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北京石油化工学院博士后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北京教育人才网 阅读:1929 次 日期:2017-04-12 13:55:36
温馨提示: 小编为您整理了“2017年北京石油化工学院博士后工作管理办法(试行)”,方便广大网友查阅!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的建设,做好博士后工作管理,根据《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国人部发〔2016〕149号)及上级有关政策,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二条 博士后管理工作实行上级主管部门指导,人事处与有关职能部门统一协调,二级学院、研究院密切协作的管理体制。

第三条 学校设立博士后工作领导小组,对博士后工作进行宏观管理,主要负责审定博士后工作的制度和规划,并对博士后工作重大事宜进行决策。

第四条 领导小组下设学校博士后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校博管办”),办公室设在人事处。

校博管办的主要职责是:执行领导小组的决议,督促有关部门落实领导小组决议;负责博士后合作导师资格认定;负责博士后招收工作;负责工作站的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博士后人员的进站、开题、中期考核、出站、延期、退站、出国等手续的审批和办理;拟定和完善工作站发展规划和各项规章制度;协调学校有关单位和职能部门,切实保证博士后科研和生活条件落到实处。

第五条 各二级学院、研究院是博士后工作的基本单位,应成立博士后工作组,由二级学院、研究院主管领导担任组长,成员一般应为二级学院、研究院被聘为博士后合作导师的教授。

博士后工作组负责制定本单位博士后的招收计划和培养方案,研究本单位博士后招收、考核、评审等事宜,并负责管理本单位博士后管理工作。

第六条 学校定期对各二级学院、研究院博士后管理工作进行评估。评估优秀的,学校将以适当形式予以鼓励;评估不合格的,将督促其限期整改,并减少该单位的博士后招收名额;限期未能改善的,将暂停该单位博士后招收工作。

第三章 博士后的招收

第七条 我校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全部面向社会公开招收。各二级学院、研究院应于每年11月底前制定并向学校博管办报送下年度博士后的招收计划;学校审核后,对外发布招收信息。

第八条 各二级学院、研究院的博士后招收计划应与学科建设相结合、与重要科研项目相结合、与选留国内应届博士毕业生相结合、与选拔海外留学回国博士相结合、与选拔青年学术骨干相结合,统筹考虑。

第九条 学校按照自愿、双向选择原则确定在站博士后与博士后合作导师的工作关系。

第十条 合作导师的基本条件

(一)在本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和学术地位、学术水平高的在职在岗教师,一般应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二)具有指导博士后研究人员开展较高水平科研工作的能力;

(三)招收博士后时距退休年限应不少于3年;

(四)至少正在主持1项省部级及以上科研项目,或正在承担的研究经费不少于50万元(人文社会科学不少于20万元)。

第十一条 合作导师的职责

(一)确定博士后研究计划,商定博士后研究课题,审查其开题报告,并制定其科研目标、任务和考核指标;

(二)定期检查指导博士后科研工作,确保顺利完成研究课题,取得预期的研究成果;

(三)指导博士后积极申报各类科研基金;

(四)配合所在二级学院、研究院做好博士后的考核工作;

(五)做好博士后的日常管理与服务保障工作,关心博士后生活。

第十二条 博士后申请资格

已取得博士学位或博士通过答辩决议书,品学兼优,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35周岁及以下的人员,可申请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在职人员申请博士后的,须由原工作单位出具同意申请人做脱产博士后的书面证明,并将人事干部档案转入学校。在职人员不得兼职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第十三条 博士后的招收程序

(一)信息发布。学校博管办通过网络等多种渠道面向社会发布招收博士后信息。

(二)面试。申请者向学校博管办提交入站申请和证明材料。学校博管办对申请者综合素质、科研能力、学术水平和已取得的科研成果进行初审后,发布面试通知。相关二级学院、研究院组织对拟录用博士后召开进站评审会,评审小组由3-5人组成,以学术委员会成员为主。

(三)网上申报并提交入站材料。拟招收者登录中国博士后网站,在线注册、申请、打印有关材料,在一个月内向学校博管办提交入站材料,办理相关手续。

(四)全国博管会审批。经学校博管办网上审批后,报全国博管会审批。

(五)录用。学校博管办签发报到通知书。

(六)报到并办理入职手续。签订培养协议、办理工作证、住宿手续、参加入站培训,根据情况办理档案及户口迁移等。

第十四条 逾期未报到或在入站后六个月内未提交博士学位证书原件者,学校取消其进站资格,做退站处理,并有权追回学校已发放的相关待遇。

第十五条 博士后应在进站后六个月内将人事、工资、组织关系转入我校,未能按期转入者按退站处理。

第四章 博士后的管理

第十六条 开题报告

博士后入站后应在一个月内与学校和校内合作导师签订工作协议书,制定详实的岗位任务书。博士后进站后3个月内,所在二级学院、研究院应组织召开博士后开题报告会,报告会专家评审小组3-5人,其中校外同行专家一般不少于2名。

第十七条 博士后应按照开题报告和研究计划开展研究工作,定期或不定期向合作导师汇报工作进展,商讨下一步工作。如遇特殊情况需改变研究计划,须经合作导师及所在二级学院、研究院同意,并报校博管办备案。

第十八条 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人员应严格遵守学校及所在二级学院、研究院的各项规章制度和管理规定。博士后在完成博士后工作任务外,须履行其所聘专职科研岗位的岗位职责,参与学校及所在二级学院、研究院的学术活动和学习,视同在职人员管理。

第十九条 学校博管办加强对在站博士后的日常管理,博士后离岗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请假两周以内须经校内合作导师同意、二级学院或研究院批准;请假超过两周的须经校内合作导师同意,二级学院或研究院和学校博管办批准。未经批准擅自离岗按旷工处理。

第二十条 中期考核

博士后进站满1年后,所在二级学院、研究院组织博士后进行中期考核,专家评审小组3-5人。博士后研究人员中期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级。博士后中期考核结果是博士后奖励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一般不参加专业技术职务评聘。

第二十二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取得的科学研究成果归学校所有,发表论文、出版论著、申请专利、申报项目和奖项等作者单位须署名“北京石油化工学院”,技术转让须经学校同意。

第二十三条 除获得中国博士后科研基金年度博士后国际交流计划派出项目资助外,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一般不安排出国;如确需出国进行短期学术交流或参加学术会议,需经校博管办批准。在批准期限内不归者,按自动退站处理。

第二十四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应以主要成员身份积极承担高水平科研项目,申请主持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或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等科研项目。作为出站合格标准必须满足下列要求:

以第一作者或通信作者、我校为署名单位发表核心期刊论文三篇,其中,SCI或EI或SSCI收录或CSSCI期刊论文至少两篇;或核心期刊论文两篇,其中,SCI或EI或SSCI收录或CSSCI期刊论文至少一篇,同时作为第一发明人获授权(含公开)发明专利一件;或经所在二级学院、研究院学术委员会认定达到相当水平的论文成果。以上论文均不含会议论文。

以北京石油化工学院为依托单位、博士后本人为项目负责人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特别资助的,可折抵SCI或EI或SSCI收录或CSSCI期刊论文2篇;获得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面上资助的可折抵核心期刊论文1篇。

第二十五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应提交工作总结、研究报告等书面材料,做期满出站报告会。出站报告会评审专家组一般5-7人,其中校外同行专家一般不少于3人,对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科研进展、学术水平、业务能力及思想品德等进行全面考核。

第二十六条 博士后在站工作时间一般为21-24个月。承担国家重大项目、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等国家基金资助项目或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特别资助项目的博士后人员,如需延长在站时间,经所在二级学院、研究院申请,学校批准后,可根据项目或课题研究的需要适当延长。

超过24个月未满36个月的博士后,出站时经所在二级学院、研究院提出延期申请,学校批准;满36个月,确因项目需要仍不能出站的,须提前3个月提交延期出站申请,经北京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批准后方可。

第二十七条 工作期满出站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博士后人员向所在二级学院、研究院提交科研工作总结报告,对在站期间科研成果、发表论文等情况进行总结;

(二)合作导师审核;

(三)二级学院、研究院组织召开出站评审会;

(四)在网上填写出站申请;

(五)提交三份出站申请材料;

(六)工作站签字盖章,网上审核;

(七)学校博管会审核盖章,颁发证书;

(八)材料返回工作站;

(九)办理本人及家属户口迁移。

出站后若留在学校,则直接在学校报到并办理落户手续;出站后到新单位,需转移档案,报到并落户。

第二十八条 博士后工作期满出站,除有协议的以外,其就业实行双向选择、自主择业。学校根据学科发展规划,将接收博士后工作与人才引进相结合,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期满后考核优秀的博士后。

第二十九条 提前、延期出站及退站的管理

(一)特别优秀的博士后,提前完成研究任务,成果突出,经本人申请、合作导师同意、学校批准可提前出站,但在站时间应不少于21个月。

(二)确因课题研究需要延期的,延期期间不再享受学校为博士后提供的相关待遇。

(三)博士后在站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站。由学校博管会负责为其办理离校手续。因博士后主观原因被退站的,学校有权追回已发放的相关待遇。

1.提交材料弄虚作假的;

2.进站后六个月内不能交验博士学位证书的;

3.中期考核或出站考核不合格的;

4.出现有损学术道德行为的;

5.受警告以上处分的;

6.旷工连续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30天以上的;

7.因患病难以继续从事研究工作或连续请假六个月以上的;

8.出国逾期未归超过30天的;

9.超期且研究成果不能达到在站工作要求的;

10.有其他应予退站情况的。

第三十条 退站人员不再享受国家对期满出站博士后规定的相关政策,其户口和档案一律迁回生源地。

第五章 博士后经费及待遇

第三十一条 学校设立博士后工作经费,由学校计划财务处统一管理,单独立帐,专款专用。博士后工作经费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1.发放博士后的工资福利及研究费用等;

2.设立“优秀博士后奖励基金”;

3.奖励博士后以北京石油化工学院为第一署名单位取得的学术成果;

4.提供博士后日常管理及联谊活动支出。

在博士后培养期内,学校提供的研究经费不少于30万元,限博士后在站期间使用。

第三十二条 博士后应积极申报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北京市博士后科研活动经费资助、学校科研基金等。

第三十三条 学校将博士后人员纳入教师管理范围,其人事、福利待遇等按专业技术十级(讲师三级)给予,或按协议执行。学校鼓励二级学院、研究院及合作导师根据具体情况和个人表现为博士后研究人员另行提供科研工作补贴。

学校设立“优秀博士后奖励基金”,以表彰和奖励在科研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博士后。获奖者由学校颁发证书,并给予一定奖励。

第三十四条 对于以北京石油化工学院为第一署名单位取得的学术成果,学校按在编教师的奖励标准进行奖励。

第三十五条 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金的申请,按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条例》执行,博士后在站期间所申请到的基金及资助由科学技术处负责管理。

第三十六条 博士后进站时,学校提供周转住房,住房仅供博士后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在站期间使用。博士后办理出站手续后,须在30天内与其配偶、子女等迁出。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应根据国家规定和北京市相关要求,参照本办法,制定博士后管理工作细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北京石油化工学院联合培养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试行)》(京石化院人发〔2008〕129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校博管办负责解释。

更多信息请查看北京市
由于各方面情况的不断调整与变化, 提供的所有考试信息和咨询回复仅供参考,敬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正式信息和咨询为准!
相关阅读北京市

2025国考·省考课程试听报名

  • 报班类型
  • 姓名
  • 手机号
  • 验证码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人才招聘 | 网站声明 | 网站帮助 | 非正式的简要咨询 | 简要咨询须知 | 新媒体/短视频平台 | 手机站点 | 投诉建议
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号:滇ICP备2023014141号-1 云南省教育厅备案号:云教ICP备0901021 滇公网安备53010202001879号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云)人服证字(2023)第0102001523号
云南网警备案专用图标
联系电话:0871-65099533/13759567129 获取招聘考试信息及咨询关注公众号:
咨询QQ:1093837350(9:00—18:00)版权所有:
云南网警报警专用图标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