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招聘工作人员简章
来源:重庆人才公共信息网 阅读:1349 次 日期:2012-06-08 17:1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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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招聘原则

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采取公开报名,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方法择优招录聘用。

二、招聘人员及数量

本次共招聘6名书记员助理。

三、招聘对象及条件

(一)常住户口为重庆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户口人员。年龄为18至25周岁(即1987年7月1日至1994年6月31日期间出生)。

(二)具有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承认的本科以上学历,有一定的法律知识,取得计算机二级证书(国家和重庆市均可),录入能力强。

(三)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品行端正。

(四)身体健康,五官端正,无残疾。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报考:1、已是国家公务员的(含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2、受过行政处理、刑事处罚的;3、其他不适合在检察院工作的情形。

四、招聘程序

(一)报名及资格审查1、报名时间:2012年6月9日-13日。2、报名地点:重庆市人才交流中心。3、报名手续:报名者须出示本人户口簿、身份证、毕业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各1份,另附个人简历1份。

(二)考试考试分为笔试、专项测试和面试。

(1)笔试。笔试采取闭卷的方式进行。主要测试应试者有关公共基础知识和法律基础知识。笔试不指定专用复习参考用书。

(2)专项测试。测试考生计算机速录能力。计算机速录以每分钟录入达到80字以上为合格。

(3)面试。根据笔试和专项测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1:3的比例确定面试人员。面试重点考察应试者仪容仪表及综合素质。

笔试、专项测试,具体组织由人才交流中心负责。面试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三)体检。依据考试、专项测试和面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照1:1的比例进入体检。体检按照《关于转发〈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通知》(渝人发[2005]25号)执行,原则上不复查。体检费按有关规定缴纳。体检合格者,经我院研究同意列为考察对象;体检不合格者予以淘汰。因体检不合格出现的缺额,按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体检的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四)考察。内容包括:政治思想表现、道德品质、技能特长、一贯现实表现及主要社会关系等情况。经考核合格者确定为聘用人选。因考核不合格出现的缺额,按照确定体检对象的方式递补。

(五)用工形式。考察合格人员,试用期为3个月,试用期满,能胜任工作者与人力资源管理公司签订《聘用合同》,再由公司派遣到我院担任书记员助理。合同期限为2年。合同期满,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续签。合同期限按《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执行。在试用期间经培训不能胜任工作的,不予签订合同。

五、待遇

试用期间执行试用期待遇标准,正式聘用后,按照人力资源管理公司派遣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工作的相同岗位人员标准执行。

报名地址:重庆市渝北区嘉州路36号重庆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人事代理部。

人才中心报名咨询电话:86833576赵老师

检察院第一分院咨询电话:67697707黄老师

67697709杜老师

更多信息请查看重庆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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