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新时期人民政协工作的实施细则
来源: 阅读:1274 次 日期:2017-05-26 16:47: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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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中共四川省委政协工作会议精神,认真落实《中共四川省委关于加强新世纪新阶段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川委发[~]2号),切实加强我市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逐步实现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现结合我市政协工作的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一、切实加强党委对政协工作的领导

第一条 把多党合作和民主党派工作纳入党委重要议事日程,定期研究政治协商和多党合作方针政策贯彻落实情况以及民主党派工作中的重要问题;中共什邡市委常委会议每年至少应两次专题研究人民政协工作。

第二条 党委积极支持政协就国家和地方的大政方针,政治生活,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重大事项进行政治协商;对宪法、法律、条例、规章的实施情况以及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民主监督,积极支持政协开展视察、考察和调研,反映社情~,密切同广大人民群众的联系。

第三条 市委主要领导每年应有1—2次到政协了解情况,征求意见,解决政协工作中的问题;对人民政协反映的重大社情~应亲自阅批。

第四条 市委、人大和政府应分别有一位党员领导干部联系政协工作。市委常委、政府常务会议成员,应分别联系1—2名党外人士,同他们交朋友,经常倾听他们的意见。

第五条 政协主席(党组书记)列席市委书记会议和政协领导同志列席市委常委扩大会议,并形成制度。

第六条 政协全委会期间,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应到委员小组会上听取意见,接受咨询。

二、积极推进人民政协履行职能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

第七条 市委应坚持对重大决策要在党委决策之前、人大通过之前、政府实施之前,主动与政协协商或征求意见的原则;坚持制订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要先协商后决策,对重要的人事安排和人民群众生活中的重大问题先协商后决定,对平时出台的重大政策和法规先协商后定案的原则。

第八条 政治协商是对国家和地方的大政方针以及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主要问题在决策之前进行协商和就决策执行过程中的主要问题进行协商。

政治协商的内容主要是:

1、贯彻上级党委政府的重要方针政策、重要部署和重要措施。

2、全市“三个文明”建设、创建“平安什邡”、构建和谐社会方面的重大问题和重大举措。

3、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年度计划和中长期规划以及重大改革措施。

4、重大投资和重要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5、市人大、政府和法院、检察院领导班子换届时、换届后的人事安排以及其他人事安排。

6、行政区划的调整和重要机构的变动

7、关系人民群众生活的医疗、卫生、教育、就业以及社会保障等重要方面的政策调整及资费调整。

8、协调和处理统一战线各方面的关系和人民政协内部合作的重要事项。

9、党政各部门提出的需经市委决策的重要方案和草案。

10、市委、人大、政府提出的其他政治协商事项。

政治协商的主要形式有:政协全委会,常委会议,主席(党组)会议,常务委员专题座谈会,各专门委员会会议,根据需要展开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和各界人士的代表参加的协商座谈会。

凡需协商的事项,一般应在10天前提交政协,政协应在要求的时间内完成协商工作,并将结果反馈有关方面。

第九条 民主监督是对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的实施,重大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通过建议和批评进行监督。

民主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宪法和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重要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情况,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及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遵守法纪、为政清廉等方面情况,参加政协的各单位和个人遵守政协章程和执行政协决议的情况。

民主监督的主要形式有:政协全委会、常委会议或主席会议向市委、政府提出的建议案,各专门委员会提出的建议或有关报告,委员视察,委员提案,委员举报或以其他形式提出批评和建议,参加市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调查和检查活动。

第十条 参政议政是政治协商和民主监督的拓展和延伸。参政议政的内容与形式除第八、九条规定的以外,还包括人民群众关心、党政部门重视、政协有条件做的课题,组织调查和研究,积极主动地向党政领导机关提出建设性的意见;通过多种方式,广开言路,广开才路,充分发挥委员专长和作用,为改革发展稳定献计献策。

三、健全政府与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的政治协商和民主监督

第十一条 政府的重大决策和措施,如政府工作报告、财政预决算、社会经济发展计划、地方性法规草案等,要征求政协、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的意见。政府负责人可应邀参加政协常委会议或其他重大协商活动。

第十二条 政府全体会议,要邀请政协、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列席;政府讨论重大工作问题的有关会议,可邀请政协、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参加。

第十三条 政府可就一些重大问题或专业性问题,委托或邀请政协、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参加调查研究。政府组织的各类检查活动和监察、审计、工商行政、税务等部门的调查,应吸收政协委员或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参加。

第十四条 坚持和完善政府有关部门及司法机关聘请符合条件的政协委员、民主党派成员或无党派人士担任特约监察员、检察员、审计员和教育督导员制度,拓展民主监督渠道。

四、努力营造人民政协履行职能、政协委员发挥作用的环境

第十五条 市委组织部、宣传部,要把统一战线和人民政协的理论、方针、政策的宣传教育列入党员教育和干部培训计划,认真落实。要把人民政协的理论和多党合作理论教育作为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的重要学习内容,并纳入党校、行政学校的教学计划。

第十六条 市委宣传部和市内主要新闻媒体,要把宣传我国政党制度列入年度计划,加大宣传力度。政协和民主党派的重要活动,一般应作宣传报道。

第十七条 各级党政部门要切实保障政协委员的民主权利。在政协的各种会议上,政协委员有提出批评的权利和发表不同意见的自由。凡政协提出的建议案、提案、报告以及批评意见,经政协办公室以正式文件送达有关方面或部门后,要认真对待,督促办理,并将办理结果以正式文件作出答复。

第十八条 政协委员所在单位要关心支持政协委员工作,为他们履行职责、发挥作用创造条件。

第十九条 进一步建立健全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秘书长联系会议制度,坚持政协秘书长和民主党派、工商联负责人联系会议制度,通过会议加强联系,互通情况,协调关系,推动工作。

五、切实加强人民政协的自身建设

第二十条 努力加强政协思想政治建设。政协要有计划地组织委员和机关干部,坚持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xxxx”重要思想,学习党的统一战线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政协组织的整体素质,增强委员的参政议政能力,增强政协机关干部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使命感。

第二十一条 政协党组要认真履行市委赋予的职责,在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中充分发挥政协作为统一战线组织的重要作用。

第二十二条 政协的专门委员会是组织委员开展经常性活动的工作机构,要建立和健全同市委政府有关部门实行对口协商的制度,应建立密切联系,经常通报情况,交换有关文件资料,参加有关的会议,共同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和参考。

第二十三条 政协机关干部要纳入整个党政机关干部的交流的序列,合理流动,做到有进有出,在培训、教育、使用和提拔上同党政机关一视同仁,以保持政协机关的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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