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学院2017年招生章程
来源:阳光高考 阅读:4636 次 日期:2017-06-05 16:2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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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为了保证吕梁学院招生工作顺利进行,维护学校和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规定,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本章程适用于吕梁学院普通高考招生、专升本招生、对口本科招生工作。

第二条 吕梁学院招生工作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三条 吕梁学院招生工作坚持实施“阳光工程”,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其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四条 学校名称:吕梁学院

第五条 学校代码:10812

第六条 办学性质:公办

第七条 办学类型:普通高等学校

第八条 办学层次:本科

第九条 办学形式:全日制

第十条 办学地址: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学院路1号

汾阳师范分校地址:汾阳市文峰路8号

离石师范分校地址:吕梁市离石区文化路102号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 吕梁学院设立招生委员会,管理和监督学校招生工作,制定招生政策和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工作重大事宜。招生委员会下设招生录取工作办公室,负责全校的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

第十二条 招生工作在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的全程监督下进行。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三条 吕梁学院招生规模由学校招生委员会讨论决定,根据学校人才培养目标、办学条件等实际情况,统筹考虑各省(市、区)考生人数、生源质量、历年计划安排等因素,确定分省份招生计划,报教育部审批后由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录取原则

第十四条 严格执行国家招生录取政策,按照各生源省有关普通高校招生录取的规定和程序,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十五条 体检要求

学校对考生的体检要求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录取办法

1、根据各省生源情况确定投档比例,原则上不超过招生计划的120%,按各省级招办投档方式接收档案。

2、平行志愿投档省份,按分数择优录取;非平行志愿投档省份,以志愿优先原则录取,当第一志愿不满时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

3、进档考生按分数优先原则并充分考虑相关科目成绩确定专业,若出现考生成绩并列时,文史类专业按照语文、数学、综合成绩顺序录取,理工类专业按照数学、语文、综合成绩顺序录取;当考生所有专业志愿不能满足时,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调剂到录取计划未满的专业,不服从调剂的予以退档。

4、音乐、美术、体育专业考生,文化考试成绩(包括外语成绩)及专业考试成绩均达到生源所在省相应录取批次规定控制分数线以上,进档考生按专业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若出现考生专业成绩并列时,按文化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5、专升本和对口本科录取办法按照山西省招生考试管理中心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对加分投档考生按照教育部和各省级招办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学校外语公共课只开设英语教学,只招英语语种考生。学校不开设少数民族语言教学。

第六章 资格审查

第十九条 新生入校后,学校按照教育部的有关规定进行新生入学体检及资格审核。对体检不合格的学生,学校将视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发现以弄虚作假手段取得入学资格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七章 学历证书

第二十条 学生在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颁发吕梁学院毕业证书。本科生达到吕梁学院学位授予标准的颁发给吕梁学院学士学位证书。汾阳师范分校和离石师范分校的毕业生,颁发吕梁学院毕业证书,并分别注明“汾阳师范分校”和“离石师范分校”。

第八章 奖助办法

第二十一条 为鼓励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帮助家庭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在贯彻实施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和国家助学贷款制度的同时,学校配套实行吕梁学院单项奖学金、专业助学金、勤工助学金及特困学生资助金等制度,并设有社会奖助学金。

第九章 其它

第二十二条 学费、住宿费标准严格按照山西省物价局批准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二十三条 新生录取通知书签发人:

第二十四条 学校原公布的有关招生工作的制度、规定等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若有与国家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五条 联系方式:

1、联系电话:0358-2231416(普通高考)

0358-2274232(对口升学、专升本)

2、传 真:0358-2274236

3、学校网址:http://www.llhc.edu.cn

4、电子信箱:llxyzsjy@163.com

5、汾阳师范分校电话:0358-7332347

离石师范分校电话:0358-8260235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解释权在吕梁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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