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兴化市报送2017年度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材料的通知
来源:兴化市人民政府 阅读:1167 次 日期:2017-04-13 10:5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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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市各委办局(公司)、直属单位:

为切实推进我市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根据省、市职称工作文件精神,现就报送2017年度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材料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1、我市范围内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企业及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含个体企业、民营企业、合资企业、股份制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中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

2、无主管部门、实行个人代理的非公经济组织以及机关事业单位(不进编实行社会化用工)中,人事档案委托我市人才交流服务机构管理并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

3、国家机关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群众团体、事业单位中从事有关专业技术工作,并拟申报自然科学研究、社会科学研究、农业科学研究、工艺美术、文学创作、艺术、会计、统计、审计、工程、新闻、档案等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但所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不与工资待遇挂钩。

二、申报条件

凡拟申报初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遵纪守法、爱岗敬业、恪守职业道德。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员级资格:

1、取得大专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

2、取得中专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

3、高中毕业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5年,取得本专业大专专业证书或专业技术水平测试合格;

4、初中毕业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0年,取得本专业大专专业证书或专业技术水平测试合格;

5、取得地方同系列员级职务满2年或助理级职务者。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助理级资格:

1、取得本科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

2、大专毕业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截至上一年底前后累计满3年;

3、中专毕业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截至上一年底前后累计满5年;

4、取得初中以上学历,担任员级职务满5年;

5、取得地方同系列助理级满2年或中级职务者。

(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破格申报助理级资格:

1、获得我市科技进步三等奖以上的主要完成人;

2、获得市政府及以上表彰的优秀科技工作者。

三、继续教育要求

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培训达到《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规定要求,并经政府人社部门年度审验合格(申报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者,平均每年脱产或者半脱产接受继续教育的累计时间不少于40学时)。

四、年度考核要求

正常晋升人员在任期内的年度考核等级应为“合格”及以上;破格晋升人员在任期内的年度考核等级至少要有一次为“优秀”;工作业绩特别突出,符合特定破格条件的人员,可不受考核等次限制。

五、申报材料要求

1、《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表》一式3份;

2、《专业技术人员申报(报考)专业技术资格基本情况简介(公示)表》一式9份;

3、《专业技术资格申报人员花名册》;

4、《个人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诚信承诺书》;

5、学历、学位证书及复印件;

6、低一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低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聘书及复印件;

7、经人社部门审验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及复印件;

8、任现职(或见习期)以来的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表;

9、专业技术工作总结及反映本人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的单位证明材料;

10、反映任现职(或见习期)以来主要工作业绩的专业技术成果及获奖证书、辅助证明材料;

11、任现职(或见习期)以来具有代表性的本专业(学科)论文、专著或译著。

相关表格可在兴化市政府网人社局通知公告栏下载,第3项申报材料须报电子版,第4-11项申报材料须按顺序装订成册。

六、材料报送时间、地点及收费标准

材料报送截止时间:2017年10月30日,逾期不予受理。

材料报送地点:各系列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

根据苏价费函〔2002〕62号、苏财综〔2002〕61号文件规定,申报评审费按每人80元收取,评审对象需进行面试答辩及论文鉴定的,面试答辩及论文鉴定费按每人100元收取。

七、专业技术资格初定

初定专业技术资格按照兴人〔2009〕42号文的有关规定执行。达到规定的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继续教育年度审验要求,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初定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

1、中专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可初定为员级资格;中专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前后累计满5年,可初定为助理级资格。

2、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可初定为员级资格;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前后累计满3年,可初定为助理级资格。

3、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可初定为助理级资格。

请符合上述条件拟初定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及时到我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办理(市人社局5楼506室,联系电话:83228385)。

兴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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