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招聘合同制检察辅助人员公告
来源:荔湾区人民政府 阅读:1343 次 日期:2017-05-19 11:2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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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适应司法体制改革要求,根据检察工作需要,我院拟面向社会公开招聘30名合同制检察辅助人员。为确保招聘工作有序、高效开展,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职位、人数及工作职责

(一)招聘职位及人数:检察官助理8名,书记员22名。

(二)工作职责:承担检察官行使法律监督职权的辅助性工作。

二、报考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拥护中国共产党,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品行端正,无犯罪记录;

(二)报考检察官助理职位应当具有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法律本科以上学历,报考书记员职位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2017年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须于2017年8月31日前取得相应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其他报考人员须于报名之日前取得相应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在校在读学生不得报考;

(三)报考人员年龄应为18周岁以上、30周岁以下(即1987年6月1日至1999年5月31日期间出生);

(四)具有良好的品德和职业道德,身体健康,能够胜任工作要求;

(五)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六)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有关规定;

(七)具有公、检、法工作经历,表现突出的,报考条件可适当放宽。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接受报名并不予录用;已经录用的,一经发现,即予解除劳动合同: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曾被开除公职的;

3、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调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4、因其他原因不宜录用的。

三、招聘办法

(一)报名

本次招聘采取现场报名方式。报名时间:2017年5月31日-6月2日,每天上午9:00-11:30,下午14:30-17:00。报名地点:广州市荔湾区花地大道中20号荔湾区人民检察院一楼大厅。

报名时须提供本人学历证书、学位证书、有效期内的居民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属于集体户口的须提供加盖公章的户主页复印件及本人页原件)、计生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以上所有证件、材料均要求提供原件及复印件)、大一寸彩色免冠近期照片3张。

报名时采取现场资格审核,符合报名资格的,现场发放笔试准考证。报名人数未达到拟聘用人数相应比例的,由本院决定是否开考。

联系人:刘志刚、彭婧

联系电话: 020-81601624、020-81601625

(二)考试

考试分为笔试、面试两部分。

1、笔试

(1)笔试时间及笔试地点以准考证上的信息为准。考生凭有效准考证和身份证按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参加笔试,笔试时间为2.5小时,笔试开始30分钟后未能按时报到或中途擅离考场的视为放弃本次考试。

(2)笔试主要测试应聘者履行岗位职责所必备的专业基础知识和能力,不指定考试参考用书。笔试采取闭卷考试,成绩采取百分制,按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2位。

(3)笔试成绩占总成绩的40%。笔试设定合格分数线,未达到合格分数线的,不得进入面试。笔试成绩合格的考生,依笔试成绩高低顺序,确定为面试对象。进入面试的人员名单和面试地点将在荔湾区检察院官方微信公众号公布。

2、面试

面试当天根据现场抽签确定面试序号,每人面试时间为5分钟。面试内容主要测试应聘者与拟任职位的匹配性、综合分析能力、应变能力、语言表达能力、举止仪态等。面试成绩采取百分制,按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2位。面试成绩占总成绩的60%。

考试总成绩=笔试成绩×40%+面试成绩×60%

(三)体检、组织考察、确定拟聘用名单

根据考试总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等额确定体检人员名单。体检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执行。体检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如出现体检不合格或放弃体检的,可依次递补体检人选。

体检合格的,确定为拟聘用考察人选,由本院政工部门负责对其进行政审考察。政审不合格的不予录用,并由本院决定按考试综合成绩高低顺序依次递补考察人选。

(四)公示与聘用

拟聘用人员名单在广州市荔湾网(http://www.lw.gov.cn)、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网(http://www.lwqjcy/gov.cn)、荔湾区检察院官方微信予以公示,公示5个工作日后无异议的,由我院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聘用手续。录用结果以电话方式通知。公示中发现问题不可聘用的或考试放弃聘用的,将依次递补。聘用人员须在规定时间内报到,过期以弃权处理,并按照考试总成绩由高到低依次递补。

四、薪酬待遇

获聘人员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为三个月,试用期工资按80%支付,试用期满后签订聘用合同,按照国家、省、市及荔湾区的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工资福利待遇,被聘用者自行解决住宿问题。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的,取消聘用资格。

五、注意事项

(一)考生报名前需认真阅读本公告。考生须诚信报名、诚信考试,凡隐瞒或提供虚假情况的,或在应聘过程和聘用期间弄虚作假,违反诚信原则的,一经查实,即取消报考资格,所签聘用合同无效,必要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二)准考证是考生参加招聘各环节的重要证件,请妥善保管,遗失不补。参加笔试、资格审核、面试、体检时,必须同时携带准考证和身份证;证件不齐或证件与报名登记表不一致的,不得参加。

(三)招聘工作咨询电话:020-81601624、020-81601625。

(四)广州市荔湾区纪委派驻本院纪检组负责全程监督,监督电话020-81601621。

本公告同时在广州市荔湾网(http://www.lw.gov.cn)、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网(http://www.lwqjcy/gov.cn)、荔湾区检察院官方微信发布。

本公告由广州市荔湾区检察院负责解释。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2017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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