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警察学院2017年招生章程
来源:阳光高考 阅读:1053 次 日期:2017-05-27 15:3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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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河南警察学院2017年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提高生源质量,维护学院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公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暂行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河南警察学院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三条 河南警察学院招生工作接受教育招生考试部门、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及其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要

第四条 学校全称:河南警察学院

第五条 学校代码:国标代码,11788;

河南代码,6140

第六条 办学类型: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第七条 办学层次:大学本科

第八条 学校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龙子湖东路1号。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九条 河南警察学院设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学院招生工作的具体办法,研究决定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宜。

第十条 河南警察学院招生办公室设在学生处,是学院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学院公安提前批、普通本科二批和专升本批次的招生和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 河南警察学院纪委负责监督招生工作的各项政策和规定的落实,维护广大考生和学院的合法权益,考生及其家长可以通过信函或电话向学院纪委反映情况或投诉(监督电话0371-86118037)。

第四章 招生计划和招生对象

第十二条 根据学校发展规划、办学条件、生源情况、人才需求、就业情况、学科发展等因素,制定学校分专业计划,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 根据教育部招生计划编制和管理的有关规定,学校本科预留计划7人,用于调节各地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

第十四条 招生计划通过各级招生主管部门、学院网站等形式向社会和考生公布。

第十五条 招生对象限招参加2017年全国高考的高中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的考生,年龄不超过22周岁,未婚(仅限河南生源)。

第五章 招生条件

第十六条 报考河南警察学院公安专业的考生,须参加全省统一组织的公安院校招生政审和面试。在面试、体能测试和政审均合格且分数上线的考生中,按文化分数从高到低按一定比例投档,由学校按照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备案的招生章程,在已调档考生中择优录取。

第十七条 政治条件。报考河南警察学院的公安专业的考生政治条件应符合公安工作要求,必须通过公安机关的政治审查。

第十八条 身体条件。根据公安部和教育部联合下发的《公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暂行办法》(公政治〔2000〕137号)规定,除符合普通高等院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外,考生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1.男生身高一般不低于170厘米,体重不低于50千克;女生身高一般不低于160厘米,体重不低于45千克;身体匀称。

2.双眼裸视力均不低于4.8,无色盲、色弱。

3.五官端正,面部无明显特征和缺陷(如唇裂、对眼、斜眼、斜颈、各种疤麻等);两耳无重听,无口吃,嗅觉不迟钝;无鸡胸、无腋臭,无严重静脉曲张;无明显八字步、罗圈腿,无重度平跖足(平脚板);无纹身、少白头、驼背,无各种残疾,直系血亲无精神病史。无传染病,肝功化验指标必须在正常范围内。

第十九条 体能条件。如见下表:

名单

备注:1、表内所称以上、以内,均包括本数。

2、体能条件和身体条件如果公安部发布新的标准,以最新颁布的标准为准。

第六章 录取规则

第二十条 在省招委会领导下,由省招办组织实施,实行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

第二十一条 本科最低控制分数线为当地本科二批录取线。

第二十二条 录取时,根据专业要求及德智体全面衡量,坚持从高分至低分择优录取,公安专业女生录取比例不超过15%。

第二十三条 入学复查。根据教育部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新生入校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四条 录取公安英烈子女保送生按照公安部、教育部文件执行。

第二十五条 录取结果按照河南省教育厅统一规定的形式和学院网站向社会和考生公布。

第七章 收费标准

第二十六条 根据国家规定,学生入学须交纳学费、住宿费等费用以及书本费等。按照河南省物价部门核定的学费标准,本科专业收费:文科类3400元/生/年,理科类3700元/生/年;专科专业收费;文科类3300元/生/年,理科类3400元/生/年;住宿费:住宿费按住宿条件不同,四人间1000元/生/年;六人间800元/生/年;八人间600元/生/年。

第八章 奖励资助政策

第二十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德智体综合表现优异的,经评定可享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学院奖学金;贫困新生可通过“绿色通道”入学,学生在校期间可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助学金、勤工助学、学费减免等资助措施。

第九章 毕业

第二十八条 学生在校期间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经考试合格,符合学位授予要求的毕业生,学院将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本、专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要求的本科毕业生,学院将颁发学位证书。

第十章 就业优惠政策及其他

第二十九条 根据人力资源部、公安部、国家公务员局等部门联合下发《关于加强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招录工作的意见》和《关于公安院校公安专业人才招录培养制度改革的意见》文件精神,由公安部采取单独组织考试、不设开考比例等措施,切实提高公安院校毕业生入警比例,确保绝大多数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毕业生通过入警考试进入公安机关。

第三十条 招生咨询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371-86118065(传真)86118067

电子邮箱:xsc@hnp.edu.cn

网址:http://xsc.hnp.edu.cn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我院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不收取国家规定之外的任何费用。对以我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我院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二条学院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要求、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如与国家招生政策相冲突,以国家招生政策为准。

第三十三条本章程由河南警察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2017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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