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浙江师范大学博士研究生录取工作通知
来源:浙江师范大学 阅读:789 次 日期:2017-04-17 15:37: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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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教育部《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7年招收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17〕2号)文件精神和《浙江师范大学博士研究生招生暂行办法》(浙师研字〔2013〕35号)的规定,为切实做好2017年博士研究生录取工作,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录取原则

1.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和科学选拔的原则,充分发挥学科和导师在博士生选拔中的自主性,做到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宁缺毋滥,保证质量。

2.注重选拔具有突出创新能力和科研潜力、具有特殊学术专长的优秀创新人才,要把对考生科研能力的考核和已获得的学术成果的评价作为招生选拔的重要内容。

二、复试内容及要求

1.复试内容

复试内容由专业面试、科研能力考核、外国语听说能力测试、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四部分组成,满分为100分,成绩合格分数线为60分。

(1)面试

面试成绩满分为70分,侧重考生学术水平的考查。由复试小组通过面试形式对考生综合运用所学知识的能力、科研创新能力、本学科前沿领域及最新研究动态的掌握情况等进行综合测评,判断考生是否具备博士培养的潜能和素质。

(2)科研能力考核

科研能力考核满分为30分,依据考生提供的科研成果材料,参照其他报考材料,综合判断考生科研基础和学术潜力。由复试工作小组负责考核。

(3)外国语听说能力测试

外国语听说能力测试成绩分为合格与不合格,侧重考查考生运用外语进行听说交流的能力。由所在学院负责测试,每生测试时间不少于5分钟。

(4)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

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成绩分为合格与不合格,主要考核考生的政治思想表现、学习工作态度、道德品质及考试诚信等方面。由所在学院党委负责考核。

2.复试要求

(1)招生学院成立博士研究生招生录取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本学院招生考试与录取工作,组织开展面试、科研能力考核、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和外语听说能力测试。

(2)招生学院成立以学位点负责人为组长、所在学院党委书记为副组长、博士生导师为成员的复试工作小组,配备若干工作秘书。复试工作小组对复试结果负责。

(3)面试由各学科复试工作小组按实名制评分,以平均分计入成绩。

(4)复试程序要规范,现场要有纸质、录音或录像等方式的记录。

3.招生学院根据本学科要求制定具体的复试方案,并报研究生院备案。

三、录取办法

1.复试名单确定

(1)学校根据初试的具体情况确定英语成绩合格分数线,初试各专业科目成绩合格分数线(60分),招生学院可在学校的合格分数线基础上提出更高要求。

(2)达到初试各科目成绩合格分数线的考生,各方向按初试各科成绩总和进行排序,并按照不超过拟招生人数1:2的比例确定复试名单。

2.综合成绩计算:考生综合成绩=(英语成绩+专业基础课成绩+专业课成绩)/3×50%+复试成绩×50%。

3.各招生学院按考生综合成绩高低分排序,择优录取。当综合成绩相同时,按复试成绩高低排序,择优录取;当综合成绩和复试成绩均相同时,按初试成绩的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的总成绩高低排序,择优录取。

4.有以下情况者不予录取

(1)复试成绩未达到合格基本分数线。

(2)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不合格。

(3)外国语听说能力测试不合格。

(4)体检不合格。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要求,按照《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规定执行。

5.各招生学院根据考生综合成绩确定拟录取名单,报学校研究生招生录取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予以公示。

四、其他

1.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对招生考试、录取工作实行监督,研究生院选派有关工作人员到考试现场巡视。

2.各招生学院健全完善各项规章制度,所有参与招生考试和录取工作的人员都要对这项工作认真负责,严格保密,凡有亲属报考本单位的导师和工作人员,不得参加本单位当年度的博士生招生考试和录取工作。

3.各招生学院应做好招生信息公开,确保博士研究生招生规范有序、公平公正。

浙江师范大学研究生招生办公室

2017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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