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申论写作热点:让每个儿童沐浴在幸福的阳光下
来源: 阅读:908 次 日期:2017-05-25 09:0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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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链接】

七八岁的孩童,正是应在学堂接受教育的烂漫年龄,然而,他们却出现在街头,从事盗窃的“营生”。孩童穿梭都市偷窃,女子暗中窥探、监控……1年多的时间里,上海警方抓获150名“租用儿童盗窃”或亲自盗窃的女性犯罪嫌疑人,经查多名嫌疑人均来自相同的地方,而在该地这种“租用儿童盗窃”的现象已形成了产业链。近日,上海市司法机关首次以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判处其中两名刑事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热点分析】

近年来,频频发生将孩子“租借”给犯罪团伙实施盗窃的现象。将孩子作为偷盗发财的“道具”,是违法行 为,引人思考的是,为何屡禁不止?一方面,家长监护失职。有的家长把孩子租出去赚钱,更有甚者自己携带子女外出盗窃,把孩子当成敛财工具。这种行为,令人发指,身为监护人,如果连保护孩子的第一道防线都没有守住,无疑很失职。另一方面,政府监管缺失。适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不只是家长的义务,也是地方政府的责任。面对家长监护的失职,当地教育部门也未尽到组织和督促适龄儿童入学,防止适龄儿童辍学的责任;且在当地此种现象已经形成产业化发展的状况,相应的职能部门未发现、未干预,则显示出其职能缺位或存在明显的不作为。

【解决措施】

儿童是祖国的未来,为他们提供健康安全的成长环境是全社会的责任。“租借”儿童盗窃,从一定程度而言,冲击着社会可承受的底线,要使所有儿童享受应有的快乐童年就需要全社会动员起来,帮助这些涉案的孩子摆脱“魔爪”:一是法律“亮剑”,让犯罪团伙、让失职父母或者其实际监护人受到依法惩治。加大教唆儿童犯罪嫌疑人的处罚力度,提高犯罪成本,使其不也再次为之。同时,对于失职的父母,可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在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时撤销其监护人资格。二是完善涉案儿童的临时监护平台建设。民政部门应及时设立专门的儿童救助保护机构,对被教唆、利用实施盗窃的儿童,必要时承担诉讼主体责任,向法院提起撤销监护权诉讼,积极协调相关部门,整合资源,采取家庭寄养、自愿助养、机构代养或委托政府制定的寄宿学校安置等方式,为涉案儿童在户籍、矫正、教育、心理疏导等方面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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