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浙江省教育考试院《浙江省普通高校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试点管理暂行办法》文件精神和《浙江省教育考试院关于做好2017年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试点工作的通知》以及我校2017年“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章程规定,经综合素质测试,学校按招生计划数1:5的比例划定合格线,建筑学最终确定50名考生入围,综合测试合格线为54分;工业设计最终确定50名考生入围,综合测试合格线为74分。现按要求将100位入围考生信息进行公示,详见附件。
入围考生均可按规定报考我校。考生志愿填报及录取具体办法如下:
1.入围考生须参加浙江省2017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录取安排在普通类提前进行。考生在填报普通类提前录取院校志愿时须将宁波工程学院填写为第一志愿,填报的专业志愿须在公布的招生专业范围内,且符合选考科目范围,否则无效。
2.综合成绩计算:综合成绩由学业水平测试(高中学考)成绩、学校综合测试成绩、高考成绩三部分组成。综合成绩按“学业水平测试(高中学考)成绩(折算成满分100分)×20%+学校综合测试成绩(折算成满分100分)×30%+高考总分(折算成满分100分)×50%”计算形成。
3.学业水平测试(高中学考)成绩换算:A等计10分,B等计5分,C等计3分,D等不计分,其中语文、数学、英语三门科目A等计15分。学业水平测试成绩总分超过100分的按照100分计。
4.专业录取规则:学校按照招生计划数1:1划定校内投档基准线。按专业志愿优先原则,对进档考生按综合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若考生综合成绩相同时,则按单项成绩高低排序,单项顺序排列依次为:学校综合测试成绩、高考总分、学业水平测试(高中学考)成绩,在上述三项成绩也相同的情况下,高中阶段具备相关选修课程学分或相关选修课程成绩优良的优先录取。
5.若考生志愿填报人数未到各专业计划数的110%,则录取人数控制在各专业志愿填报人数的85%以内。
6.“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录取的学生,入学后若需转专业依据宁波工程学院《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转专业管理办法》执行,与普通录取学生相同。
本公示至4月28日止。如对以上公示结果有异议,请联系我校招就办,电话:0574-87616666。
监审监督电话:0574-87616037。
(所有参加我校综合测试的考生成绩均可自行到招生网报名系统查询)
宁波工程学院招生与就业办公室
2017年4月18日
附件:入围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