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教育发展中心、区少年宫、各镇教育指导中心、岭东职中、各中小学、幼儿园、各镇成校:
根据市《转发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初次专业技术资格考核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穗人职字〔1998〕16号)现对2017年我区教育系统内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教育类初次专业技术资格考核认定工作(含民办学校、幼儿园)通知如下:
一、认定范围
在南沙区教育系统内从事基础教育教学及教研、电化教育工作(镇街属公办幼儿园在编人员除外),个人档案在南沙区相关档案管理机构挂靠或管理,从事与所学专业对口或相近的教学教研专业技术工作,达到初次认定专业技术资格的时间和条件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初级职称)。
二、认定资格条件与办法
1、认定资格和条件:
按《广东省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初次专业技术资格考核认定暂行办法》(粤人职〔1998〕15号)、《广东省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标准(试行)》、《广东省中小学教师初次教师职称考核认定有关规定(征求意见稿)》相关规定执行。
2、认定办法:
按“广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http://www.hrssgz.gov.cn/),中“广州职称”频道的“办事指南”内“大中专毕业生初次专业技术资格考核认定”办法办理(初级职称)。
三、办理认定纸质资料提交要求
1、《广东省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初次专业技术资格考核认定申报表》一份(在法人单位状态下通过“职称业务申报与管理系统”生成并下载打印);
2、《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考核认定申报信息录入表》(在法人单位状态下通过“职称业务申报与管理系统”生成并下载打印);
3、《贴资格证相片页》一张(通过“职称业务申报与管理系统”生成并下载打印,所贴照片需为本人近期大一寸彩色正面免冠相片,与上传到系统的相片必须一致);
4、近三年年度考核情况材料(单位出具);
5、认定周期内的完成继续教育学时验证材料复印件;
6、学校考核认定工作小组成员名单和考核认定工作总结(单位出具);
7、教师资格证复印件;
8、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复印件一份、学历(学位)鉴定证书复印件一份、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9、论文、成果业绩及证书、证明材料各一份;
10、在现工作单位缴交连续半年以上的社保凭证原件(含明细);
11、非编制人员提供本人和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被派遣劳动者须提供劳务派遣单位与申报人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以及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
12、非编制人员需提供本人档案托管机构出具的证明一份(见附件模板);
13、单位同意办理初次专业技术资格考核认定工作证明一份(见附件模板);
14、凡提交认定材料的复印件,须由法人单位在复印件各页面上出具核实意见,并由核实人签名,加盖法人单位公章;
15、单位统一为本单位认定申报人员整理、汇总、上报申报材料,附本校《学校(幼儿园)教育类初次专业技术资格考核认定人员情况汇总表》(同步通过公文交换系统递交电子版)纸质一份,加盖单位公章;
16、东涌、大岗、榄核三镇学校(幼儿园)由镇教育指导中心汇总上报。《学校(幼儿园)教育类初次专业技术资格考核认定人员情况汇总表》需同步通过公文交换系统递交电子版。
四、认定材料收取时间
2017年4月6日至4月12日(工作日内,含系统报送时间,逾期不再受理)。
特此通知
(联系人:钟云宇,联系电话:34683341)
广州市南沙区教育局
2017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