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科技大学高新学院2017年招生章程
来源:阳光高考 阅读:4535 次 日期:2017-05-26 15:5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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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相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全称:西安科技大学高新学院,英文名称:Xi'an Kedagaoxin University

学院国标代码:14042

第三条 学院地址:西安市长安区子午大道中段 39号 (邮编:710109)

第四条 招生层次:全日制本科、高职(专科)

第五条 办学类型:独立学院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学院设立招生工作委员会,全面负责贯彻落实上级招生政策,统筹学院招生工作,研究和决策招生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录取期间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指导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七条 招生办公室是学院招生委员会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和设施本、专科招生录取及其相关日常工作。

第八条 为加强对招生工作人员的纪律教育和责任约束,学院常设招生监察小组,对招生各项政策和规定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并认真做好招生工作中的信访接待工作,及时研究并落实解决招生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九条 依据国家教育部统一下达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计划,制定我院分省分专业招生来源计划,通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考试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我院招生委员会参与编制学院招生计划,确定招生政策和录取规则,决定招生过程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 我院预留计划作为机动指标,主要用于扩大调档比例及调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报考我院上线生源不平衡问题。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一二条 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对考生进行德、智、体、美全面衡量,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十三条 实行分志愿投档,即先录取第一志愿的考生,若第一志愿不满时再考虑第二志愿考生;实行平行志愿投档,即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录取。

第十四条 艺术类专业录取规则:

1、专业课组织校考的省份:优先承认我院校考成绩,文化课成绩达到生源省艺术类专业本科录取控制分数线,按照专业成绩排名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2、专业课未组织校考的省份:专业课成绩采用各省联考(或统考)成绩。录取时按照文化课成绩合格,专业课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第十五条 根据我院专业培养要求和教学安排,学院不具备非英语语种开设条件,学生入学后的外语课全部为英语。参加全国统考非英语语种的考生,入学后需要重新修读英语,请慎重报考。

第十六条 在高考总成绩相当的情况下,优先录取专业相关科目成绩高的考生、政策照顾加分考生以及有其他特长的考生。

第十七条 浙江省按新高考录取政策执行,考生所填报的专业(类)志愿须满足该专业(类)选考科目要求。

第十八条 对江苏省非艺术类考生,我校各专业要求考生选考科目等级达到CC,对进档考生按“先分数后等级”的排序方法录取,即对进档考生按投档分排序,投档成绩相同时,优先录取选考科目等级较高的考生。

第十九条 体检标准:严格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

第五章 收费与奖助学金

第二十条 收费标准:

我院严格执行2017年陕西省物价局核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

第二十一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

国家奖学金8000元/生;

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生;

一等奖学金:1000元/年/生;

二等奖学金:700元/年/生;

三等奖学金:500元/年/生;

第二十二条 单项奖:易简新媒体奖学金10000元/年/生;清博新媒体奖学金;学院奖学金;西科美芯奖助学金;自强不息奖;文体积极分子奖;学校单项奖;精神文明奖;社会活动积极分子奖等。

第二十三条 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申请国家助学金。

国家助学金标准:特殊困难3500元/年/生,一般困难2500元/年/生;学院为经济特困学生提供部分勤工助学岗位,给予适当的报酬。

第六章 其他

第二十四条 学院将依据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进行新生资格审查和身体复查,对不符合录取条件的考生,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 学生完成学业后,成绩合格者,颁发西安科技大学高新学院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颁发西安科技大学高新学院学位证书。

第二十六条 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29-81552000 81552001(传真)

通信地址:西安市长安区子午大道中段39号 邮政编码:710109

学校网址:http://www.gaoxinedu.com 招生网址:http://www.gxxyzs.com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学院从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代理招生录取工作,考生谨防上当受骗。对以学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学院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若有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由西安科技大学高新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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