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花卉协会章程
来源: 阅读:1547 次 日期:2017-05-26 16:5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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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团体的名称:沭阳县花卉协会。

第二条 沭阳县花卉协会(以下简称本会)的性质:是以花卉科技人员及花卉产销大户自愿结成的、专业性的非营利性的群众团体;是本县进行花卉研究工作,组织协调我县花卉生产及花卉营销、开展产业化经营的民间社会自治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为: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其它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展示和推广科技成果,通过人员培训、技术咨询等方法来提高我县花卉生产者和经营者的技术水平、营销手段和道德水准,促进我县花卉产业持续、高效、健康、稳步发展。

本会的目的为:通过本会的努力,使我县的花卉产品销售到祖国各地,并尽快走出国门、走向世界,为人类的生态平衡与环境美化作出贡献,又能有力地推动我县地方经济的发展。

第四条 本会业务主管部门为县农林局,在县民政局登记并接受上述两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会址设在沭阳县农林局。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㈠宣传贯彻国家和各级政府有关花卉产销的方针、政策、法规,研究制定我县花卉生产规划和管理措施。 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当好参谋。

㈡分析、研究全县花卉生产、流通、管理等有关方面的问题,并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㈢搜集整理、传递县内外花卉生产、流通、管理等方面的信息,总结交流和推广花卉生产、流通、管理方面的信息与经验。

㈣引进和展示新优特品种和新技术,搞好试验示范,引导广大农民发展优质高效的花卉生产。

㈤对全县花卉生产发展提供产、销一条龙培训、咨询和承包等服务,包括苗木、盆景制作、技术、信息、物资、资金、营销等方面的服务。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两种。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㈠拥护本会章程;㈡有加入本会的意愿;㈢在我县从事花卉技术推广的农业科技人员;㈣经验丰富的花农,在本行业内具有一定影响的花卉、盆景生产和营销大户。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㈠提交入会申请书;

㈡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㈢填写协会会员登记表;

㈣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㈠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㈡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㈢优先在协会刊物上发表文章,介绍经验;

㈣对本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㈤委托本会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㈥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㈠执行本会的决议;

㈡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信誉;

㈢完成本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㈣按规定交纳会费;

㈤向本会反映我县有关花卉盆景产、供、销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㈥认真钻研花卉盆景产、供、销及有关技术、策略,不断提高业务水平,服务我县花卉生产;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的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会员如有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违反本章程的行为,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三条 每季度召开一次全体会员例会,每年年底或下年年初召开一次年会.其它会议与活动临时提前两天通知.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㈠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㈡选举和罢免会长;

㈢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㈣决定终止事宜;

㈤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3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农林局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本会理事会由会长和理事长组成,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㈠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㈡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㈢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㈣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㈤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㈥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㈦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㈧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㈨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㈩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可随时决定。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

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㈠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㈡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㈢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㈣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㈤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㈥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农林局、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农林局、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㈠负责协会全面工作;

㈡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㈢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㈣经理事会通过,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㈠兼任分会会长;

㈡负责所管分会的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㈠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㈡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㈢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㈣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㈤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 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㈠县财政资助;

㈡接受各友好单位或个人捐赠;

㈢会员的会费;

㈣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㈤利息;

㈥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会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团体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之前必须接受农林局、民政局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农林局审查同意,并报民政局登记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后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农林局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农林局、民政局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民政局办理清算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农林局、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 XX年 12月 31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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