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黑龙江省公安厅考试录用人民警察有关条件公告
来源: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阅读:4602 次 日期:2017-03-03 16:3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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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公安队伍建设,改善公安队伍结构,适应深化公安改革总体需要,培养政治素质高、实战能力强的应用型人才,根据《公务员法》《人民警察法》相关规定及人民警察录用政审考察有关标准,现将2017年度黑龙江省各级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公务员)有关条件公告如下: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享有公民的政治权利,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有良好政治素质和品行,志愿献身公安事业。

二、身体健康,体形端正,无残疾、口吃、重听、色盲、文身、重度扁平足等。其他身体条件应符合国家颁布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和《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之规定。

三、报考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符合人民警察基本素质标准及录用政审考察标准:

(一)曾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或触犯刑法被免予刑事处罚的,曾受到劳动教养、收容教养或者收容教育的;

(二)曾被开除公职、党籍或留党察看的;

(三)曾被开除团籍或者在接受高等教育期间受到开除学籍、留校察看处分的;

(四)在军队服役期间受记大过以上处分或者受党内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的;

(五)编造或者传播危害国家安全的信息,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造成严重影响的;

(六)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七)组织、参加、支持暴力恐怖、民族分裂、宗教极端、邪教、黑社会性质等非法组织,或者参加相关活动的;

(八)压制批评,打击报复,或者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或公众的;

(九)玩忽职守,贻误工作,或者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

(十)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的;

(十一)近三年内受过记大过以上处分或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被国家机关或者国有企事业单位辞退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降低岗位等级后不满三年的,以及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引咎辞职或者责令辞职不满三年的;

(十二)因违法违纪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十三)在国家法定考试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

(十四)其他不符合省级及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人民警察职位录用资格条件的。

四、报考人员的家庭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录用为人民警察:

(一)有危害国家安全、颠覆我国社会主义制度和国家政权行为的;

(二)因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等社会影响恶劣的严重刑事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

(三)组织、参加、支持暴力恐怖、民族分裂、宗教极端、邪教、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参加相关活动的;

(四)可能影响录用后依法履行职务的其他情形。

本公告所称家庭成员,是指报考人员的配偶、父母(监护人、直接抚养人),年满十四周岁的子女、未婚兄弟姐妹。

本公告所称父母,是指有共同生活经历的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是指有共同生活经历的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兄弟姐妹,是指有共同生活经历的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特此公告。

黑龙江省公安厅

2017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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