在何时提出增加或者变更仲裁请求?
答:申请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可以提出增加或者变更仲裁请求;仲裁庭对申请人增加或者变更的仲裁请求审查后认为应当受理的,应当通知被申请人并给予答辩期,被申请人明确表示放弃答辩期的除外。申请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提出增加或变更仲裁请求的,应当另行提出,另案处理。
105. 申请仲裁的时效是如何规定的?
答:劳动人事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当事人主张仲裁时效中断、中止的,应对其主张承担举证责任。
106. 仲裁管辖如何确定?
答: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107. 管辖异议何时提出?
答: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的,应当在答辩期满前书面提出。当事人逾期提出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当事人因此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申请撤销。
108. 劳动者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由谁代为参加仲裁活动?
答: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劳动者,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参加仲裁活动;无法定代理人的,由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为其指定代理人。劳动者死亡的,由其近亲属或者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
109. 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有何规定?
答:当事人可以委托一至二名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必须提交有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当明确委托事项和权限。委托代理人的权限变更或解除的,当事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应当书面告知仲裁委员会,并由仲裁委员会告知对方当事人。律师、基层法律工作者不得从事风险代理。
110. 集体争议中,职工能否推举代表人参加仲裁活动?
答:可以。发生争议的劳动者一方在十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劳动者可以推举三至五名代表人参加仲裁活动。
111. 什么是非法用工单位?
答:非法用工单位是指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和已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注销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关闭、解散的单位。
112. 仲裁中如何确认非法用工单位的被申请人?
答:非法用工单位及其投资人或收益人或开办单位作为共同当事人。非法用工单位列为当事人时,可用其经营字号、商业品牌、对外使用的称号(注明未经依法登记、备案)以及原营业执照、登记、备案的名称(注明撤销、注销登记、备案或关闭、解散)作为单位名称,以主要经营者作为代表人。
113. 证据的形式及举证的相关规定有哪些?
答:仲裁证据有下列几种形式:(1)书证;(2)物证;(3)视听资料;(4)证人证言;(5)当事人陈述;(6)鉴定结论;(7)勘验笔录;(8)电子邮件、手机短信,聊天记录等电子证据。以上证据须经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114. 仲裁过程中的举证责任是如何分配的?
答: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没有证据或者提供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举证期限一般不超过10天。举证期限届满后,针对某一特定事实或特定证据或者若干特定原因,仲裁委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酌情指定当事人提供证据和反证的期限。
115. 当事人申请仲裁委员会调查收集证据需符合什么条件?
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当事人及其仲裁代理人可以申请仲裁委员会调查收集证据:(1)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仲裁委员会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2)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
116. 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时,当事人对哪些事实无需举证说明?
答: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说明:(1)众所周知的事实;(2)自然规律及定理;(3)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4)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5)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6)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7)前款(1)、(2)、(3)、(4)、(5)项,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117.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处理时限有哪些?
答:审查时限: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符合受理条件的,向申请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向被申请人送达应诉通知书、申请书副本等。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向申请人送达不予受理案件决定书,申请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超过五日没有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直接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举证时限:双方当事人收到《举证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
结案时限:案件应当自仲裁申请受理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同意仲裁委继续审理的,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诉讼时限:仲裁委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双方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被申请人非一裁终局情形)的,可在收到决定书或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18. 哪些案件可以适用特别简易程序?
答:对符合下列条件的案件以及经当事人同意的其他案件,可适用特别简易程序:(1)发生争议的劳动者当事人一方在三人以内的;(2)申请人的请求事项单一,案件标的金额在一万元以内;(3)案件的权利义务关系和适用法律清楚明确的。
119.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审理过程中,当事人是否可以进行和解或者调解?
答:劳动争议仲裁案件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撤回仲裁申请。仲裁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120. 哪些案件仲裁庭可以裁决先予执行?
答:仲裁庭对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决先予执行,移送人民法院执行。仲裁庭裁决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二)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
劳动者申请先予执行的,可以不提供担保。
121. “一裁终局”的相关规定有哪些?
答:下列劳动争议,除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1)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2)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如劳动者对裁决不服的,可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用人单位对裁决不服的,可在三十日内先向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被裁定撤销的,在收到裁定书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22. 仲裁文书的送达方式有哪些?
答:仲裁文书送达可采取直接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留置送达、公告送达、布告形式送达等方式。
123. 不履行裁决书、调解书如何处理?
答: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124. 劳动保障监察的职责是什么?
答:(1)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督促用人单位贯彻执行;(2)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和规章的情况;(3)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行为的举报、投诉;(4)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
125. 劳动保障监察的内容有哪些?
答:(1)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3)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4)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5)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6)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7)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8)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
126. 劳动保障监察的具体形式有哪些?
答:劳动保障监察以日常巡视检查、审查用人单位按照要求报送的书面材料以及接受举报投诉等形式进行。
127. 劳动保障监察的具体调查、检查措施有哪些?
答:(1)进入用人单位的劳动场所进行检查;(2)就调查、检查事项询问有关人员;(3)要求用人单位提供与调查、检查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并作出解释说明,必要时可以发出调查询问书;(4)采取记录、录音、录像、照像或者复制等方式收集有关情况和资料;(5)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进行审计;(6)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由劳动保障部门采取的其他调查、检查措施。
128. 什么是劳动保障书面审查?
答:劳动保障书面审查是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行政执法工作需要,依法要求用人单位定期不定期地报送其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方面的相关书面材料,并进行审查的一项监督检查制度。
129. 劳动保障书面审查的内容有哪些?
答: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执行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执行国家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规定的情况;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
130. 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存在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应该怎样举报或投诉?
答:职工的合法劳动权益受到侵害时,按照属地管辖的原则,在乡镇(街道办事处)工作的可到所在镇(街道办事处)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协调处理,也可向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举报投诉,举报投诉电话是86825416、12333。群众在到劳动保障部门举报投诉前应掌握被投诉单位的名称、地址、电话、法人代表姓名等基本情况。
131. 劳动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需要说明哪些情况?
答:投诉应当由投诉人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递交投诉文书。书写投诉文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投诉,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进行笔录,并由投诉人签字。投诉文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投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住所和联系方式,被投诉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2)劳动保障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事实和投诉请求事项。
132. 几年之内的劳动违法行为,监察机构可以受理?
答: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2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
133. 劳动者投诉后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什么时候立案?
答:对符合条件的投诉,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在接收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立案。
134. 劳动行政部门接到举报、投诉件后应在多长时间内完成调查?
答: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行为的调查,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情况复杂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
135. 劳动保障监察的处理结果有哪些?
答: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根据调查、检查的结果,作出以下处理:(1)对依法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2)对应当改正未改正的,依法责令改正或者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理决定;(3)对情节轻微且已改正的,撤销立案。
经调查、检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应当撤销立案。
136. 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是否影响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答:不影响。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37.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理决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如何处理?
答:当事人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赔偿金或者征缴社会保险费等行政处理决定逾期不履行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