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理工大学建筑工程学院2017年硕士研究生复试与录取工作实施细则
来源:浙江理工大学 阅读:858 次 日期:2017-03-23 15:3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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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浙江理工大学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录取办法》,为顺利做好我院硕士研究生复试与录取工作,特制订本工作实施细则。

一、 工作原则

1. 按需招生、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

2. 科学公正、规范透明、信息公开。

二、 工作组织

根据学校的文件精神,成立学院研究生复试领导小组、各学科复试工作小组和资格审查小组,各工作小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三、 复试工作

1. 复试人数的确定

根据教育部下达的复试分数要求(含单科及总分要求),第一志愿优先原则以及各学科调剂细则,按照不低于120%的差额比例确定复试人员和复试人数。

2. 调剂基本条件

调剂考生须符合招生简章中规定的调入专业的报考条件,其初试成绩必须符合教育部规定的A类考生工科、理科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

3. 调剂筛选原则

(1)调剂考生调入专业与调出专业原则上应为相同或相近,其中统考科目原则上应相同。调入“建筑与土木工程”的考生初试中若无数学成绩,须在复试环节加试数学。

(2)学术型调出专业与专业学位调入专业原则上应为相同或相近,且初试科目亦应相同或相近;

(3)拟调入专业的考生原则上应具有本专业的学习背景。生态学专业应具有风景园林学学习和风景园林设计背景,土木工程材料学应具有土木工程相关专业学习背景,建筑与土木工程各方向的学生应具有该方向专业的学习背景。

(4)筛选时,优先选择所学背景和调入专业的背景相同的考生,其次以初试考试成绩为序进行筛选。

4、调剂程序

考生登录国家网上调剂系统,填报调剂志愿申请,学院通过网上调剂系统,按照筛选的原则确定复试考生名单,并及时向考生发复试通知,同时公布学院复试名单、复试办法及复试相关安排等信息并上报研究生院,由研究生院统一在学校研招网进行公示,学院对公示无异议的考生组织进行复试。

5、复试资格审查

复试前由学院组织对复试考生进行报考资格审查,对不符合教育部规定的考生,不予复试。

6、复试内容、形式及具体要求

(1)业务课笔试:根据专业招生目录公布的复试科目,对考生组织专业课笔试。要求试题应着重于全面考察考生对专业理论知识的掌握程度,着重于是否具备本专业研究生入学的基本要求。若组织一次复试未能完成招生计划,不同批次的复试要求使用不同试题。考试时间一般为120-180分钟,试卷满分100分。根据专业招生目录公布的初试科目缺数学成绩的考生,参加复试时需加试高等数学。加试方式为笔试,加试成绩不计入复试成绩,但不合格者不予录取。规范考试纪律,考生须凭身份证和复试资格审查单参加考试,每个考场至少安排2名以上监考人员,并做好相应的考场记录。

(2)综合面试:侧重于更全面的了解考生情况,考查其专业知识、综合素质及科研能力等情况。面试时间一般不少于20分钟,整个过程全程录音录像和详细记录,并由复试小组成员当场分别为每位考生打分,平均分为综合面试成绩。加强规范面试组织秩序管理,面试时专家复试小组成员应将手机关机,不得抽烟,保持面试考场的良好秩序。

(3)外语听力及口语测试:参照《浙江理工大学关于研究生招生复试中外语听力及口语测试的实施方案》执行,全程做好录音或录像工作。

以上各环节考核成绩满分均为100分,如有一个环节成绩不足60分,均视为复试不合格,不予录取。

(4)体检:所有取得复试资格的考生必须在复试期间参加学校组织的体检,体检标准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执行。

(5)思想政治素质考核:考核内容包括考生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品德、事业心、责任感、纪律性、心理健康等。结合考生档案所在单位出具的《思想政治品德审查表》(人事、政工部门盖章)和《国家教育考试诚信档案》,并结合综合面试对考生进行考核。思想品德考核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6)考生总成绩计算

复试成绩满分100分,复试成绩=综合面试×50%+业务课笔试×30%+外语听力及口语测试×20%

总成绩当中初试和复试成绩各占50%,总成绩=初试成绩(折合百分制)×50%+复试成绩×50%

四、 录取工作

考生初试成绩符合教育部规定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通过学院组织的复试后,根据考生初试和复试的加权成绩,并结合其平时学习成绩和思想政治表现、业务素质以及身心健康状况择优确定拟录取名单,并上报研究生院,由研究生院统一网上公示,公示无异议者,报教育部进行录取检查。

五、 附则

1. 确保申诉渠道畅通。浙江理工大学理学院纪检受理电话:0571-86843224,邮箱:lxb@zstu.edu.cn;学院监督电话:86843370;教科办(研究生工作事宜)受理电话:0571-86843372,邮箱:gyfzist@zstu.edu.cn

2. 本办法由浙江理工大学建筑工程学院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教育部、浙江省教育考试院及学校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建筑工程学院

2017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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