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河州环境保护局直属事业单位2012年招聘专业素质考试方案
来源:红河人才网 阅读:1325 次 日期:2012-06-08 15:3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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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河州环境保护局直属事业单位2012年招聘工作人员专业素质考试实施方案

根据《红河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意见》和《红

河州2012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简章》的相关规定,制定红河州环保局直属事业单位2012年招聘工作人员专业素质考试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考试原则

(一)专业素质考试要突出针对性、实用性、科学性和灵活性,充分发挥专业素质考试对应试者全面素质的评价作用;

(二)坚持“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

(三)坚持保密和回避的原则。

二、组织机构

(略)

(一)组织监督。由红河州纪委监察局派出第三纪工委监察

分局的同志实行全程监督指导。

(二)工作职责

1、领导小组职责

(1)领导本次专业素质考试工作,对本次专业素质考试工作的重大问题负责协调解决;

(2)确保本次专业素质考试按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进行。

2、考官职责

(1)公道正派,不打关系分、人情分,对专业素质考试人员要一视同仁;

(2)按评分标准对专业素质考试人员所回答问题进行综合分析、客观评价,认真打分。

(3)遵守专业素质考试工作纪律,不得向其他无关人员讲授考试内容和方法。

3、监督人员职责

(1)如有意见或建议可以在考试人员退场后即时提出来。

(2)按简章查验完有关证件后,向考官席说明:验证完毕,可以面试。

(3)对专业素质考试过程实行全程监督。

三、专业素质考试内容及办法

(一)专业素质考试方式和内容

专业素质考试内容根据单位工作性质及招聘岗位的特性要求,结合我局的实际情况,红河州辐射环境监督站辐射环境管理岗位(岗位代码0107)、红河州环境工程管理中心环境工程管理岗位(岗位代码0943)、红河州固体废物管理中心固体废物管理岗位(岗位代码0944、0945)四个岗位的专业素质考试采取专业知识提问和实验室基础技能操作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考试总分为100分,其中专业知识占80%,实验室基础技能操作占20%。专业知识考试内容为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和规章、环境保护及所报考岗位的相关专业知识、文秘知识。

每个考生的专业知识提问的作答时间和实验室基础技能操作时间各为30分钟,共60分钟。主要考察应试人员政治思想水平、综合分析能力、组织协调能力、语言表达能力、思维应变能力、专业知识面以及专业能力与经验等方面的基本素质。

(二)专业素质考试考官、命题及评分办法

1、考官产生与组成。专业素质考试考官从红河州专业素质

考试考官库中采取随机差额抽签的办法产生,由5名考官组成,

设1名主考官。

2、制作专业素质面试考题人员由领导小组负责抽调,制作

专业素质面试考题的人员须入围封闭,不得携带和使用任何通讯

工具,由州纪委监督,专业素质考试结束后方可解围。考题制作

完毕,随及交红河州纪委监察局派出第三纪工委监察分局的同志封存,考前15分钟由纪检监察人员带入考场。为体现公正、公平的原则,每个岗位准备3套考题,考前由考生代表抽签确定考题,同一岗位的应试考生使用同一套题本。

3、评分办法。专业素质考试总成绩为100分,5名考官评分的平均分即为考生成绩的办法计算得分(计至小数点后一位)。专业素质考试成绩按100分计设置最低控制分数线为60分,成绩达不到60分的考生不得进入体检和政审。专业素质考试结束后,当场向所有考生公布成绩,并发放专业素质考试成绩通知单。

专业素质考试成绩报红河州人事局审核后,按总成绩从高到

低确定进入体检、政审人员名单,报经人事局核准后组织体检、政审。

四、纪律要求

1、考生须持身份证、《专业素质考试通知书》、报考岗位要求的

各类证件参加专业素质考试。证件不齐、不能证明是考生本人的,

不得参加考试。

2、专业素质考试实行编号管理。考生的考试顺序由各个岗位进入专业素质考试的考生在考前抽签决定,考生按抽签顺序号依次进场考试。

3、考生应遵守考试纪律,自觉服从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携带手机、书籍等进入考场和候考室;不得透露个人信息、家庭成员及亲属的相关信息,违者取消考试资格。

4、考生应自觉遵守时间要求,提前30分钟到达考试地点报到验证。考试开始后15分钟不到场的,视为自动放弃考试资格。

5、其他要求按《红河州2012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简章》办理。

五、专业素质考试时间、地点

(一)专业素质考试时间:辐射环境管理岗位(岗位代码0107)和环境工程管理岗位(岗位代码0943)的考生为2012年7月14日;固体废物管理岗位(岗位代码0944、0945)的考生为2012年7月15日。上午9:00—12:00专业知识提问,下午14:30—17:00实验室基础技能操作考察。

(二)地点:蒙自县观澜路中段(市三中对面)红河州环境保护局三楼会议室。

六、其它

未尽事宜,由红河州环保局负责解释。

联系电话:0873-3856537

红河州环境保护局

二0一二年六月七日

更多信息请查看红河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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